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炉的“一办法两规定”有哪些新内容
2015-09-10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代表小组活动——为进一步规范代表小组活动,结合近年来代表小组活动的经验和本市工作实际,对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和活动内容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代表小组召集人负责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次数、方式和内容等进行筹划。
代表视察和评议——根据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在统一安排的视察中代表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听取代表建议并及时向代表反馈情况等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代表法的要求,对代表持证视察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明确代表可以持代表证视察,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当负责联系安排。同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对代表在评议活动中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处理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健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使代表进社区联系人民群众成为法定要求,吸纳了《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的有关内容,明确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职能定位、代表进社区联系人民群众的量化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安排职责;规定了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方式及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的责任。
完善“三联系”制度——总结近年来本市代表工作的成功经验,完善了常委会联系代表、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规定。根据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代表的意向邀请代表参加立法和监督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设立基层代表联络机构——目前,全市街道已设立代表联络室,乡、镇尚未统一设立代表联络机构。为更好地保障代表履职,回应代表及区、县和乡、镇人大对乡、镇统一设立代表联络机构的呼声,经市委批复同意后,规定全市乡、镇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并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与乡、镇和街道代表联络机构建立相互联系制度。
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目前,本市部分区、县对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已经开展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根据代表法加强对代表监督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三级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方式、对象等作出了规定,使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成为法定要求。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代表议案的范围——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作出列举;要求对符合代表议案基本要求的事项,应当“应收尽收”。为保障代表对议案处理情况的知情权,明确了对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提出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代表,并说明理由。
代表议案的提出——对代表提出议案前的准备工作、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服务保障职能作出规定,对代表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要求。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对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的工作程序作出完善。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当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出议案代表的合理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就代表议案是否列入下一次市人代会会议议程等提出建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交办、分办环节——对承办单位的范围、退回和再分办的工作流程作出规定。明确了代表对交办或者分办有意见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后及时向代表反馈处理情况。
办理答复环节——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办理答复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书面答复审核把关,答复内容和承办人等信息应当录入“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对再次办理的相关工作流程作了细化规定。
跟踪办理环节——明确了跟踪办理情况录入网上办理系统。为使承办单位更好地履行在办理工作中对代表的承诺,明确了如承办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对代表的答复意见,承办单位要向代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
市人大的督促检查和监督调研——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职能。对换届时仍未完成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督促承办单位办理。明确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是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议题来源、是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调研的议题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