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下”新规可能面临的最大现实难题
2015-09-10程文浩杨诗哲
程文浩 杨诗哲
【摘要】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是将“要么原地踏步,要么进步”的单向激励完善为“干得好就进步,干得不好就退步”的双向激励,填补了负面激励的缺位。期待《规定》能够在实践中不断丰富,汲取更多经验智慧,真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走向动态化的治本之策。
【关键词】 能上能下 全面从严治党 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264 【文献标识码】A
学术界与实践界普遍认为,《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出台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也是党的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一次突破性进展。
打破多年改革顽疾。“能上不能下”一直制约着干部工作的最优化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干部工作的老大难问题。问题的本质在于当前领导岗位淘汰机制的底线过低。只要没有达到违法违纪的程度,即使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和能力素质不适应等问题再显著,也没有“庸者下、劣者汰”的刚性机制发挥作用。中央政府多年来对“能上能下”的探索始终停留在局部和碎片化的水平上,“能上不能下”的状况没有显著改观。本次《规定》出台,正是对这一多年疑难问题的迎头痛击。
开启干部管理现代化进程。“能上不能下”是平庸哲学在干部工作中的体现。这种得过且过的思维,实际上还有人情脸面、关系照顾等落后的官场文化萦绕其后,与现代化的公共治理精神格格不入。要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目标,必然要求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人尽其才,实现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这需要干部工作实现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则是动态化管理的先导举措。
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深化与升华。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规定,包括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个人事项报告、档案管理等各方面,对“裸官”、兼职等现象进行了专门治理。对于未及违法违纪的情况,从严治吏真正起作用的核心机制就是“上和下”,因此本次《规定》出台正是前期治理和清理行动的制度化巩固,是对一系列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整合打包。同时,现代责任政府要求对官员有详尽的退休、任期、问责和复出制度。
示范地运用了改革创新方法。《规定》出台体现了一种不畏复杂障碍、不放过疑难杂症的精神,这一治党举措既体现了全面、又体现了从严。治理中的许多问题并非缺少制度,而是制度没有获得生命力和权威性。将过去已经出台却没有发挥作用的文件或者相关动议,审视其可资借鉴处、为之灌注新的内涵、赋予其完整的权威、唤醒其内在生命力,是低成本、高效率的改革创新方法。能上能下《规定》正是这一方法的体现,值得在更多领域推广。
任何制度与政策都有特定的目标指向。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的现实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为党和人民的事業提供坚实保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下,公共治理工作特征是开拓创新远多于墨守成规,创业高于守成,必须建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氛围才能回应时代的要求。客观事业要求给干部队伍建设下达了艰巨的任务:将那些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人从其岗位上调整下去。不适宜担任现职又包括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情形。无论属于何种情形,内在衡量的标尺实则是一致的:能不能很好地干事创业、会不会辜负党和人民预期、是否能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用人导向。
可以想见,《规定》将面临的最大现实难题是:如何保障“下”始终运行在公平公正的轨道上,使对干部的组织调整始终符合规定本意?这是该项制度的最大执行要点。可以看出,已经公布的《规定》对于下的标准有表述、下的方式有列举、下的渠道也有总结。这一系列规范表述都是防止执行走偏的努力。但是,文本表述在现实中难免是不能一时判定的,例如“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等规定,就具有操作上的巨大空间。
一切政策和制度的执行都面临着“自由裁量”这一难以控制的影响变量,因应的唯一办法是根据实践细化规定。对当前“下”的适用情形需要有更详尽的表述,明确指出考察点、观测点是什么,甚至可以给出指导性的指标,对一些指标还要有量化的标准。对“下”的程序、“上”的条件,除了更为详尽而完善的规定外,还要将监督检查工作执行到位。一定要防止“能上能下”《规定》异化成少数贪腐势力掌控干部人事上下的工具和武器。
任何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必不可缺的是与之配套的一系列环境要素。过去“能上能下”始终没能形成常态、得到普及、固化为制度,其根本原因是始终就事论事,没有从要素入手、从整体入手去为之营造适宜的政策环境。
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首先要营造从严执行的氛围,破除情面考虑。情面是首要障碍,干部违纪违法给了我们坚决查处的心理依凭,但没有违纪违法的干部就往往使人拉不下脸、狠不下心、下不去手,这是“能下”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的根本原因。其次,要保障公正性,全党共用一把尺子量到底。对于《规定》所涉及的十种情形、六种调整方式,文本描述是“区分不同情形”,实践中就要杜绝出现“相同情形、不同调整”的情况,适当时候向全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典型判例,形成参照标准。再次,要形成统一的客观认识,对事不对人。应让党员领导干部对“下”逐步脱敏,认识到“能上能下”本身是对传统政治智慧的借鉴,贬谪升迁在我国古代政治史上非常普遍,无论是上还是下,均无足为怪。最后,要落实好从严管理干部责任制。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扛起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具体工作主体要肩负起工作责任,应调整而未调整、调整有失公允或者调整失当失误,党委书记和组织部门要被问责并承担责任。
从本质上而言,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是将“要么原地踏步,要么进步”的单向激励完善为“干得好就进步,干得不好就退步”的双向激励,填补了负面激励的缺位。这种激励机制的完善是时代的需要、事业的需要。目前的政策文本还相对单薄,我们期待《规定》能够在实践中不断饱满,汲取更多经验智慧,真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走向动态化的治本之策,让我们的领导干部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不断为国家和人民的事业提供更为坚实的队伍保障。
(作者分别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共中央纪委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组干部)
【参考文献】
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日报》,2015年07月29日04版。
责编/周素丽 张寒(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