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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5-09-10张娜

理论导刊 2015年9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建设党的领导

张娜

摘要:法治中国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社会事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保证;科学认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把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指导;彰显法治的个性和特色,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方向;汲取法治精华,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先进的法治文明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借鉴。

关键词:法治中国;党的领导;法治建设;基本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9-0094-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确定下来,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开辟了新的征程。十八届四中全会“接续三中全会决定”,[1]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法治中国建设迎来全面推进的最佳历史契机。建设法治中国实乃前无古人的创新事业,离不开强有力领导主体的推动、科学理论的指导、正确方向的指引及对古今中外法治经验的吸收。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保证

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的根本保证。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与西方国家所走的“社会演进型”道路不同。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经过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自由发展和充分发展的阶段,由下而上逐渐形成的。历史上的中国缺乏法治产生的条件和环境,法治无法自然生成,新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有强有力的力量来推动。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处于现代化之中的政治体系,其稳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2]纵观世界范围内政党与法治的关系,可以发现,任何国家的法治都是在政党的领导下完成的。中国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必须由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领导中国人民逐步实现。[3]党的领导是中国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所处的执政地位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和理想信念,是与争取人民的解放、人民的幸福和人民的主人翁地位的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根本上说,党的领导同民主法治精神是完全吻合的。[4]

改革开放以来,党积极吸取历史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法治建设的顺利开展。邓小平曾指出:“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5]342法治是保障社会安定、促进民主发展的基本途径,法治建设当然要靠党的领导。江泽民对党领导法治建设有更深刻的认识,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他还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6] 553三者有机统一是党中央对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认识,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顺利开展。十六大以来,胡锦涛继承和发展了上述思想,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党的领导。[7]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他重申了要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8]十八大报告再一次强调三者的有机统一。[9]习近平把三者的有机统一确定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关键。[10]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核心。同时明确“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11]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11]在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特殊阶段,党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考验是如何领导人民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党要经受这一考验,必须通过法治巩固自身的执政地位。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说明,如果执政党不讲法治或者不重视法治,甚至破坏法治,允许个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那么,这个党执政的国家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幸”。经过“不幸”灾难的中国共产党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文革”结束后,胡乔木就明确指出:“宪法是由我们自己领导制定的,法律也是我们自己领导制定的,如果我们自己可以不遵守,那人民怎么遵守呢?遵守了又有什么用呢?那不是人民都变成傻瓜了?”[12]他还指出党没有权力违反法律,也没有权力任意修改法律,如果党认为法律规定不合适,必须通过立法程序修改。邓小平明确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5]371其中已经蕴含着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根据这一思想,1982年宪法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定下来,十二大又将这项原则写入党章。在此后的几次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上,对该项原则都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十三大和十五大分别在政治体制改革部分重申了这一原则。十六大报告除此外还增加了“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6]553直接体现了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精神。同时进一步突出强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6]553对党员和干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十七大报告不仅仅强调共产党员要成为守法的模范,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还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8]30十八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党员干部:“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9]习近平强调党员干部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治建设具体环节的作用,要“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10]

法治中国建设,是一个宏伟的系统工程。不仅要制定一系列良好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加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法律得以真正贯彻实施,在行政领域依法行政,在司法领域依法司法;而且要在人治残余影响根深蒂固的基础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不仅要配置和规制国家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在民主的、法治的轨道上高效运行,而且要形成切实保障人权的法治机制和尊重人权的习惯。这样的系统工程,只有在党的领导下,进行顶层设计、科学规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协调各部门工作,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才能完成。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使人民更加拥护党的领导,增强党的权威,不断增强党抵御腐败和应对风险的本领,才能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科学认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把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指导

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离不开科学、系统的法治理论指导和支撑。马克思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法及法律现象作了系统的解释和回答,揭示了法治的本质,是科学的法治理论。然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只有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才能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工人阶级反对资产阶级法治和创建自己革命法治斗争经验的科学总结,通过揭示资产阶级法治的虚伪性,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支持,其内容更多地是对资产阶级法治的批判。因此,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解,应结合特定的时代,做出科学的认识。在阶级斗争的特定时期,马克思主义只对当时重大问题作了阐述,有些问题并未论及或论述得不够充分、全面。恩格斯曾特别声明:“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13]马克思曾说过:“一切都是不完善的。”[14]因此,我们应科学理性地对待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那种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视为包罗万象的、不可逾越的、万能的绝对真理的观点,是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观相悖的。[15]

