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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中的法治观培育

2015-09-10崔泰然

人民论坛 2015年29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培育

崔泰然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法治观培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有着重要意义。文章分析了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中加强法治观培育的时代必然,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科学内涵,提出了培育和提升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对策。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治观 培育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提出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举措,强调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将法治观培育提上了议事日程。法治观培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有着极其重要意义。

加强法治观培育的时代必然性

法律乃治国之神器,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依法治国的地位更加突出,法治观培育有着极端重要性。

加强法治观培育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必然要求。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新形势下治国理政新的科学部署,是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布局。实现“四个全面”必须注重在全社会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营造立法为民、公正执法、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个全面”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全面小康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健全、法治文化发达、公民法治素养较高的法治社会;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要求党和政府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依法推进各项重大改革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本前提和基础就是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护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遵守和运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必须严格依据国法党规进行,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法纪观念,严明纪律和规矩。

加强法治观培育是解决社会发展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前提下,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对照推进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之处。如立法中显现的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执法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现象,司法中出现的腐败、不公、暗箱操作、违规干预、徇私枉法等乱象,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法制观念不强有历史、传统、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机制不健全、宣传教育不力等因素,但最根本的还是主观方面的。一些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法治思维水平不高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强,导致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严重损害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一些社会成员法治观念、守法意识不强,不尊崇、信仰、敬畏法律,更不善于运用法律,遇事不诉诸法律,而是托关系、找门子,信访、信官、信闹而不信法;有些视法律为儿戏,钻法律空子,没有法律底线,违法获利、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度要成为现实,必须把法治观念内化于心,才能外化于行。真正把法律刻于心中,从内心深处认同、尊崇、敬畏法律,行动中才能真正遵守、运用和捍卫法律。因此,强化法治观培育,使全体公民和执法司法人员树立法治思维、提高法治观念、强化法治信仰,才能树立起法律权威,真正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

加强法治观培育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了全面实践和探索,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根本,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坚持民主与法制的有机统一,实行依法治国,将民主和法治紧密结合,健全民主和法制,最终目的和核心要求是依法治国,将国家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党的十八大科学阐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将依法治国上升到党的执政方略、执政方式、执政能力的高度,丰富、创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科学内涵

法治观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的根本观点和看法,实质是指主张法律至上、依法治理的理念、意识、理论与精神,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是在我们党领导下,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形成的,符合全国各族人民利益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价值观。

正确、进步、文明的法治理念。法治理念包括法治心理和法治理论。法治心理是对社会法治生活非系统、不定型的感性直观反映,是低层次自发状态的法治观,是法治的感性认识阶段。个人、群体、利益集团从自身利益出发,形成不同的法治观点,表现出不同的法治情感。没有强烈的法治情感,就不会产生法治动机和需求,也就难以形成法治立场、观点和看法。法治理论是法治心理的系统化、理性化,是自觉、稳定、系统的法治观,是法治认识的理性阶段。是法治心理、法治感性升华而形成的稳固的系统化认识。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中,应当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民为本、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民守法等理念。这些理念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精神的集中体现,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思想前提和基础。只有人人牢固树立起科学、正确、进步的法治理念,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才能言必合法、行必守法,法治社会、法治中国才能真正得以实现。领导干部和司法执法人员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其法治观培育有更高要求,应带头守法、秉公执法、坚定护法。

科学、进步、理性的法治思维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所谓法治思维是指在崇尚和信仰法律的基础上,自觉运用法治概念、规范、原理以及法治方法来认识、判断、解决涉法问题的一种逻辑思维方式,表现在认知判断、逻辑推理、决策执行、制度构建等层面。在认知判断层面,指运用法治的概念、内涵对相关社会事件或现象作出是否属于法律范畴、有无法定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或违法等的初步判断,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社会成员都应具备的思维素养。在逻辑推理层面,指运用法律的原则、精神、规范对相关社会事件或现象进行进一步的理性分析、判断推理,得出最终结论,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方法。国家公务人员尤其是执法司法者、法律职业者应该具备这一素养。决策执行层面,指在法律认知判断、逻辑推理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程序和规则,形成科学的正确决策,并付诸执行的过程中应具备的法治思维。这一思维素养是针对领导干部而言的,所以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制度构建层面,指要善于用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规范,着眼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需要,来思考、对待和处理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这是更高层次的法治思维素养,是对高级领导干部、专职立法人员的特殊要求。

