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杂交式腐败看国企腐败新态势
2015-09-10汪文涛
汪文涛
无论是天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金建平贪腐案还是中钢集团中钢货运公司总经理蒋寒松和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的总经理刘和平贪腐窝案,综观两者的案情,都或多或少地可以发现民营企业甚至港资、外资企业的身影。
这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围绕国有企业的优质资源和政府对国有企业倾斜性政策而产生的利益输送,以及由此所带的腐败现象,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称为“杂交式腐败”。相较于传统的虚假报销、吃回扣,这种以利益输送和交换为核心的腐败模式要“新潮”和“高大上”得多。
“杂交式腐败”仅仅是当下国企腐败新态势的一个方面。多名专家学者向《方圆》记者表示,当前中国的国企反腐呈现出“高压”态势,今、明两年或将是“国企反腐年”。
2月11日,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表示,2015年中央将完成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金融企业巡视全覆盖,重点查找靠山吃山、利益输送等问题,“要让巡视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2015年春节刚过,中石油、中移动、国家电网、武钢集团等26家央企被确定为2015年中央第一轮巡视对象。“将巡视对象全部确定为央企,这在中央巡视的历史尚属首次,针对性和目标性都很强。”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巡视的每一家央企,均为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基本上都是各行各业的“龙头老大”,占据得天独厚的优势,垄断经营、财大气粗,长期以来也积累了不少“通病”和问题。
而在之前的五轮中央巡视中,已有14家国企被纳入,具体包括:中国石化、中国海运、神华集团、东风汽车、中船集团、华电集团、中国联通、南方航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三峡集团、中粮集团、一汽集团等12家国资委监管央企,1家中管金融企业: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1家文化类央企中国出版集团。
“近亲繁殖”、“寄生家族”、“贵卖贱买”、“吞食国资”、“吃里爬外”、“损公肥私”、“牟取黑金”……中央巡视组对多家企业在反馈巡视意见时用了一系列严厉的新措辞和新表述。
“巡视”在国企反腐中犹如一把“利剑”,数名国企“老虎”在几轮巡视中被揪出。如武钢集团董事长邓崎琳、一汽集团董事长徐建一、南方电网副总经理祁达才、中石油总经理廖永远、宝钢集团副总经理崔健、中海油副总经理吴振芳、中国电信副总经理冷荣泉、中石化总经理王天普、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相继被组织调查。
国庆长假的最后一天,深夜11时30分,中纪委发布重磅消息:福建省省长苏树林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苏树林是十八大后首位在省长任上落马的高官,其之前长达32年的从业生涯主要集中在石油领域,2007年至2011年3月,他曾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无独有偶,10月12日,昔日中石油的“掌门人”、原国资委主任蒋洁敏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被湖北省汉江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而蒋洁敏在中石油属意的接班人——中石油总经理廖永远,在今年6月15日已被中纪委立案审查。
记者注意到,在对中建总公司、宝钢、武钢、中国移动、中国五矿、大唐集团、国电集团等16家央企的巡视中,巡视组均发现一些领导亲属利益关联交易,向亲属利益输送现象显著,存在“靠啥吃啥”等共性问题。
“利益输送”,成为巡视反馈意见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比如,中建总公司被指“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国企资质、资金、资源谋取私利,配偶、子女等围绕中建系统承揽业务”;中国五矿被指“领导人员帮助配偶、亲属经商谋利”;大唐集团则“对7家基层企业违规集资成立8家职工持股企业进行了责任追究,相关负责人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等相应党政纪处分”。
在巡视整改中,中国移动对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其中,159人报告了亲属存在经商办企业且与中国移动及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情况,并按集团公司的要求,其亲属限期退出关联企业的股份,或终止与中国移动及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中国电信也对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进行关联交易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全集团共95450人进行了自查申报,共发现亲属关联交易问题事项86项,涉及人员83人,其中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12人,副处级以下和关键岗位人员71人。
“利益输送”的另一个方向,流向了民企老板。例如,巡视组发现中国五矿在与民企的多项合作中,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投资、违规融资、违规招投标、未按股比投入建设资金或在民企屡次违约情况下仍继续投入建设资金等为民企让利的问题,目前已经将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撤离岗位或进行调查。与此同时,中纪委还对中国五矿在投资并购方面存在巨大损失或预期盈利低、合作不规范的项目进行及时制止,并对问题突出的10个项目,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查处,目前已办结4个,对涉及的6名违纪违规人员正在处理中。
“‘利益输送’还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点,容易引发‘杂交式’腐败,这是国企近年来在职务犯罪中出现的一种新动向。”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举例说,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在国计民生领域,一般拥有传统品牌、特种经营资质、土地政策优惠等稀缺资源,而一些民营资本正是看上了国有企业的优质资源和政府对国有企业倾斜性政策所带来的利益,名义上是为国有资产保值升值,而实际上打着“国企合作”的旗号来猎取政策扶持和经济资金。
