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监事是否起到了监督的作用?
2015-09-10郭放韦小泉
郭放 韦小泉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所谓的第一类、第二类代理问题,这就使负责监督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的监事会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因此,以提高监事会独立性为目标的独立监事制度成为了学术界与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文章以盈余质量为研究视角,通过对1999至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数据的分析,发现设立独立监事公司的盈余质量显著高于没有设立独立监事的公司,且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的独立监事会能更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能。这也首次通过实证的方法证实了独立监事确实能增加监事会独立性,继而有效地履行了其监督职责。
【关键词】 独立监事; 独立性; 监督职责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8-0029-05
一、引言
根据世界各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两种不同的监督机制:第一类以美、英等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各个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公司的董事会除了对管理层履行决策以及咨询建议的职能外,还承担监督的职能,具体的形式是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一些由外部董事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第二类以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的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设立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的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出,负责监督和检查该公司的业务执行状况以及财务状况。我国现采取了第二类的公司制度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明令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独立监事(又称外部监事、外部监察人、独立监察人),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他们可以对公司的监督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应该说,独立监事由于不担任公司内部职务,并且其选拔、任命、待遇、奖惩都不取决于监督者董事长或总经理,所以可以大大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继而加大对公司高管决策、公司业务财务状况的监督,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日本与我国的台湾地区已经相继采用了独立监事制度(日本称为“外部监事人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效果一直被学术界所诟病(李溪等,2003;刘媛,2012)。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管理层对股东、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侵吞,也就是所谓的第一类、第二类代理问题,而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缓解这两类代理问题(王亮龙,2013)。所以,负责监督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的监事会的职责就显得尤为突出,且如果监事会没有较高的独立性,也会沦为摆设。与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的监事会类似,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监事会的组成也多为公司内部人员(例如职工代表),他们也许可以代表大股东以及职工的利益,却不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作为可以提高监事会独立性的独立监事制度逐渐为人们所重视。
2002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02〕第15号《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五十九条规定“监事会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两名”,第六十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商业银行整体利益”。这从法律上规定了我国凡是上市的商业银行必须聘用独立监事。另外,从1999年起,我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自愿设立独立监事。表1是我国沪深两市自1999—2013年设立独立监事公司的总体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设立独立监事公司的数量总体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然而独立监事制度的引入是否增加了监事会的独立性,继而加强了对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的监督呢?设立独立监事的公司在花费了精力与财力的同时,是否提高了财务信息质量呢?
为了证实以上问题,本文根据1999—2013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数据,采用修正后的Jones模型(Dechow et al.,1995)来计算公司的可操控性应计项目,并以之代表公司的盈余质量。研究发现,独立监事占监事会人数比例可以提高公司盈余质量,这说明独立监事可以有效地提高监事会独立性,继而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进程,履行了其监督职能。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在我国,学术界对设立独立监事是否会有效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与财务状况的研究,侧重于介绍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独立监事的现状以及对独立监事制度的构想和设计(张岑遥,2002;王力博等,2002)。其中大部分文章认为,设立独立监事可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但缺乏实证分析来证实这一结论。
王世权等(2011)以沪深股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具有什么样特质的上市公司倾向于设立独立监事。文章发现大股东在选择共享收益的时候,更倾向于设立独立监事;公司的股权制衡度越低,为防止大股东谋取私利,越倾向于设立独立监事;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越低,越倾向于设立独立监事。
刘银国(2004)则通过建立一个博弈模型来分析我国公司监事是否发挥有效的监督,博弈的双方包括公司CEO以及董事会的公司高管与公司监事,研究从理论上得出结论:在我国现行的公司制度下,公司高管存在很大的机率违规继而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学习日本、德国等国引入独立监事制度使得监督与被监督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本文首先要验证这一观点在中国市场是否成立。在此,提出如下假说:
