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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城管综合执法在法治轨道上加速前行

2015-09-10贾勇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区县修正案

贾勇

4月15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以立法保障城管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城市管理效能提升,更好地维护市容环境和城市运行秩序,是这次法规修改的目的所在。

本市自2000年7月开始试点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来,城管执法队伍在维护市容市貌和城市秩序等方面积极作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管执法工作,2012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为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撑和保障。

近年来,随着本市城市化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城管执法因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而难以适应当前城市综合管理的需要。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城管执法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主体,推动管理重心下移。为保障改革在法律框架下顺利进行,此次修法紧紧围绕市委关于城管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对乡镇城管执法体制、执法保障措施、执法分级监督以及规范没收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赋予镇乡政府执法主体资格

此次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将原有的市和区县两级执法体制调整为市、区县、镇乡人民政府三级执法体制,将镇乡的城管执法机构由区县派驻改为“镇属、镇管、镇用”,同时,在街道范围内仍维持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派驻的方式。为此,《修正案(草案)》赋予了镇乡人民政府城管执法主体资格,同时明确镇乡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镇、乡人民政府名义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在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法规对镇乡政府授权之后,市里应明确装备、经费等人、财、物方面的配套政策,同时市和区县的城管执法局也应做实做强。

强化公安部门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保障

从当前城管执法工作的实际看,公安部门对于威慑暴力抗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方案对此规定,区县公安机关明确专门的力量,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工作。《修正案(草案)》据此作了相应的表述。在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公安的配合与支持是城管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条件,法规应规定得再具体一些,以加大保障支持力度。

明确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街镇的监督

城管执法重心下沉后,为保证街镇城管执法机构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其加强监督尤为重要。为此,《修正案(草案)》赋予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三方面的监督权力:一是责令镇、乡城管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或者直接查处。二是对镇、乡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三是加强对街道、镇、乡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为避免城管执法队伍属地化管理后与管理对象熟悉而不作为,本次队伍下放应吸取历史教训,由区里掌握队伍交流的权力,建立起基层城管执法人员的交流制度。

规范没收物品的处置程序

为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修正案(草案)》根据《行政处罚法》,对没收物品的处置程序进行了规定,要求城管执法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应依法销毁,或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不是赋予城管执法部门及机构新的没收权,而只是对没收程序的规范,城管执法部门或机构要实施没收,必须有另外的实体法依据才能进行。

此外,《修正案(草案)》对城管执法范围作了部分调整,增加了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等事项。在草案征求意见及审议过程中,不少人大代表和委员认为,有些其他事项也应当纳入其中。鉴于当前各方对城管执法应增加哪些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城建环保委在审议意见中提出,按照法规规定,城管执法范围的调整既可以通过法规,也可以通过政府规章规定,考虑到目前市政府已着手启动有关政府规章的修改工作,建议本次修改对具体执法范围不作调整,由市政府在修改相关政府规章时一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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