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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的判决为何让人难以接受

2015-09-10

方圆 2015年19期
关键词:定罪军用走私

凤凰周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8bd1450102vtjf.html

仿真枪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枪支,需要从口径、弹道、杀伤力等相关数据进行专业司法鉴定。如果符合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则将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仿真枪”。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实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这里所说“仿真枪支”,和我们平时所说的仿真枪支并不一样,指的是法律上的“仿真枪”,即符合《仿真枪认定标准》却并没有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的“枪”。而检方起诉书显示,“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这份鉴定意见对于被告极其不利,可以说,在法院对其定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视为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虽然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并不能构成无罪抑或罪轻的理由,但这样一份从专业角度于法有据的判决也和不少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有着一定的差距。事实上,近年来,这类符合法律规定却让人难以接受的案件并不少见,如抓癞蛤蟆判刑、代购被认定为走私。这种差距也再次证明我们的普法工作离民众生活需求仍然有很长的距离。相关部门还须秉持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让群众对法律的感知与行为预判能够离法律所预设的行为模式更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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