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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涉嫌违宪

2015-09-10齐鲁笑笑生

方圆 2015年23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诉讼法淘宝

齐鲁笑笑生

送达难需要解决,需要合法地解决,这一点没有人会质疑,但如何解决与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冲突?人们不经意的行为可能就会在互联网上留下记录,这些个人信息会成为大数据的一部分。注册淘宝就需要填写个人信息,淘宝可以共享信息,在此不讨论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调取公民信息的问题,只看法院有无权力呢?

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显然,无论从主体还是从事由上看,法院无权调取这些信息。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法院取证权。“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注意,并没有使用“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而是“有关单位和个人”。何为“有关”?应是与案情或者当事人有关,有利于查清事实。将个人信息的持有者(因买卖合同产生)视为“有关”是不是走得太远了?“调查取证”应将理解的重心放在“取证”上,即“调查”是手段,“取证”是目的。当事人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是证据吗?有些牵强。

因此,微信圈里有人担心那以后京东、亚马逊等可以效仿。顺便说一句,淘宝隐私权政策里“应行政机关的要求共享信息”是要摊官司的。总之,个人认为“智慧法院”的做法不妥。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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