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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须重视四大机制

2015-09-10陈平

方圆 2015年19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执业律师

陈平

日前,由中央政法委统筹协调,“两院两部”联合召开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这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尚属首次,这必将为司法机关与律师之间加强交流沟通,增强职业互信,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推进我国法治进程抹上浓墨重彩的一笔。那么,在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怎样构建新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良性互动的关系呢?笔者认为,应着重构建好“四大机制”:

一是转变理念,着力培育理性、尚法、规范、互尊、互信的法律职业文化。长期以来,由于“官本位”思想和对律师执业的偏见,律师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理解,媒体上律师与法官之间“死磕”的现象屡见不鲜。“死磕”的原因很多,根本原因在于对权利不尊重。西方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已经内化为公民意识,西方有句谚语:对于公民的烂茅草屋,风可进,雨可进,唯独国王不能进。法国伏尔泰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如果司法人员都有这种尊重权利的意识,那律师在办案中哪还会出现“阅卷难、会见难、取证难、辩护难”等问题,哪还会为了法庭上几句“话语权”而“死磕”呢?当然,尊重是相互的,律师也必须尊重法官和检察官。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西方人眼里,大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公民权益的保护神,享受至上的法律权威。而在我国司法公信力较低,“死磕” 派律师常常与法官“叫板”,有的律师甚至把正在审判的案件付诸互联网,企图以强大的社会舆论和口诛笔伐的舆情左右法官判案……此现象不利于互尊互信法律职业文化的培育和形成,着实让人担忧。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切实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良性的机制建设离不开规范化的制度建设,要把律师执业权利落到实处,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孟建柱在日前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在每一个诉讼阶段建立听取律师意见机制,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近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将出台,这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律师执业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笔者认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最刚性的手段就是对破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落实严厉而具体的惩戒措施,加强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双向管理,既要对律师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又要落实《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对司法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各种禁令的惩戒力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有不正当的言行而影响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合理怀疑,严禁司法人员与律师形成利益链,坚决打破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的种种潜规则,严肃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清除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害群之马”,努力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良好的职业生态环境。

三是多层次、多渠道地建立司法机关与律师的沟通交流机制。大力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等司法公开,适时邀请律师、代表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观摩评议庭审、参与不起诉公开听证和涉法案件听证等司法活动,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深化司法公开工作,建立诉讼服务网络平台,积极探索建立律师监督评价法官和检察官等工作,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在更深的层面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四是打破职业壁垒,建立司法人员与律师人才交流和学习培训机制。司法机关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多与律师开展法律理论研究、重大典型案例研讨、模拟法庭辩论赛、在刑事和解案中引入律师参与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等活动,增进与律师之间的联系与友谊。最重要的是,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的制度,使司法队伍与优秀律师队伍实现人才相互交流,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队伍建设整体推进、优势互补、互促互进、共同提高。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广义)内心深处都信仰法治,崇尚法治,信守公平正义,尊重权利,保障人权,自觉维护司法正义。如果那样,我国的法治进程必将向前迈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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