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司法责任制 推动司改新进程
2015-09-10马超杰
马超杰
对于本市正在稳步推进中的司法改革试点,人大代表怎么看?本期栏目邀请部分来自两院、律师界等的市人大代表从不同角度谈谈对司法改革的认识和看法,提出对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中央确立的司法改革试点任务,已在上海、广东等省市全面推开。其中将加强、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司法责任制落实还有待完善,严格错案责任追究也有待加强。
冤假错案的发生,谁之过?谁之责?向谁追责?如何追责?这是一系列值得反思、细思、深思并亟待探索、界定、解决的问题。除了寻找具体办案人员执法中有法不依,责任心不强,甚至违法违规等表面原因之外,更要关注体制、机制、理念等深层次、多方位的复杂成因。之所以责难以追,很大程度上在于现有办案责任制中,法官作为独立办案主体地位未能突出明晰,审判权、行政管理权混杂,权责错位不统一,职业保障相对不足等机制障碍。
法官职业如同医生,是一门专业性、独立性、实践性很强同时兼具个性化的职业,因此,落实办案责任必须首先符合司法运行规律及法官职业特点的要求。个人认为,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法官素质,减少法院内部行政化运作的模式,逐步实现法官对案件拥有独立、自由的裁断处理权显得尤为重要。尽管法官的素质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程度,但不能据此不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权力,否则“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永远是一句标签式的口号。从外部环境而言,社会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存有不少疑虑与担心,更强调对法官审判权的监控而非充分授予,强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法官对行使审判权的责任感相对欠缺。从法院内部而言,由于法官数量庞大且个体能力、素质不具有同一性,为弥补上述不足,法院不得不依靠行政管理、集体决策的办法来解决案件的裁判问题,依靠集体的力量如庭务会、审判长联席会的讨论来直接或间接行使本应由合议庭或主审法官独立作出的案件决定权,院、庭长也会参与层层把关式审批来保证案件质量的总体平衡。此外,法院内部的一些考核指标,也会异化部分法官不愿独立作出自主的裁断,而是更多依赖于集体讨论或者问题上交领导、上级来决定,以求得考核中的安全系数最大化及责任承担最小化。此时,追责要求越高越全面,呼声越大,法官对案件独立、自主作出裁断的意愿越不强烈。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及外部干扰较大的案件,为保证不因改判、发回重审而成“错案”,提交审委会讨论或向上级法院汇报成为最稳妥的方法。
因此,落实司法责任制只单单强调审判权回归到法官、合议庭手中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要与司法职业责任豁免制度、职业保障制度相配套、相协调,相衔接。强化法官的办案责任制是以赋予其独立的审判权和充分的职业保障为前提的,而且权、责、利必须配套同步推进,没有充分的司法职业保障,包括司法职业责任豁免,甚至让法官以有限的权力去承担无限责任,就不会有法官自由心证和独立审判,更有可能使法官丧失面临疑难、复杂案件作出自主决断的勇气。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及法官职业特点具有可操作、切合实际的职业保障制度,是司法改革中极为迫切的措施。司法活动的特殊性要求减少外界对法官的影响,也需要社会对法官提供身份、物质、履职等职业保障与支持,营造良好宽松的司法环境。通过制度保障,确保法官有能力抵御外部影响,自主履行审判职能。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