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你从哪里来?
2015-09-10陈怡婧
陈怡婧
3月10日中午12时,是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截止时间。早在3月8日,上海代表团的议案已经全部提交。今年上海代表团代表共提出议案22件,全部被确定为大会议案。从3月2日,代表团抵达北京至3月8日,仅一周不到的时间。这期间,代表们参加了包括预备会在内的三次全体会议,两次代表团会议和若干次小组会议,行程满满,代表们是如何能在时间短、任务重的前提下准备出一本本沉甸甸的议案的呢?难道他们都有“三头六臂”吗?
代表议案从专题调研中来
去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组织本市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围绕“长三角一体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等4个调研题目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专题调研。在调研期间,代表们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认真参与调查研究。例如,“长三角一体化”调研小组利用5天时间赴江苏、浙江、安徽三地调研,可谓马不停蹄,日夜兼程。但由此得来的调研成果也颇为丰厚。在调研结束后,许多代表都对此中产生的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各自的议案、建议。姚海同和陈晶莹两位代表就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长三角一体化”提出了议案。
【链 接】:
●姚海同代表关于再次提请制定“长江法”的议案摘录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丰富的水资源直接相关,未来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美丽蓝图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当前长江流域缺水风险和污染风险已呈不断上升趋势,不及时立法加以规范势必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启动立法调研,尽快制定“长江法”,建立长江流域综合协调和管理机构、长江水资源资产管理制度、长江断面水质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大对污染和破坏长江的行为强化处罚力度。
●陈晶莹代表关于制定“长江经济带水资源法”的议案摘录
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长江经济带制定“长江经济带水资源法”, 使其效力优于现有与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相关的法规条例,为实现长江经济带的国家战略提供法律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长江经济带水资源法”一定是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立法。该法将明确长江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综合治理的目标,确立本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原则;全流域分区分类发展原则;发展规划与水生态安全衔接原则。明确本法的管理主体、适用范围,建立协同有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尊重自然规律及河流演变规律,协调好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流支流关系,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服务功能,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的全面优化。
代表议案从本职工作中来
代表都是本职工作中的“行家里手”,是单位里不可或缺的“能工巧匠”。所以经常有代表问,当代表履职和本职工作遇到冲突时,该以哪样工作为先?这个答案是明确的。《代表法》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有些经验丰富的代表说,代表履职和本职工作不矛盾,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这次,笔者就亲眼所见,代表们把本职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通过代表议案的形式提交大会。例如,在上海市环保局工作的张全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的邵志清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信用促进法的议案以及在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马须伦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治理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立法的议案等,都是通过本职工作中的不断积累,发现问题、查找问题,最后以代表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力求进一步解决问题。其中,邵志清代表的议案还附有详实的法律草案文本,他的议案不仅是本职工作中研究所得,还是和专题调研相结合的产物。
【链 接】:
●张全代表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摘录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环保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立法理念、监管方式、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重大突破。地方上,北京、上海、天津、陕西等地先后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重拳治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针对一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制度尚不明确等问题,还需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议增加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相关规定,建立严重污染企业强制保险制度,完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制度,推行机动船岸基供电和低硫油,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
●邵志清代表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促进法”的议案摘录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从全国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服务体系不成熟,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等。建议立法重点以全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公开和使用的規范,以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为核心,覆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类主体。
代表议案从联系中来
自2009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并实践了全国人大代表联系市人大代表这项工作。一直以来,一些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要国家层面解决的建议通常都会请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修改完善后,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或者建议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本次大会召开之前,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海同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中一些需要由国家层面解决的问题,形成若干件议案和建议。例如,姚海同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议案中就采纳了市人大代表许丽萍希望向全国人大反映的情况。
【链 接】:
●姚海同代表关于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议案摘录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标准化法》的部分条文已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修改;同时在优化标准体系、完善标准管理等方面,尚需增补相关内容。关于“地方标准”的编制与废止原则,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需要,亟待修改。《标准化法》第六条中规定存有不足:仅规定“工业产品的安全与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应增加“建设工程领域”也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工程建设领域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内容不适合本地区时(如勘察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基坑监测规范等。我国幅员辽阔,地质条件与气候条件差异很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完全适合本地区地质条件),仍需要编制符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标准,方能满足社会需求。
可以肯定的是,代表议案不是“duang”一下产生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代表一年甚至几年的调研成果,是多级代表共同努力的产物。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对《代表法》进行修改,相信会对如何发挥代表作用有进一步明确规定,代表履职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