崇高、自觉、坚定的法治价值观。法治价值观,是在社会成员的法治认知、法治判断基础上形成的对法治系统及法治活动的根本态度、基本立场、行为取向。它从根本上决定或影响社会成员的生存样式和法治行为模式的选择,直接决定其法治信仰、理想和态度。法治价值判断和法治认同感的增强,会提升法治满意度,提高对法治生活、法治氛围和法律制度等的良好评价。各种法治素养的提升,法制价值观的形成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看成是法治观念、法治规范和法治评价的三位一体,反映了主体的法律认知、评价和心智发展水平。公民从内心彻底认同并遵守法律,就会形成法治信仰,培育出自觉进步的法治价值观,使法治精神得到大力弘扬,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这是社会法治化的基础和前提。

培育和提升社会主义法治观的路径及对策

法治观的培育和提升,是长期性、基础性系统工程,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重要的实践课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坚持政策引领、制度规范、宣传教育与实践养成相统一,多管齐下、多策并举,多途径培育和提升社会主义法治观。

加强宣传教育。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这要求我们必须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首要途径,抓紧抓好。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通过全面、系统的法治教育,提升全民法治观念,培育和提升全社会的法治精神,增强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要注意区分层次,抓住重点。以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司法执法人员、领导干部为重点,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使其在系统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提升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公正文明的执法水平。

要注意把法治宣传教育与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等宣传教育结合起来,使其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注重活化方法手段,增强宣传教育实效。充分利用信息化、多媒体等先进科技手段和互联网、手机、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橱窗标语、板报等传播平台,积极探索法治教育的载体和抓手,坚持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理论教育与思想引导、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宣传教育与文化活动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校园、进工厂、进乡村、进社区、进单位等活动,通过普法宣讲、讲座授课、宪法日活动、报告会、标语广告、发放宣传品、参观见学、知识竞赛、文化活动、影视教育、典型示范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方法,扩大覆盖面、增强渗透力,大力提高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和影响力。

注重实践培育。观念的形成一靠教育,二靠实践。实践也是教育,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教育。观念的东西只有付诸实践才能更加成熟稳定和发挥作用,转化为思维方式、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实践是法治观形成发展的基础和培育的基本途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实践活动对人们法治观培育有重要的验证、修正、完善作用。

一是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培育全民法治观念。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创建活动,在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中,大力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治理、自我约束,积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等作用,动员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有序参与法治实践,教育促进公务人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法治建设实践中自觉提高全民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强化法治精神,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是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权益中,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法治观念。理论只有与实践相结合,解决实践问题,才能保持旺盛生命力。法治观教育必须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司法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法治观宣传教育寓于社会实践中,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从法律、道德、感情等多个层面进行教育,引导和支持群众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解决现实问题中,引导和帮助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三是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切实保障群众提升法治观念。组织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完善综合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和整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治安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营造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治在社会和谐安宁中的力量和作用,从而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认同。

完善制度保障。法治观培育,无论是宣传教育、思想引导,还是文化熏陶、典型示范、实践养成,最终都要靠制度予以保障。不建立科学的长效机制,法治观培育和提升就难以得到有效规范、约束和保障。必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落实好法治宣传教育各项制度,健全完善相关体制机制。

一是组织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建立起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体制,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领导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抓好法治宣传教育作为自己法定责任,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统筹;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把法治宣传教育列入职责范围,积极搞好协调配合。

二是运行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按照“宣传教育部门主抓、相关部门配合”、“法治教育从小抓、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健全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协同一致搞好法治宣传教育。

三是综合保障机制。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要按照要求,搞好经费、物资、场地、技术、师资等保障。制定完善法治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为法治教育提供相应的法规政策保障;结合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做到专款专用;完善教学保障机制,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场地、教材、教学队伍、宣传队伍建设。

四是考核奖惩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应对本区域内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应将检查考核纳入对专门机构和人员的年终考评奖励,将检查考核结果与激励奖惩紧密结合。

五是监督制约机制。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考察视察和提案议案活动,进行监督。纪检部门通过查办案件,监督各级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新闻媒体要敢于报道各类司法不公、违法行政、违法事件,宣传执法、司法、守法典型,搞好舆论监督,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顺利进行的环境氛围。广大人民群众也应积极通过因特网、媒体、信访、举报等途径,强化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作者单位:中材集团山东总队)

责编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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