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烟税后更要禁烟
2015-09-10聂日明
聂日明
漫画/ 谢驭飞
5月8日财税部门发文,从5月10日起,将卷烟消费税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粗略估算,现价5元一包的卷烟,零售价可能上涨为5.3-5.4元。上一次的烟草消费税调整是6年前,财税部门调高了高档烟和低档烟的税率,但调降消费量最大的中档烟税率。
消费税是流转税,在商品普遍缴纳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的商品额外征收的税种,以此限制消费者对特定商品的需求,烟草、奢侈品即在此列。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制品生产国和消费国。据统计,中国有3亿多吸烟者,28.1%的成人、半数以上的成年男性是经常吸烟者,每年有100多万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
绝大多数国家都针对烟草征收较高的税率,提高烟价是最有效的控烟手段,征收消费税、增值税最终传导到消费者,最终达到控烟的目的。研究显示,烟税每包增加1元,会引导中国410万人戒烟,可挽救100万人的生命。而低收入人群因为收入约束,更易因加税而戒烟或少吸。但中国目前的烟草税制结构并不利于戒烟、控烟。首先,烟草所涉税种,以从价税为主,从量税比重较小。2009年修订过的烟草消费税率中,生产环节的甲乙两类卷烟,每支卷烟仅从量征收3厘(合20支包装每包6分钱)。其次,烟草消费税采用了针对奢侈品征收的策略,烟价越高,税率越高。这些征税策略不利于抬高低端卷烟的价格,使得大量中低收入者有能力消费烟草,扩大了烟草的消费量。
正因为高烟价对烟草消费量的抑制,烟草行业主导出台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中,对“提高烟草制品税率和价格”以控烟的手段绝口不提。2009年烟草税的调整,税率也是有升有降,总体是以提高财政收入为目的,并未考虑控烟的目标。那次调税,烟草行业在内部奉行“调税而不调价”,强压加税带来的烟价上调,使得加税效果未能传导到消费端,未能抑制烟草消费。
烟草消费最多的仍然是中低收入人群,他们对烟价相对敏感。吸烟对他们的危害也最大,因为他们不像高收入者那样可以用医疗服务来弥补烟草对健康的影响。从控烟的有效性来看,应该提高中低收入者吸烟的门槛,全面抬高中低端烟草的价格,抑制其消费。因此,烟草消费税应该做进一步调整,大幅提高生产与批发环节的从量消费税,以此抬高低端烟草的价格。
烟草税只是从价格手段介入控烟。如果是一般的奢侈品,对烟草消费的抑制大可止步于此。但烟草是上瘾品,一旦吸烟成习惯,很难戒除,烟草成为相对刚性的需求。这个时候,持续对烟草征税,或征较高的税率,只是提高财政收入,并不利于控烟,实际效果是让吸烟者负担的税率大幅提高。对于低收入人群,反而恶化了他们的自身处境。
因此控烟必须匹配其他手段,包括在烟草包装采用国际通行的图形警示等,这些图形包括黑肺、黄牙、溃烂肢体等。在这一方面,中国控烟进展并不乐观,中国烟草的部分领头企业强调,这些烟草危害警示图形,与中国“文化不同”、“公众不能接受”。目前中国境内销售的烟草包装,只显示了“吸烟有害健康”等字眼。除此以外,影视中的烟草广告和吸烟镜头也没有得到彻底的禁止。
控烟之难,还在于公共场所的控烟。吸烟的外部性很大,公共场合的吸烟行为对他人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有时二手烟的危害更甚于自己吸烟。据测算,还有7亿多人经常接触二手烟;二手烟每年导致约10万人死亡。因此公共场合应当全面禁烟。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就表决加入了联合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随后中央和地方的控烟条例及规定相继出台,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和学校等全面禁煙,但政策执行的效果并不好。
加入控烟公约9年来,全国仅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哈尔滨等16个城市颁布地方性公共场所控烟法规,缺乏全国性控烟条例或法律。在仅有的控烟城市里,控烟履约的绩效也不好,国际比较中,处于落后地位。这种局面的形成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缺乏足够、有效的干预手段,烟草业庞大的纳税总额、利润和强有力的游说也使得政府很难对烟草痛下杀手。这意味着,要解决公共场所的控烟问题,首先要加强控烟主管部门的独立性,尽可能地消除烟草业对控烟行为的障碍。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