H1:设立独立监事可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从而提高公司的盈余质量。
笔者考察我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它们由于股权性质的不同可能在独立监事制度的结果上存在一些差异。我国国有企业很多都被强制要求聘请独立监事,例如,上市的商业银行绝大多数为国有控股,其中大多数国有控股银行还习惯安排一部分党务工作者(如党委书记)任监事(王立彦,2005),而且,国有企业聘请的独立监事多为在职或已退休的政府、国企官员。王世权(2011)指出,如果国有企业不能有效地“去政治化”,即“取消相关人员的行政级别,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治理结构进行运作”,那么独立监事也无法真正得到“独立”的重要制度保证。
然而,与国有企业情形相反,几乎所有民营企业聘请独立监事的行为都是自愿的,且在职或已退休的官员较少。所以,在此给出假说:
H2: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的独立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能。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我国1999年开始有第一家公司(仪征化纤)聘请独立监事,所以笔者采用1999—2013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剔除了部分缺漏值,共计2 719家公司,16年的时间窗,25 713个公司—年观测值。这里的财务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
1.因变量
Jones(1991)创造性地采用了Jones模型来分离非操控性应计项目与可操控性应计项目,作为一种重要的研究工具,对此后会计、财务以及公司治理等许多研究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可操控性应计项目即盈余操纵的代表,而不可操纵的应计项目和营运现金流一起构成企业报告盈余中不可操纵的部分。以下是Jones模型(Jones,1991):
自此之后,国内外学术界多采用Jones模型或其变形计算出来的公司可操纵应计项目来代表盈余质量,并用盈余质量衡量公司中有监督职责的机构(例如董事会、独立董事等)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督。Klein(2002)以美国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董事会的独立性与用Jones模型计算出的应计额负相关,结论表明构建独立的董事会可以更有效地监督公司财务报告进程。顾煜等(2015)以2009—2013年度沪深两市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采用这一模型衡量微利企业的盈余质量。王兵(2007)以我国2002—2004年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修正后的Jones模型来估算盈余质量,考察独立董事是否履行了监督义务,研究发现独立董事的设立并不能提高公司盈余质量,表明那一时期的独立董事无法有效发挥其监督职能。
式(2)与式(1)的不同之处是将可操纵应计项目范围扩大,主营业务收入变化经过了当期应收账款变化量的调整。
在本文中,笔者设变量Da_Dechowi,t为上市公司i在t年度用修正后的Jones模型计算出的操纵性应计项目的绝对值。
2.自变量
首先,给出变量MEANINDSUPi,t的定义,即上市公司i在t年度监事会中独立监事(外部监事)所占的比例,如果该公司没有聘用独立监事(外部监事),则变量MEANINDSUPi,t的值为0。笔者采用变量MEANINDSUPi,t来衡量上市公司i在t年度聘用独立监事的程度作为主要的自变量。
其次,用变量SOEi,t、POEi,t定义公司i的股权性质。如果是国有控股SOEi,t为1,POEi,t为0;如果是民营企业POEi,t为1,SOEi,t为0。
3.控制变量
笔者参考国内外研究公司应计项目的文献,选取公司i在t年度的以下财务指标为控制变量:公司在4月30日的市值SIZEi,t、总资产净利率ROAi,t、资产负债率LEVi,t、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HRCR1i,t、前两大股东持股比例SHRCR2i,t。另外,还控制了年度YEARi,t以及行业INDi,t两组虚拟变量,若数据属于各自年份或行业取1,否则取0。所有变量的定义参照表2。
4.模型
四、研究结论
(一)描述性统计
表3展现了在所有设立独立监事的公司中,独立监事占监事会人数比例的描述性统计。
从表3可以看出,设立独立监事的公司总体呈上升趋势,且大多为国有控股公司。笔者把数据分为两类,一类设立了独立监事,另一类没有设立独立监事,并给出了两类数据各个财务特征和治理特征的描述性统计,见表4。
(二)假设检验
1.独立监事的设立与公司盈余质量关系的分析
表5报告了公司设立独立监事占监事会人数与该公司的可操纵应计项目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两者呈显著负相关,即随着监事会独立监事比例的增加,公司的可操纵应计项目明显减少,盈余质量得到了大大改善,其中t值为-2.93,在1%置信区间上显著。这与学术界对于设立独立监事可以有效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的猜测相一致,验证了本文的假说1。另外,为了验证假说2,加入了SOE、POE两个自变量,回归结果也在表5中给出。结果显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独立监事更能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责,而民营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监事,全是自愿聘请,其监督效果反而相对不突出,这与笔者在假说2中的预测恰恰相反。
2.稳健性检验
在式(3)中,因变量Da_Dechow是上市公司用修正后的Jones模型计算出的操纵性应计项目的绝对值,在样本中笔者取其操纵性应计项目为正(或为负)的数据进行分别回归,结果不变。另外,公司自变量是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占监事会总人数的比例,用来衡量该公司聘用独立监事的程度。笔者创建了两个新的变量:上市公司聘请独立监事的人数、上市公司是否聘请了独立监事的哑变量(聘请了变量值为1,否则为0),用来分别替换自变量MEANINDSUP,得出的结果依然支持本文的假说1,回归分别在1%与5%的置信区间上显著。另外,在式(4)中也按照以上方法进行自变量替换,SOE回归系数均为负,在1%置信区间内显著,POE回归不显著,结果也与之前的结论保持一致。
五、结语
考察假说1的结论,笔者认为独立监事有效提高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发挥了监督和检查该公司的业务执行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的作用。独立监事制度已经体现了其缓解上市公司第一类以及第二类代理问题、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价值所在,政府相关机构应该予以推广或强制要求。
同时注意到,假说2的结果显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独立监事更能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责,而民营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监事,全是自愿聘请,其监督效果反而相对不突出,这与假说2中的预测恰恰相反。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民营企业把独立监事制度作为粉饰其公司治理能力的工具,其独立监事缺乏相应的独立性。为此给出以下建议:首先,相关部门要规范独立监事的聘用流程,只有独立监事的选择、任免、奖惩不受控于公司的董事和经理,才能保证其独立性,从而充分行使职责。其次,在独立监事人选的问题上,可以尽可能选择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这样独立监事才具有监督的动力,如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供应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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