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医闹”:入刑并非最终解法
2015-09-10郑旭
郑旭
“医闹”入刑无法根本解决“医闹”问题,更不能构建出和谐医患关系,那不是刑法的功能。刑法是要为正常的医疗秩序划出底线,并以刑罚来告诫和震慑“医闹”的行为人。
在8月29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意味着“医闹入刑”获得正式通过。
从今年11月1日起,但凡“医闹”行为造成医疗行为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者,将被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国家第一次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修改的范围内,旨在强调法律对正常医疗秩序的维护,释放出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滋长的强烈信号。
“这表明了國家依靠法律打击‘医闹’行为、保护医院和医卫人员正当权益的决心。”参与刑(九)修订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在受访时说。
尽管如此,在综合梳理网络评论后不难发现:对于“医闹入刑”是否能缓解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改善医疗环境,持有以观后效态度观点的人仍占据一定比例,少数人甚至抱有悲观情绪,认为“入刑无法拔起‘医闹’的根,其意义和价值不大”。
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王琳认为,入刑当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医闹”问题,更不能构建出和谐医患关系,那都不是刑法的功能。刑法只是要为正常的医疗秩序划出一道底线,并以刑罚来告诫和震慑“医闹”的行为人。
在他看来,在刑法之外,加强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设,疏通医疗纠纷司法救济渠道,乃至探索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等风险分担机制,都是和谐医患关系的应然路径。“多管齐下的治理体系,本就应并行不悖。”他说。
超七成医务人员被打骂
白雪(化名)是一名急诊科医生,她所供职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曾在2012年发生一起患者在医院内刀捅医生的恶性伤害事件,造成实习医生王浩死亡、三人重伤。
白雪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今年7月初,当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再审刑(九)草案时,首次将“医闹”写入刑法时,她第一时间将此消息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里,不到一个小时收到了60多个赞。
“点赞的除了家人还有我的同事们,大家纷纷转发。外行可能无法理解,‘医闹’入刑对于这些工作一线的医务人员意味着什么。”
白雪认为,目前国际公认诊断准确率只有70%,抢救成功率也只有75%。她说,有些"医闹"事出有因可以理解,但有些"医闹"纯属无理取闹,每每这种情况发生时,她就感觉特别恐惧。
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医师高广生也认为,近年来,在医院门口摆棺材、放花圈、扯横幅甚至直接攻击医护人员身体的事件愈演愈烈,有的发展成职业医闹,大大损害了医务人员的尊严和安全感。
最近发布的《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显示,2014年59.79%医务人员受到过语言暴力,13.07%受到过身体上的伤害,仅有27.14%未遭遇过暴力事件。医师受到伤害事件逐年增高,普遍感到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
更为关键的,有评论指出,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医疗治病,服务病人,“倘若在这个过程中还遭到病人家属的打击报复,敢问还有谁愿意踏上医生这个岗位?还有谁愿意不辞辛劳救死扶伤?还有谁愿意伸出援助之手服务病人?长期下去,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必将陷入窘境,直接导致民生问题的发生。”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神经内科教授高聪近日在受访时指出,任由杀医、辱医及"医闹"的存在,伤害的不仅仅是几百万医护人员和他们家人的心,更是伤害了民众的"健康梦"。
高聪认为,培养一个医生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很高,但是近年频发的伤医事件,使很多医科学生毕业后纷纷转行,医师们越来越不希望子女报考医学院校,这是社会的损失。
惩治“医闹”被指心慈手软
"医闹"的确到了非根治不可的地步。然而就在刑(九)草案将“医闹”入刑前后,全国 “医闹”事件仍未作罢。
有报道载明:6月下旬,上海三天之内连发三起伤医事件,6月27日,瑞金医院一名妇产科女医生在查房时因拒绝病人违规延长病假的要求被打;同日,在儿童医学中心,一名外科医生因去吃午饭引起患者不满,遭家属推打;仅在两天后的6月29日,新华医院一患者家属在质疑是否需要办理出院时情绪激动,用硬物击伤为其解释情况的护士面部,造成当事护士轻微脑震荡。
