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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米勒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理论辨析

2015-09-10苏磊

人民论坛 2015年21期
关键词:戴维米勒程序

苏磊

【摘要】程序与结果之间的区别是当代西方社会正义理论中相当重要的概念划分,不同的正义理论对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二者关系有不同的理解。戴维·米勒在研究社会正义理论的过程中提出有必要澄清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关系,并进一步探讨了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在社会正义原则中的角色。

【关键词】戴维·米勒 程序 结果 社会正义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程序与结果以及二者之关系是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要素。正义理论范畴一般都会牵涉对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论述。英国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详细讨论了程序与结果以及二者的关系,并重点探讨了程序与结果在社会正义理论中的角色。他认为:“澄清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关系就成了对社会正义这一观念进行任何辩护的一个根本的组成部分”。①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二者之定义。戴维·米勒致力于社会正义问题,认为应该为社会正义观念赋予一种明确的意义。在研究了人类社会诸多形态后,米勒将人类关系模式划分为团结性社群、工具性联合体以及公民身份,并进一步提出了与之相应的社会正义三原则:需要、应得、平等。米勒在研究社会正义理论的过程中提出,必须注意正义原则所适用的社会情境。在当代社会,社会正义不仅存在,而且在不同的情境中也有不同的应用。“在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符合需要、应得和平等原则—这些原则一起确定了把利益和损失分配给个别成员的总体模式—的意义上,这个社会是正义的”。②社会正义理论的目标是提供用来评价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和实践的标准,而不是直接规定资源的分配。可是,米勒的观点遭到了那些将正义理解为程序性的而不是结果性的学者的强烈反对。为此,他首先界定了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二者的含义。“程序指的是一个机构—一个人或一种制度—向若干其他人分配利益(负担)的规则或途径。这里的焦点是人们由此具有对各种利益的权利的实际过程。”③米勒举例论证:雇主运用一种固定的薪水级别向雇员支付工资,或者医院的管理人员按照某些优先性规则向病人分配床位等都是程序的例子。

“结果指的是在任何时候,不同的个体由此享有各种资源、商品、机会或者权利的事态。”④诸如一个特定的国家在任何时刻对财富的总体分配具有指定范围病人所得到的医疗照顾的类型和数量就可以包含在结果之中。

但是,大多数时候,人们认为正义理论所关注的是结果,而不是结果得以发生的过程或者途径。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称作正义的结果不过是通过正义的程序而达到的。怎样看待二者的关系?米勒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相互间的关系。米勒认为,一个社会如果只考虑结果,即只考虑人们是否得到了他们该得的东西,或者需要的东西,以及平等的权利是不恰当的。但是,如果认为一个社会的正义根本上是程序的一种性质也是不恰当的。

第一,纯粹程序正义。米勒认为,当分配不可分割的资源,并且没有特殊的情况要求指定给某个人时(极端的情况),程序正义意味结果正义,这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米勒从博彩业的例子中指出,任何参与博彩的人不能以结果不公平而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从分配物品的角度来说,以拍卖为例,只要拍卖过程公平,参与竞争的人对拍卖物有充分的了解,且竞标合法,那么最终的分配就是正义的。另一方面,对结果的理解,可以对程序有更为确切的把握。“当具有同样购买能力的人们参加拍卖时,拍卖会倾向于产生资源的这样一种最终分配,就是说,在没有人忌妒任何其他人获得的东西的意义上,这种分配是平等的;在一定的环境中,这样一种平等的分配就被当作是正义的分配”。⑤

第二,纯粹结果正义。当所要分配的物品具有不可或缺,不具有争议,可分离及有限的性质时,结果正义意味着程序正义。米勒以救生衣发放为例,假定我们身处一艘即将沉没的船上面,如果救生衣足够多,那么正义就要求每一个人都有一件救生衣,程序上只要考虑如何有效的分发即可。各取所需是其中的正义原则,正义的结果是每个人得到了一件所需的救生衣。在此,需要考虑的是结果正义而不用关注程序问题,任何能够达到结果正义的程序都是正义的。但是,米勒指出,这种情况出现的情况并不多见,尤其是将范围扩大至整个社会。诸如将防毒面具分发给所有的人的极端情况才可接受结果是唯一衡量的标准。

第三,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米勒认为程序正义不能化约为结果正义,“的确存在着一种程序正义,它被确定为不依赖于这些程序所导致的结果;一个社会的制度和实践应当遵循这些程序,这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的要求”。⑥程序正义有其自身的价值,程序是否正义完全依靠用以评价程序的独立原则来断定,而无须考虑结果是否正义,因此独立于结果以外的程序正义是确实存在的。不仅仅结果有独立的评判原则,程序也有独立的评判原则。程序本身可以具有一些性质,“可使得程序超越和凌驾于它们产生实质结果正义的倾向”。⑦

