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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及其创新构想

2015-09-10刘琳黄敏

人民论坛 2015年8期
关键词:组织形式农业保险创新

刘琳 黄敏

【摘要】农业保险是确保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稳定的重要支柱,科学合理的组织形式则是其效能发挥的保障。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包括四种组织形式:国有农业保险公司、股份制商业农业保险公司、互助制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农业保险,这四种组织形式各具优势,也各自存在不足,需要在实践中持续创新,构建新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关键词】农业保险 组织形式 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2.66 【文献标识码】A

农业保险及其组织形式理论简述

农业保险理论。保险是我国三大金融支柱产业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农业保险即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具体而言,农业保险是以农业作物和有生命的动物为标的的保险种类,同其他财险类别相比,其既具有财产保险的一般共性,同时也具有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具体体现为:其一,保险标的特殊,农业保险的标的物是农作物和有生命的动物,这类标的物具有“生长变化”的特点,在每一个阶段其标的状态都有可能不同,这也给保险成本核算和损失赔付额度估算都带来极大难度;其二,风险规律特殊,这是指农业保险标的物通常所遭受的风险具有一定规律性,也具有随机性,如洪涝干旱风险通常会发生在夏季,而禽畜病灾则具有随机性,同时灾害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损失也通常较大;其三,保险业务特殊,农业保险经营对保险人有很高的要求,如保险价格厘定、保险责任确定等。举例而言,对于禽畜类保险,保险人就要先通过专业的技术分析预判禽畜死亡风险概率,进而依据市场环境确定保险价格,而这一过程实践起来十分复杂,对技术要求极高。农业保险是确保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稳定的重要支柱,而正是因为农业保险具有以上几个特征,才导致农业保险风险的不可控性和巨灾性,因而农业保险单靠单一的商业保险很难满足,必须要依靠政府力量有效组织实施。①

农业保险组织形式。2004年我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就基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对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规划提出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构想。我国是农业大国,国土面积大,农业分布面积广,地域跨度大,农业经济发展实力、技术水平、产业环境、种植品种等等也都各不相同,其农业保险需求也同样有所差异,因而需要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来对应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现状所表现出的迫切的保险需求。经过多年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组织形式主要确定为以下几种:其一是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其二是专业的股份制商业农业保险公司;其三是互助制农业保险公司;第四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共同体,另外还有合资或外资农业保险公司等本文不做展开。②这里必须要说的是,本文研究并非要对这几类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优劣进行比较,事实上各种农业保险组织都有其不同的功能特色,因而也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本文旨在探讨这些组织形式各自的特点和不足,进而找出最优农业保险组织形式,以此推进我国农业保险行业发展和农业经济发展步伐。

农业保险基本组织形式

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公司资本构成角度划分,当国有资本占据主导地位或者国家独资时,则该保险公司即为国有保险公司。国有保险公司是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政府部门拥有控制权,是国家以经济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职能通常有两个:其一是同普通商业性公司类似,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经营目标;其二则需要承担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职能,为国家发展大局服务。具体到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其创立的目的就是解决我国普遍存在的农业风险管理能力薄弱和农业风险危害性大的问题,致力于促进农业金融和农业经济发展,切实保护三农利益。农业保险牵涉面广,操作复杂,一旦发生风险则往往损失较大,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很难承担,这就需要借助国家机器的力量设立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这其中,资金充足、规模实力强、政策性强也是国有农业保险公司的典型优势,而其劣势则在于产权不明确,管理过于僵化,缺乏市场化意识。③

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世界范围保险公司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此类公司以股票的形式在资本市场获取资金,其经营职能或者说目标就是获取最大利润,确保股东资本增值。股份制保险公司组织体系中,股东是公司所有人,依据持股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其责任上限即出资额度。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同其他股份制公司的组织架构类似,都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其中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总经理是行政负责人,各司其职,各承权责。股份制保险公司的优势在于:其一,可以利用资本市场筹集到发展所需大量资金,更符合更大范围分散农业风险的行业发展诉求;其二,市场化意识更强,专业能力强,能够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开发出农业保险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如巨灾险、养殖业疫病灾害险等。而其劣势则在于过于注重经济效益,很容易会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进而损伤农业经济发展大局。

