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015-09-10贾康
贾康
税收总体来说,要解决政府履行职能“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也就是税收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虽然任何主体都不否定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但我国税收原则体现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理念和现实之间的距离是非常明显的。
在税收和征收环节上,纳税人在征缴环节上发生的感受具有“税收痛苦”。这种税收产生的利益让渡就像“拔鹅毛”。公权体系行使征税权是带有强制性的,“拔鹅毛”的水平较高,“既把鹅毛拔下来,又让鹅不叫唤,至少要让鹅少叫唤”。由此可见,在“税收痛苦”这个概念上,中国社会现在无可回避,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来讨论它。
纳税人在交税的时候会反复听到“取之于民”是“用之于民”的理念宣传,以表明“取”后是“用”于满足人民群众、纳税人的利益的,这个大循环在具体的对应性上却必须说清楚:“取”之收入点(人)与“用”之支出点(人)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因为税收除了有给政府筹集收入、履行服务公众管理社会职能的作用之外,它还必须伴随另外一种职能,而且是现代社会越来越推崇的管理职能,就是要合理地行使收入调节功能,发挥再分配的作用。这里面尤其是直接税会明显成为再分配的政策工具,所以税收制度就必然要在其优化设计和运作里面考虑“抽肥补瘦”。但“抽肥补瘦”效应在实际生活里面又伴随着开放条件下统一市场里的纳税人有“用脚投票”的空间。
税收不可避免,税收成本也必不可少。但应减少、优化税收成本空间,尽量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涉及整个公权体系的综合成本,并不只是税收部门自己的一个运行成本问题。在中国要使税收的征管成本、行政成本、综合成本最小化,政府的大部制改革、扁平化的机构改革,是当然的命题。
如何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笔者认为,一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制度建设必须全面法治化。“税收法定”是整个公权体系以其合法性使税收健康运转的最关键的制度。现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所推崇的制度建设,已经到了四中全会表述为全面的依法治国、全面的法治化,理念和逻辑是清楚的,但是做起来还是有难度的。
二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需要更高的透明度和绩效追求。实际生活中间,政府“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近年在透明度上作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积极努力,但它已经达到的公开透明和绩效水平,仍显滞后,这方面理念和现实的差距也是明显的。如果说在政府牵头、全民参与的一个制度建设过程中,不能在透明和绩效方面有让公众日趋认可的进步,而一味要求公众诚信纳税,那么这样一种诚信纳税文化的培育,其实是缺乏对应因素的。
但在税收这种事情上,又不可能简单用“少数服从多数”来处理。如果那样就太简单了:碰到的所有税制问题来个全民公决,马上就有结果——那么很可能现在对个人所得税做个全民公决的结果,就是多数人认为取消这个税最好,房地产税更不用说……我们必须把政治文明、公民素质、专业理性、社会和谐、公权体系善治等要素综合在一起,通过规范的立法过程,形成“最大公约数”,把各种利益集团的诉求尽可能地、最大包容性地来给以规则式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