首先,平等。一种公平的程序要求对正在分配的物品具有所有权的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平等对待原则认为公平的程序要求每一位有资格获益的人受到形式的平等的对待。这首先意味着形式的平等,同时也说明了对个人诉求的尊重,让其免受程序执行者的偏好或偏见所影响,反映出程序正义对遵守规则的重视。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执行者秉公办事,不偏不倚。但是,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经过一个程序之后,结果已经发生,但是却不能确定执行者是否公正,因而也就不能确定整个程序在实际运作上是否符合平等原则。

其次,准确。一种公平的程序必须努力揭示与所进行的分配相关的全部信息。公平的程序必须准确的呈现及运用所有跟分配有关的信息。米勒认为,不应该忽视对信息准确性的把握,因为这有可能忽视个人的真正的诉求。人们不应只希望有正确的结果,更要求结果是由正确的方式产生。人们希望他们自身的情形能够影响决策主体,并且希望知道他们认为重要的意见被倾听。人们不但想要正当的结果,他们还想要那些确定结果是以正当的方式达到的因素。

再次,公开。一种公平的程序必须是一种开放的程序,在其中运用的规则和标准对它们所运用的人们而言是透明的。公平的程序必须是公开的,其中所适用的原则及标准以至于其背后的理念都应该公开,让相关的人们有所了解。在此前提下,即使所得到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但是当设身处地的去考虑实施规则的人的处境,并且明白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中,结果依然也会是一样的。但是,公开的要求并不能避免在应当用来分配特定利益的标准上的实质性分歧。

最后,尊严。一种公平的程序并不要求人们以一种有损于尊严的方式行动,或者是有人对他们做了通常被认为是无礼的事情。公平的程序不会让人们受到侮辱或是要求其进行没有尊严的行为。也许一些程序原则上会产生正义的结果,但是为此人格尊严会受到侵犯。甚至于,在涉及利益分配中,侮辱有可能会要求人们公布他们自己保密的信息。

米勒指出,程序正义的四个性质具有改进结果正义的倾向,“程序正义是一种监督和高于它所达到的结果正义的价值”。进一步,米勒指出,程序正义不单单只有工具上的价值,支持四个性质的道德规范性基础是“包含对受其影响的人们的一种尊重”。⑧人们在现实中对分配正义的看法受到程序的影响比受到结果的影响更为强烈。

然而,米勒同时又明确指出结果正义的重要性,“一种把第一位的重要性指派给在个人之间对资源的最终分配,而只赋予用来达到那种分配的机制以次一等的重要性”。米勒甚至引用艾尔斯特的话说:“程序正义的马车不应当停在实质正义这匹马前面”。米勒对分配结果的理解相当宽泛,当中可以涉及国家层面的分配,诸如某一个国家财富的整体分配;亦可以是范围较为窄的资源分配,如某所医院收治患者或是某所大学颁发学位等。

对于程序与结果的相互关系,米勒认为,在决定选择什么程序的时候,不得不考虑所追求的结果,“不预先知道我们试图达到的分配结果是什么,我们就无法着手确定用来分配某些物品的一种公平的程序存在于什么地方”。虽然程序正义是独立于结果正义的,但是这并不代表可以随意选择正义的程序,而是要找到一些最有可能引至正义结果的程序。选择程序不能不考虑结果正义,而在追求结果正义时也不能不顾及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对理想的正义结果的追求需要用对程序的公平的尊重加以调节”。⑨

综上所述,米勒所提出的正义理论,首先运用需要、应得、平等三项正义原则勾画出正义的分配形态,继而透过主导分配机制的设计和改进,从而导引分配形态的变化以趋向正义的要求。而在追求结果正义的同时不能违反程序正义的要求。米勒的正义理论中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在逻辑上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二者发生冲突的可能。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间的冲突

米勒认为,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相互之间除具有紧密的联系之外,程序正义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正义。在某些情况下,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会互相冲突,但是这却并不代表必须在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间作出排他性的选择。米勒认为,二者之间的冲突主要由以下三个原因导致。

认知上存在错误。程序的运作需要负责执行程序的人对这一程序适用的人群作出判断。但是,由于判断必然带有不确定性,所以该程序不能达至设计的应有结果。对此,米勒举例:如果一所大学入学考试并不是纯粹技术性的或机械式的,而是需要考官对不同应试者作出比较性评估,由于考官不一定都能作出正确判断,学校所录取的学生也并不一定是最有能力的。