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保险行业特有的一种组织形式,尤其在农业保险领域被广泛使用,并且效能显著。这一类型公司以会员制为基础,会员购买保险的同时也成为了公司的拥有者和控制人。公司不发行股票,也通常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仅是会员自己组织、自己经营、并主要作用于会员的简单化公司形式。这一公司形式的组织架构有最高权利机构员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其特点为:一方面,相互制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会员以支付保险费的形式承担相应责任并享有对应权利;另一方面,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以会员的形式成立的,为会员共同所有,而会员则拥有双重身份,既是顾客也是公司所有人,既是保险人也是被保险人。具体到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而言,这一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公司具有如下优势:其一,有利于解决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二,没有盈利压力,因而经营更为灵活,更为自主,利益关系也更为清晰,有利于更大范围满足农业保险需求。其劣势则是组织结构相对松散,不利于公司现代化管理。

互助合作制农业保险组织。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是指在保险公司之外将面临共同保险需求的个人主体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共同筹集资金,抵御和分散风险,减少受险农户损失。具体到互助合作制农业保险组织而言,其实质是非公司形态的农村互助合作性质,无需注册资本,仅依靠一个法人负责日常运营,自愿加入,民主管理。④如前所述,农业保险由于其风险不可控、灾害损失影响大等特征,一般商业性公司不愿过多参与,而单靠政府力量也很难兼顾全国各地的农业保险需求,在此种背景下,以农民自助合作形式出现的较为松散的保险组织就应运而生,此类保险组织仅仅是为了弥补现有农业保险市场空白,满足农户的保险需求,分散会员的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这一组织的优势在于极大减少了运营成本因而费用较低,同时保险道德风险低,更能吸引农户关注。其劣势则在于管理松散,专业性差。

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创新构想

上述四种保险组织形式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同时也各自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通常而言,不同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农业产业发展状况以及保险需求决定了哪一种组织形式是更优选择,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农业保险组织形式也应积极自我更新,自我优化,不断创新组织形式以适应新的保险市场需求和农业经济发展需求,并进而确保农业保险组织的长效发展。

农业保险组织创新原则与思路。首先,我国农业保险组织创新应基于以下原则:一是成本最优原则。经济组织理论认为,组织存在的本质目的就是降低交易费用,同样效能下,越低的交易费用越能证明组织存在的价值,因而农业保险组织创新首先要考虑成本最优;二是主体协同原则。农业保险涉及到国家、保险公司和农户三方面主体,农业保险组织创新应确保能够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科学调配国家、保险公司和农户的优势资源促进农业保险整体协调、有序和高效发展;三是个性化原则。我国地大物博,农业疆域广阔,地区、农户、生产条件、农业品种等等多种多样,因此必须依据地方特色构建相适应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

其次,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创新思路:一方面,实施机制创新思路: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结合。农业既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利润源,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支柱性产业,因而农业保险应兼顾商业性和政策性,对于一些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及单风险作物可采用商业性保险,而对于一些粮油、巨灾和多风险作物则宜实施政策性保险;另一方面,管理主体创新思路:中央和地方相结合。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据全国农业宏观发展需求实施管理职能,地方政府则应根据地方特色和地方发展需求实施管理职能,如在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上,国家应全盘考量,选择补贴品种,制定补贴方案;地方政府则应根据地方需求实施农险补贴;同样农业保险立法也应如此。⑤

