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的历史传奇
2015-09-10陈绍举
陈绍举
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元朝开始实行的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建立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贡献。
土司制度的发展脉络
两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范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有几十个之多,生产力水平的差异使得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中央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就是羁縻制度。
土司制度的源头就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羁縻郡县制到了唐朝改为羁縻州府县制,此时,中央王朝开始利用地方土著中的贵族担任羁縻州府县的首领,给予各种官职名号,为元朝土司制度中官阶的建立开创了先例。
元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建立土司制度,当时只在四川、湖广、云南等行省设置土司机构。据《元史·地理志》记载,四川、湖广、云南等行省共设有大小土司行政机构296处。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明袭元制并大为开拓,将土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制度。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区、遍设土司,土司机构已遍及湖广、广西、云南、四川、贵州等行省,土司制度已成为明朝统治西南诸民族的主要制度。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初土司的数字和分布与明末基本相同,但土司区的大小、土司区的分布和制度都发生了变化。如土司管辖区的缩小、土司势力的减弱、贡赋制度的严密、征调的频繁、奖惩的严厉以及对土司的各种控制等都与明朝不同,特别是经过雍正、乾隆两朝的大力“改土归流”后,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
土司制度的特点
土司制度由中央王朝对西南各少数民族首领封以官爵,让其世袭统治原有的各民族人民,中央王朝只通过各民族的首领进行间接的统治;同时又规定各民族首领必须承认是中央王朝统治下的一部分,听从中央王朝的征调,按期缴纳一定的贡赋,承担一部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义务。
土司制度比羁縻制度更加严密。我国西南各少数民族经过与汉、唐、宋各代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不断往来后,社会发展很快,元朝在总结汉、唐、宋各朝羁縻统治利弊得失的基础上,为了克服羁縻统治各少数民族地区形同独立王国的弊端,开始改革羁縻制度。
一是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设置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3种武官职务,负责当地行政、赋税、官司、招兵等责任。自明朝起,又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3种文官职务。
二是任用各级土司土官。从元朝起,王朝就任用土著贵族担任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州、府、县的官员都由土著贵族担任。土司定职定位后,王朝要进行政绩考核,决定土司职务的升迁。王朝任用土司后,必须赐予土司各种信物,作为统治当地各族人民的凭证。土司凭信物与中央和其他地方官员发生联系,表示自己已经成为王朝的官吏。土司一经授职,即可世袭。与此同时,王朝还规定有功者升迁、有罪者受惩的奖惩制度;对于有能力、管辖内社会安宁的给予升迁,有罪者则罚而不废。
三是规定土司义务。凡是元朝任用的土司都必须向王朝尽一定义务。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王朝还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土司向王朝进贡,是保持中央王朝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三朝对土司的朝贡极为重视,王朝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朝贡。土司对王朝的义务之二为纳税。纳税是土司对中央王朝所尽义务的重要内容,多以金银、粮、布为主。纳税表示土司对王朝统治者的臣服,如土司不尽纳税义务,王朝就会采取强征手段,甚至发兵征讨。
土司既是当地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治理辖境内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诉讼、刑罚等大权。土司在政治上依靠中央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司武装,维持土司统治和供王朝征调;在经济上,土司是辖境土地的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土司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土司制度的历史作用
土司制度产生的初期无疑是进步的,它适应了当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基础,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土司制度建立后,西南各少数民族在一段时间内与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对和平友好的关系,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统一更加牢固,国家的统一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土司制度的建立也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土司定期朝贡以及进朝受职,驿站的设置和道路修通,大规模的移民屯垦,使西南各少数民族与内地的来往日益密切,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的发展。
土司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汉文化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元朝在西南民族中提倡儒学、设立学校、立寺庙、传经史、授学田;明朝在土司地区设立儒学,强制土司应袭子弟入学,优待土司子弟进入国子监就学,并对土人入学给以奖励;清朝在土司地区推行“文教为先”的政策,广建义学、社学,提倡、甚至强制土司子弟入学习礼,开科举之门……这些措施均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土司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广大人民不断的反抗斗争动摇了土司制度的统治;与此同时,土司又日益与中央王朝对立,这种有损于中央王朝国家统一的行为自然是不能被容忍的,于是,“改土归流”就势在必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