7月15日上午,广东惠州市龙门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医生欧丽志在医院病房查房时,被前来就医的患者砍成重伤。社会谴责暴徒的不法行为,不少医生和民众自发前往医院慰问欧医生并捐款。
有医护人员在社交平台发起“百万医师联合签名:拒绝暴力!”的行动,从7月15日开始,截至18日,中国内地已有近51万名医师签名。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杨洪波律师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医闹”入刑不仅会对此行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还让公安机关治理、打击“医闹”有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依据。“手不再软了,腰板也会更硬。”他说。
杨洪波解释说,其实,近年来国家层面为遏制“医闹”也出台了不少规定,各地方也部署开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但它们多体现在政策和管理层面,执行中各部门之间难以形成治理合力。”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金泽刚也指出,对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的性质是医疗纠纷还是治安违法,或者是刑事犯罪,界限上难以区分。加上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病人就是弱者”的传统思维,对于医院和医生的负面认识较多,所以,针对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有关机关处理起来总是心慈手软,更不用说片面的“维稳”思路对于打击“医闹”形成不小的阻力。
他强调说,有的案件,即使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层面,各地亦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影响了司法判决的权威和公正性。
“在刑法进行修正之后,处理‘医闹’这类事件将不能再过多考虑刑法之外的影响,而是依照该罪来追究刑责,这也是此次修正的积极意义。”金泽刚说。
前文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王琳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要惩处的“医闹”,更多指向在医院聚众闹事情節严重,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从字面上理解,这些条件应同时具备,刑事责任才会启动。如果达不到犯罪要件标准,也并非无法可依,因为还有行政执法可以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同样可以找到对“医闹”的规制条款。
刑法的“底线”治理
亦有观点认为,在“医闹”明确入刑之后,对于构成犯罪的“医闹”行为,司法部门有了明确的惩治依据。但"医闹"确实也包括因医疗纠纷或者医生过错处理不当而引起的不适当维权行为,这样的"医闹"不能随意追究刑责。
杨洪波律师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一般情况下,“医闹”分为以下情形,一是职业医闹。二是的确与医院有医疗纠纷的。后者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纠纷轻微,但病人家属无理取闹的;二是医院的确有严重过错,家属闹事的。
“对于前者,我们主张坚决予以打击。对于后者的第一种情形的,也不能手软。但对医院存在严重过错,应该不应该定性为'医闹'还需要等待具体的司法解释。”杨洪波律师说。
媒体评论员杜晓认为,"医闹"问题愈演愈烈,根本原因在于医患关系没有得到实质性好转,医疗体制改革仍然在摸着石头过河,且不知对岸在何处。
他认为,"医闹"入刑之后,无疑能够有效治理这一社会问题,但是如果医患关系不能得到实质性改善,以药养医的体制不被真正打破,那么医患矛盾就可能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人们在为刑法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叫好的同时,也不能把解决医患问题的希望都寄托在刑法之上,那将会按下葫芦浮起瓢,顾此失彼。
金泽刚也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培育和谐的医患关系是解决"医闹"的根本途径。国家政策、政府管理、医疗单位以及保险机构等应该共同在防止医患纠纷、化解医患冲突上多下功夫。
他指出,事实上,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表里不一的不信任关系由来已久,小病大看、药物滥用,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医疗体制市场化造成的营利性驱动等问题依然突出。
“若一味寻求刑法的'底线'治理,必将是刑法难以承受的。”金泽刚强调说。
可以预见,随着创新社会治理的不断深入,刑法也将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其中,刑法的民生导向将会进一步凸显,但正如医闹入刑一样,在很多问题上,不能一味地依赖刑法,不能将目光都集中在刑罚之上,而是要将刑法调整与创新社会治理有机融合起来,在刑法调整的基础之上,以人为本、以法为纲,思考探索更多社会治理创新之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