例如在检察机关查办的某公交集团腐败窝案中,某公交集团将其土地资源拿出来与民营资本合资,民营资本通过合作的方式以低于市场竞拍价的成本轻易拿到了土地,所开发的项目都是以公交集团的名义申报,从立项、规划到税收等各个环节都享受了政策上极大的优惠。项目建成后除了给公交集团一小部分办公用房以外,大部分被民营资本持有者用于商品房出售,谋取暴利。
中钢货运公司总经理蒋寒松和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的总经理刘和平腐败也凸显了这个特点,他们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要手段就与其他民营企业勾结签订虚假合同、仓储代理协议等。他们还与香港商人徐小兰合谋,利用刘和平的职务便利,将泰国粉矿换成印度粉矿进行销售,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这种‘杂交式’腐败会让一些国企领导者在制定政策时就会有‘利益输送’的潜在目标,而民营资本通过合作则达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实现了收益最大化,国有资产流失相当严重。反过来,民营资本的持有者,为了能得到这种‘杂交式’的‘利益输送’机会,必然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利益反哺’,从而引发行贿、受贿等犯罪。”罗猛称,国企领导者与民营资本的持有者这种“杂交式”腐败动向值得警惕。
“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是近年来国企企业家涉案的主要罪名。2012年年度,我们搜集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受贿罪、贪污罪合计占国企企业家涉罪罪名的55.3%。”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
张远煌所在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曾经发布了《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和《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当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形势严峻,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绝对数量有所增加,这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大国有企业的反腐力度有直接的关系。”张远煌说。
记者从北京市检察机关获悉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09年至2013年,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中央企业和北京市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333件394人,占同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量的17.1%,国有企业属于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领域。
其中,在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394人中,受贿犯罪144件,占同期查办全部案件的43%,贪污犯罪138人,占比41.2%;中央企业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较为突出,占查办全部案件的11.4%,其中有10起案件为企业领导为了本部门、本单位利益而截留单位公款,私设“小金库”用于发放福利、奖金;而北京市市属国企中挪用公款案件较为突出,占查办全部案件的13.6%。
据调研报告统计,在所有涉案人员中,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共有315人,占比83.3%,其中北京市市属国企“一把手”涉案人员共有40人,达到同期市属国企查办案件总数的21.6%。涉案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173人,占46.4%,硕士以上学历39人,占10.4%,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数量超过半数,国企职务犯罪呈现出职级高、学历高等双重特点。
“腐败已成为当前国企改革与发展的‘头号大敌’,国企腐败的高发态势不仅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还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安定团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内、外监督失利是导致国企腐败的主要成因。
乔新生指出,自1998年国家启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序幕,至今已有15年之久,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已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组织机构虽然搭起来了,但监督制约关系并未理顺,特别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这一问题较为突出。不少国有企业实行董事长、总经理一人任职的“一把手”体制,甚至有的国企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一肩挑”,导致企业内部机构虚设化和企业决策程序形式化,“一把手”大权独揽,内部几乎没有任何监督制约力量,绝对的权力容易导致绝对的腐败。
“已经查处的国有企业腐败案件中,部分企业‘一把手’涉案,形成系统性腐败案件成为显著特征。”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在网络访谈时曾指出,国有企业资本雄厚,居行业优势地位,掌握着稀缺市场资源,这自然而然成为社会竞相“围猎”的对象。特别是企业的“一把手”权力比较集中,又缺少监督制约,很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由于“一把手”“失守”,影响和连带企业多名领导人员倒下,最后的结果是查处一人端出一窝“硕鼠”,拔掉一棵“烂树”清除多条“蛀虫”。
“上梁不正下梁歪”,对此,毛昭晖亦有同感,他分析说,国企“一把手”占据了两个“高地”,一个是“政治高地”,国企“一把手”由组织任命,背后依靠着巨大的政治资源和政治权威;另一个是“经济高地”,相比于党政机关“一把手”,国企“一把手”还有动用国企经济资源的巨大能力和经济优势,“因而,国企‘一把手’一旦腐败,引发国企集体腐败窝案往往是大概率事件”。