农户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原保险组织形式创新构想。原保险是相对于再保险而言,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直接签订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形式。保险的本质就是一种互助关系,即在保险约定期限内,未发生风险的投保人要帮助已发生风险的投保人,因而农业原保险最适宜的基本组织形态就是农户互助保险组织。农户互助保险组织可以说是农户自己的保险,由农户发起,由农户参与和管理,操作灵活,形式自由,尤其可以降低保险费用,可以降低道德风险。进一步考虑我国农业组织发展状况,目前普遍存在的农业组织形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采取自愿、公平、民主的原则成立,以组织代替个人组织农业生产,参与市场竞争,增强了区域农业发展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已经较为成熟,而农业保险完全可以借助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加入互助保险职能,首先在合作社的主营农产品上试行,并逐步推广到其他品种。同时,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农民一般不具备相关的能力和技术,这就要求政府牵头,组织农业专家和金融保险专家共同努力,制定适合农民的互助保险组织形式和运营体系,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互助农业保险社的功能整合拓展。政府也应给予必要的法律、财政和监管支持。

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组织形式创新构想。再保险是指在原保险基础上,通过再次签订保险合同从而将原保险的合同风险分散或转移出去的保险行为。农业保险系统风险大,受灾损失大,风险不确定性大,往往不是单一保险公司可以承受的,因而有必要引入和进一步完善再保险体系分散保险风险。目前我国尚没有专业的农业再保险机构,农业经济往往牵涉到国家机密信息,也不能向国际再保险机构分保,因而成立专业的农业再保险组织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的农业再保险公司的运营模式和组织形式,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和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成立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为我国从事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担保服务,由此分散商业保险公司风险,使其更乐于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当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农业再保险方面的组织经验,也需要政府管理者主导,专业保险公司、保险人才以及农业人才共同参与,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完善。

设计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的制度。作为一个政策性保险公司,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的目标是减小农业巨灾的风险并且为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时提供再保险的安排。其管理费用与经营成本由国家统一承担。在美国农业再保险制度设计的启示下,我国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的制度设计分为以下三步:第一,研究并审核国家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类项目,确定有关商业保险公司的相关资质及资格;第二,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类项目有关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协议。国家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会主动承担符合相关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的分保,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上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将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当做固定再保险合同,这样做来将有益于商业保险公司减少在其业务经营中的亏损与其他风险。另外,如果有必要,在固定再保险合同中商业保险公司可与国家级农业再保险公司签订其他再保险临时协议;第三,建立再保险亏损补贴制度。国家每年将核定农业再保险公司在其相关业务上的亏损,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创新构想。我国农业发展存在差异性,我国农业保险也并非单一的组织形式能够涵盖,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系统化组织形式,构建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商业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以及互助合作制农业保险组织等共存、共同发挥效能的完善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具体而言,首先,对于农业原保险业务,应主要由互助合作制农业保险组织承接,而不应由国有农业保险公司或商业保险公司承接,以此在我国趋于分散、情况复杂的农业经济环境下确保原保险业务的针对性、可行性和高效性,同时还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次,考虑合作保险组织的专业性不足以及资金实力弱等问题,商业农业保险公司和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应致力承接再保险业务以此分散合作保险组织的风险。同过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各个组织形式的优势,打造从农户互助保险到商业保险再到国家再保险的高效完善的三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结语

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发展,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西欧国家的农作物保险始于1791年的德国,而我国最早在1933年试验农业保险。本研究在对农业保险及其组织形式进行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农业保险现有的四种基本组织形式,并基于农业保险组织创新的原则与思路提出了三种创新构想。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手段,农业保险有利于政府保护和补贴农业。探究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有助于创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组织机制,另一方面可以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测验进程提速,防止风险并降低损失。

(作者分别为防灾科技学院讲师,防灾科技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z124007)

【注释】

①田建湘:“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时代金融》,2010年第1期,第25~26页。

②杨云聪,金麟根,任燕楠:“我国农业保险的模式选择与国际借鉴”,《改革与战略》, 2010年第4期,第78~80页。

③庞在礼:“破解政策性农业保险难点的对策”,《中国保险》,2010第2期,第23~24页。

④赵宏恩:“新型城镇化下农业保险发展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24期,第64~67页。

⑤张燕,潘胜莲:“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困境及趋向选择—以区域化发展为视角”,《金融与经济》,2010年第1期,第68~69页。

责编/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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