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司法责任监督制约机制
2015-09-10曹苏明
曹苏明
目前上海各项司法改革正按照预定部署方案,紧锣密鼓、如火如荼,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检察员,笔者对于司法改革也有些思考和认识。
对于司法改革既要有信心,又要有耐心。司法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渐进式的改革,司法机关采取的一些改革举措,效果究竟如何,需要边摸索、边观察、边试验、边调整,既要有攻克万难的信心,又需要有成功不必在我的那份耐心,那种寄希望于司法改革短期内就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司法公正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
司法责任制既要落实,也需探索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及其人员逐渐独立行使职权后,必然的配套措施就是司法责任的强化与落实。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中,不能只关注、强调或注重司法职权的独立与强化,不能仅仅追求司法人员利益和保障的配套跟进,如检察改革既要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充分尊重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还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在检察官负责制基础上的案件质量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探索在有利于维护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前提下的有效监督制约办法,保证在改革进程中办案质量不受到影响,发挥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确保司法公平正义。因为司法改革的真正归结点是让每一位人民群众都感受到我国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司法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借助司法改革促进价值日益多元的社会整合。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既需要高度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更应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阶段性发展特征,尽最大可能地把司法改革的力度和速度与经济、社会、民众价值观等可承受程度协调、统一起来,促使整个社会价值观向崇尚遵守法律规则、崇尚法治上融合。考虑到我国各个地区经济、文化、社会发展还极不平衡的国情,这也是司法改革最终全面推开实现艰难跨越的关键,所以上海司法改革必须强调“可复制、可推广”,这需要改革设计者的能力、决心与智慧。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