在中钢集团腐败窝案中可以发现,无论蒋寒松还是刘和平都是中钢集团的下属分支机构。这种大型国企集团的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甚至是海外机构频频出现腐败案件,也是当前国企腐败的一个明显态势。
调研报告还显示,在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央企职务犯罪中,央企下属子公司成为职务犯罪“重灾区”,五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5件64人,在国家鼓励中央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涉外因素在央企职务犯罪案件中逐渐显现,五年内查办涉及境外分支机构、涉外工程、贸易、报销等环节的职务犯罪15件21人。
“上级企业对下属公司的监管较为乏力。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不乏中国化工集团、中国钢铁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而实际真正的发案单位系这些企业的下属二级、三级公司。”罗猛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大型国有企业为了广泛拓展业务,在各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各级分支机构,从一级分、子公司直到四级、五级分、子公司,旗下分支机构林立繁杂,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人事任免、财务数据、利润指标、工作报告、定期不定期巡视巡查等工作实现,很难发现下级企业负责人在具体业务中以权谋私等职务犯罪的情况,大型国有企业对下属公司的监管目前处于“真空地带”。
作为国有企业的监管主体——国资委的制约监管也显得不足。乔新生分析说,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一般由国资委任命产生,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国企负责人往往只对任命的上级机关或领导负责,而非对公司负责;而上级机关主管领导也视被任命的国企主管人员为“自己的人”、“内部人”,这样,上级主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对企业高管人员的监管便流于形式。
“国企反腐的关键,重点在于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的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匹配的国有企业监管体制和治理结构,企业内部要强化纪检监督,明确纪检监察的权限范围、工作程序,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把事后检查变为事前、事中监督;企业外部要加强与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只有内外形成合力,才能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乔新生认为。
“国企腐败集中体现在国企资源交易活动中,现行的国企资源交易存在着非集中、非批量、非公开透明、非规范交易等缺陷,这些非规范交易的方式导致了国企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国企反腐的治本之策之一就是建立统一集中、透明竞争、规模批量的国有企业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毛昭晖建议。
“这个监管平台可以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把国有企业的资源交易委托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种模式就是在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内,建立统一的国企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把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资源交易都集中起来;第三种模式是由国资委牵头,构建一个以国资委领导的国企资源集中交易监管平台。实践中,可以结合各家企业的实际,多元化选择监管模式。这样,以国企资源集中交易监管平台为核心,从对人的监督转换为对物对事的监督、从内控监督转向外控监督、从分散监管转向集中监管、从单一监督向多元监督,可有效杜绝国企腐败现象。”毛昭晖说。
2015年首轮中央巡视的26家央企名单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中国海运:一些领导人员及亲友和特定关系人围绕航运业务开办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靠船吃船”问题突出;
中国联通:部分领导人员纵容支持亲属、老乡或其他关系人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承揽项目或开办关联企业谋利;
南航集团:在协调航线、编排航班、客货销售中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问题;
中石化:不同层级、不同板块经营管理人员利用掌握的资源和平台,在工程建设、物资供应、油品销售、合资合作、海外经营中搞利益输送和交换;
神华集团:一些企业领导人操控重点合同煤审批权谋取腐败“黑金”,煤炭灭火工程成为利益输送“黑洞”;
中石油: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帮助亲友承揽项目,甚至与私企老板绑定;
中海洋:个别领导干部带头“吃里爬外”;国家核电:领导人员直接插手,投资并购、工程招标等问题时有发生;
南方电网:部分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的领导人员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时有发生;
中国电信:一些企业领导人充当掮客,利用人脉资源聚敛钱财;
中国移动:少数企业领导人形成寄生性家族式利益共同体,蚕食、围猎国有资产;
华能集团:有领导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有的为配偶、子女、亲属等从事关联交易提供便利;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有的企业领导人员利用国企资质、资金、资源谋取私利,配偶、子女等围绕中建系统承揽业务;
中国船舶重工:有的院所和领导人员在产业化公司违规报销大额开支;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一些领导人员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开办关联公司,承揽大量业务,涉嫌利益输送;
宝钢集团:少数领导人员以“钢”谋私,聚敛钱财;武钢集团:个别领导干部搞团团伙伙,部分干部“带病提拔”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