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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两规定”重在贯彻执行

2015-09-10张壬戌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区县议案人大代表

学习贯彻“一办法两规定”的体会

魏斌同志认为,“一办法两规定”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提出了一些新的普遍规范性的“标准”,如市人大代表应当根据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落实这些要求,既要每一位代表增强责任意识,主动作为;也要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联络服务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比如,更多了解代表履职需求,根据代表的意愿做好代表联系社区的安排;做好代表履职登记等日常性工作,为代表报告履职情况提供基础素材,并做好报告履职情况的会务安排等工作。立法是个难免有遗憾的工作。代表们对法规提出了一些意见,但鉴于缺乏上位法依据,或工作仍在探索阶段,本次未能写入“一办法两规定”,但希望能继续研究完善。一是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审议发言如何形成机制,加强研究处理。今年已有人大代表就此问题提出了代表建议,希望研究完善。二是代表反映的意见如何交有关机关、组织处理反馈。法规规定了代表反映意见的八条途径,并规定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研究处理并反馈,但人大相关委员会、工作部门、代表联络服务机构等如何将意见交有关机关、组织尚有很大的探索空间。三是有关乡镇人大代表工作的规范,要根据全国人大的有关立法工作情况及时跟进完善。四是代表议案接收受理阶段如何更好发挥大会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作用。要根据议案工作的特点及本市工作实际,理顺关系,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五是继续探索将代表建议办理列入绩效考核范围。六是代表建议如何转化为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工作重点,给予代表更多的支撑。

进一步加强代表接受监督的工作

钱威同志提出,为贯彻落实“一办法两规定”,人事代表工委正酝酿制定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等接受监督方面的工作制度。目前,本市部分区县对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已经开展探索,取得一定的实践经验。不过,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1、谁来报告?是包括市领导在内的全体市人大代表,还是适当作些考虑和区分?2、向谁报告?是区县人代会,还是人大常委会,或者两者皆可?实践中,有区县还探索代表向其联系的区人大代表组报告,这种做法灵活易行,是否可以?3、报告什么?是包括所有内容的“大而全”的履职情况,还是可以根据个人情况有所侧重、突出重点?4、怎么报告?法规设定了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那么如何确定代表采取何种报告方式?5、报告后咋办?如是口头报告,听众能否提问?是否要当场评议或考核?如是书面报告,仅是备案,还是需要审核?审核结果如何运用?6、报告几次?是每位代表每届报告一次,或每年一次,还是其他?7、这项工作中,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市和区县人大代表的职权如何界定?建议带着这些问题,加强思考,同时深入相关兄弟省市和区县人大调研,广泛听取市和区县人大代表、市人大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力争作出完善周全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王颖颖同志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依法有序表达民意的方式,是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汇集人民群众的智慧,也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民意来源和重要参考。我从事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至今已经有近十四年时间,经历了办理工作的依据,从1988年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到2012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修订,再到2015年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除了把“代表书面意见”这一“上海方言”,改成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全国统一规范名称,也把近年来代表建议的一些好做法正式吸收进来,固化为工作规范。此次修订是一次较为系统的调整,对于人大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承办单位这三方在办理过程中的职能、权责、工作流程更加明确。通过学习我感到,新规定是对代表提交建议的有力支持和保障,对于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也是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学习,也体会到虽然岗位没有变,但是如果不及时更新知识、熟悉新的工作规范和流程、掌握工作技巧,是难以胜任新形势、新情况下的岗位需求的。只有保持饱满的学习热情,强烈的责任意识,才能提高知识储量、提升本职工作水平和能力,当好参谋助手,做好服务保障。

贯彻“一办法两规定”做好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活动

李自立同志认为,“一办法两规定”为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职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贯彻落实“一办法两规定”,做好本市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至少应该考虑以下“五个围绕”:一是围绕完善代表工作格局,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代表工作合力。加强人事代表工委协调统筹作用,有效调动专门委员会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性,着力保护好代表履职积极性。二是围绕代表主体作用的发挥,全面审视闭会期间代表履职的各种制度机制。落实好“133”计划。三是围绕推进“互联网+代表工作”,不断提升代表工作实效。借助市人大机关信息化建设三年规划的契机,把代表网、移动平台建设好,使之成为各项代表工作的助推器。四是围绕密切代表同群众的联系,建立健全“三联系”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要突出有效性、避免形式化,专门委员会联系代表制度要突出专业性、避免“两张皮”,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要突出四个功能定位、避免走过场。五是围绕提倡代表集体履职,着力提高代表履职质量。比如办法第22、23条新增了代表小组活动的相关规定,又如第24条就规定了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集中视察中提出,促使代表慎重行使权力。另外,今后代表建议的提出也应大力提倡集体调研和酝酿,努力提高提出质量。

落实“一办法两规定” 提高议案办理质量

陈怡婧同志提出,今年代表提交议案48件,作为大会议案处理的共18件,占总数的37.5%,占比和往年基本持平。但代表提交议案的数量,和去年的79件相比,有明显减少。究其原因,可能出自于几个方面:一是代表对议案的认识程度高了。二是代表提出议案的质量高了。除了以上两个积极的变化,有代表反映,写个议案太难了,事先准备一定要充分,才能保证自己反映的问题得到其他代表的认同,满足“十人联名”的议案基本条件。可好不容易提交的议案,经常被“转为书面意见”处理了。即使被列为正式议案,在办理过程中,往往也只是“打包办理”,不会被列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提出议案的初衷没有得到有效落实。面对代表的这些“负面情绪”,议案规定明确要求要与提出议案的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尊重代表意见,做到“应收尽收”,对不能作为代表议案处理的,也不能“简单粗暴”地将其“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在今后的法规实施过程中,仍有许多有待完善的细节。例如,议案规定的第十九条,规定了常委会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但实践中,往往采用了表决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的方式。表决和决定,看似两个相似的词,但却是“主动作为”和“被动作为”的区别。表决的事项是报告是否通过,而不是议案本身。这就是代表口中的“打包办理”。如果我们严格按照议案规定中的要求,主动作为、作出决定,或许能找到提高代表议案办理质量的突破口。除此以外,建议进一步加强代表的知情权。议案规定中多处涉及要听取代表意见、建议,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的内容。希望在办理过程中进一步增强代表参与度和知晓度,尤其是因故未能参会的代表,也要书面告知其办理情况。

有效宣传好“一办法两规定”

张壬戌同志说,“一办法两规定”制定后,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部法规,建议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向代表、向社会各界群众宣传好这部法规:第一,要充分利用好各种媒体做好宣传。除了继续利用好报纸、广播、电视这些传统媒体外,对于网络、微信、手机报等各种新媒体更要充分利用好,扩大宣传面,使各级人大代表、社会各界群众都能真正了解法规的各项规定。在宣传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宣传效果,形成代表与媒体、与群众的良性互动。第二,做好社会宣传普法。今年为贯彻好“一办法两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将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如在人大公众网上公开各代表联络室的联系方式、市人大代表通信方式等,市人大代表基本信息向原选举单位公开,指导区、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将本级人大代表基本信息向原选区选民公开等,对这些具有开创性的内容要深入宣传。第三,宣传好代表履职学习。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举办市人大代表小组召集人学习班、提高代表议案质量、提高代表建议质量的学习研讨班、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研讨班以及乡镇人大代表学习班;此外还将围绕“十三五”规划编制和审议,组织代表开展要情通报、专题论坛等多形式、多主题的履职学习、讲座和调研等活动。对于这些学习班的办班过程以及代表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做好全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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