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案”折射出的法官独立办案启示
2015-09-10李腾
李腾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18岁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仅仅用了61天,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案发后的第十年,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而他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此前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呼案”真凶浮出水面。案发后的第二个十年,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呼格吉勒图的家人为了等待孩子的清白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甚至超过了养育他,这是作为家人难以承受之痛,对司法制度而言又何尝不是?航空界有一句格言:任何一起空难都绝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呼案”好比是司法界的空难,同样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类似不少案件都表明,确保个案公正的制度之基在于司法的中立与谨慎的本质,更具体的说就是要保证法官断案的独立性。
“呼案”所集中表现出来的影响法官独立办案的因素可能有三点:一是来自内部的干预,即若法院判决无罪,势必让“严打”中有任务要求的公、检部门倍受压力,法院只能内部自行施压。二是对“政治效果”的过度强调,致使法官在工作中对“政治命令”的精神进行猜测,乃至迎合。“呼案”中,“严打”是当时大的政治背景,但其本身并没有提出罔顾法律原则的要求,但法官在“政治效果”的压力下处理失当,以至于“政治效果”成为一个同基本法律原则相互权衡的价值变量,进而影响了法官心证,发挥了反效果。三是绩效考核的压力。在现实中,各种细碎的考核指标决定了一个法官工作的“价值”。“呼案”当时的环境下,惩戒多少“罪犯”是考核标准,很难想象法官能在短时间内仔细审查“疑罪从无”。即使在当下,法官需要应付的考核指标也不在少数,快结案、多结案的导向下,容易滋生将就了事的心态。
目前的司法改革已经对于上述问题予以了关注,以合议庭为中心的扁平化管理、法官遴选委员会、取消考核排名等等,不少改革措施一经试行即收到较好效果。而结合呼案来看,若在今后的改革中能够实现如下设想,也许可以让法官独立办案更容易些。
首先,建立法官自然晋升制度,增强独立办案的信心。在司法改革中,上海检察系统已经开始实践三级高级检察官及以下实行按年限自然晋升的制度,大可为法院系统借鉴。一旦有了稳定的职业预期,法官就不必为升迁而过分顾虑其他因素,不必产生“假象防卫”而内部施压,有利于提升法官对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及自身职业理想的忠诚。
其次,准确理解“政治正确”,为法官提供一定程度的舆论支持和保障。在成文法系国家,法律文件作为国家意志,本身就是政治正确性的最有效力的表达,法官在个案审判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案才是最大的政治。与此同时在自媒体时代,要注意引导外部舆论客观对待法官工作,预防和减少法官迎合舆论而“矫枉过正”的现象,以更为专业和平和的心态工作,实现独立办案。
最后,进一步探索研究法官终身责任制。多数媒体和学者对此制度的解读在于,以贯穿终身的责任倒逼法官提升独立办案的主体意识。但需要引起关注的是,判决思路根据具体的时代背景而有所不同,“冤案”、“错案”的理解标准也是如此;根据目前法官终身责任制的试点来看,法官是否被追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访的强度,而信访形势又比较复杂。同时也要看到,真正实行法官终身责任制的国家并不多。因此,法官终身责任制在试点中还需要进一步从纵横两个维度、尽可能多的侧面进行论证,增强其民主性和科学性。总之,责任制等各种制度建设,不仅要起到倒逼作用,更重要的是要增强法官对法律的信仰,以及职业带来的使命感、认同感。
呼格吉勒图等“冤案”所折射出的司法光谱错综复杂,有的问题已经过去,有的问题仍然延续,而对于恰逢正在进行时的中国司法改革而言,这些冤案恰可作为一个契机,为解决法官独立办案的困境找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