不同的背景条件形成不同的结果。程序的背景性条件会对最终的结果产生影响。米勒同样举例说明:一位医生按照病人的需要分发药物,让每个病情相似的人有同样的机会痊愈。但是,痊愈却受到环境因素诸如病人的饮食习惯及居住环境等影响。因此,公正的程序不能产生原初设想的正义的结果。而在另外一些情况当中,“程序也许会挑选出它所适用的个体的外部特征,这样就使结果朝一定的方向倾斜”。⑩假如英美国家大学运用英语语言测试作为入学考试的要求,这对于以英语为第二语言的少数族裔的学生来说是不利的。但是,是否公平还要看如何安排,假设只是设置了一个最低要求,这也是允许的,毕竟入学之后课程的讲授是用英语进行的。

多重程序交叉影响结果。当两个以上的程序相互交叉,结果有可能是不同程序的联合后果。“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后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但并没有什么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米勒举例:一对双胞胎兄弟失业了,依靠政府救济生活。其中一人通过找到工作,反而失去了政府的救济金,但是他的工作所得与领救济金的兄弟相当。这当中,社会保障制度和市场经济运行制度都行使了公平的程序,但是,显然结果是不正义的。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间真正的冲突在于,当人们追求程序正义的时候会损害到结果正义,或者是当追求结果正义时会损害到程序正义。由于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是相互独立的,一方并不能推出另一方,“而这就产生了不清楚是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应当占上风这一实际困境”。米勒对此举例说明:假设一批捐献的肾脏需要分配给需要的病人,但是病人的数量相比肾脏要多。病人的年龄在20岁至40岁之间,并且年轻的病人要有比年长的病人有相对高的移植成功率。面对供不应求的情况,有两种选择方法,一种是按照出生时间排序,将肾脏分给年轻的病人,另外一种则是采用抽签的方式将肾脏分给抽中的病人。如果考虑结果正义,大家会选择第一种方法。但是,从程序正义出发,第一种方法对年长者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同样具有对肾脏的正当要求。尽管第二种方法不能保证病人能获得治疗,但是它给予了所有的病人以同等的认可。

米勒认为,不能通过指出最有可能导致正义的结果的程序而对程序的公平性作出一般的说明。“人们是怎样被分配机构对待的与他们最终得到的利益(或负担)同样重要”。

结语

在研究社会正义理论的学者中,米勒是为数不多的研究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以及二者关系的思想家。他坚持认为,社会正义理论的目的必须是提供用来评价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和实践的标准,而不是直接规定资源的分配。他还坚持实质的结果正义对于程序正义在这种评价中的优先性。但是,程序正义同样也是重要的,对于理想的正义结果的追求需要通过在对程序的遵循中加以调节。从米勒对程序与结果在社会正义理论中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在社会分配领域中,不仅程序正义存在明确的标准,如平等、公开、自愿等,而且结果正义也存在明确的标准,如理性的结果、生存权、免于饥饿的权利、公民身份的认同等。这表明,对于物品的分配,结果正义是确实存在的,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不是模糊不清的。

第二,对大众的社会化利益进行分配,必须遵循一种平等、公开的分配程序。值得强调的是,越是强调决策的民主性,过程的公正性,就越有可能达到一种合理、科学的分配结果。当人们极力强调通过程序正义达到一种对大众的社会化利益分配时,不经意间已经按照正义的结果的评判来塑造程序。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一方面突出程序的价值,处于该程序之中的人们可以尝试开展平等的、富有建设性的对话;另一方面,通过该程序,有可能达到一种理想的正义分配结果。程序正义并不是完全独立于结果正义,两者有紧密的联系。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需要用社会保障等社会再分配方式来调节具有程序性的市场活动所导致的弊病。绝对的程序主义市场体制只看重市场的过程,而忽略了失业、饥饿等危及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的现象。而这些问题一旦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毫无疑问会妨碍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一个注重于结果正义的社会再分配体系,诸如社会保障制度等,有效弥补了绝对的程序主义市场体制的缺陷。

第四,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如平等、准确、公开、尊严等,可以凌驾于结果之上,或者说程序正义在某些方面可以独立于结果公正。但是,这种独立不应当被过分放大。程序正义并不必然与结果正义相分离。大多数时候,当违背了一个正义的程序时,有可能不仅是在违背程序正义本身,更有可能同时也在违反结果正义。进一步,在实现程序正义的过程中,存在着程序正义部分依赖于结果正义的现象。

(作者为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内蒙古财经大学党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39页,第138页,第138页,第138页,第140页,第141页,第148页,第148页,第145页,第145页,第140页,第143页,第145页。

责编/韩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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