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最先进、最科学、最富有生命力的理论体系,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能够随着时代变化不断地总结历史经验,吸收和凝聚人类一切优秀的文化成果,不断地完善、丰富和发展,从不固步自封、僵化不变。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也是如此。对于当前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的一些新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完全预见和提供现成的答案。如果仅从马克思斯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教条地理解,势必会得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已经过时、不能指导法治中国建设的结论。恩格斯早就指出“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的理论”。[13]作为马克思主义重要组成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由新时代的思想家去充实和发展,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党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邓小平在继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提出和论证了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这个划时代的重要主张。他深刻分析了“文革”的教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5]333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5]146这些思想蕴含着崇尚法治、反对人治的重要理念,揭示了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法治建设领域,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强调“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6]第一次郑重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战略,并明确指出了依法治国的涵义。这充分表明了党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有了全新认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刻分析了中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一步推动了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胡锦涛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性,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7]他首次分析了依法治国的前提、基础和关键: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还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情况创新性地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而准确地抓住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和关键。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针对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尤为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提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10]同时,他在新的历史时期创新性地提出“法治中国”这一命题,明确“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0]的法治建设思路。

实践证明,上述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就为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正确的理论指导,革新了人们对法的认识,有助于全国上下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在建设法治中国终极目标的要求下,中国共产党必须紧紧围绕法治自身发展的主题和趋势,不断扬弃,自觉地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三、彰显法治的个性和特色,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方向

法治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反映了人类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智慧和经验。亚里士多德首先对法治的核心内容进行了阐述,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8]后来,不同时代的哲学家、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但其基本内涵和精神是一致的。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主要有三个含义:一是从法治体现的精神来看,法治应当包含法律至上、制约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恶法非法等精神。强调通过法律对权力约束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二是从治国方略上看,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一种治国方略。三是从政治基础看,法治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它包含有一系列民主内容。在专制君主的统治下,同样可以把君主的任意奉为法律,但这不是民主的法律化,不是法治。

“文革”结束后,为了避免历史悲剧的重演,中国共产党亟需从对历史教训的反思中寻找中国发展的基本方向。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认识到能否真正实行法治,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一个根本问题,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初步表达了在中国必须实行法治的基本思想。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标志着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被正式确定下来。此后,党中央在多方面突出法治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性。在立法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得大部分领域实现有法可依,并认识到“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1]为推行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政府与法律的关系上,强调法律至上,政府活动只能在法律之内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只能在法律之下而不能在法律之上。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从而保证行政权力的运用符合法律所体现的人民意志和利益并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实现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司法上,积极推行司法改革,保证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守法上,强调公权力守法的重要性,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应该依法司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法外特权,等等。总之,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每一次法治创新,都是围绕着对民主、人权、平等、自由等的保护,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控制和限缩。而这些恰恰体现了法治的共性。

法治的共同性从来都不否定各国法治的独特性。政治制度、民主法制、公共行政等“必须适合一个国家,就像个人量体裁衣;因此,对费城好的东西可能对巴黎是坏的,对圣彼得堡则是荒谬的”。[19]法治中国建设必然是“中国”的,离不开中国的制度和国情。

国情,是一个国家选择法治道路的重要依据。法治应该与一国的历史背景、基本国情一致,凡能顺应历史潮流,适应本国国情的法治才能维护下去。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需求。法治建设要有一定的指标体系,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和国情相适应,中国的问题只能用中国自己的法律来解决。[20]任何国家的法治建设都不是领导者凭空想象出来的,也不能从其他国家照抄照搬,而必须以自己国家的国情和实际为依据,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有着上千年的人治传统,“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乃至法治理念被社会逐渐接受,但“个人崇拜”“一把手说了算”和“权力至上”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人治传统和做法不可能一下子消失匿迹,仍会极大阻碍法治中国的推进。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传统价值观念受到严重冲击,新的价值观念还没有形成共识。正是由于缺少对“深水区”改革的明确指引和价值共识,社会思想难免陷入一定的混乱,价值信仰和社会信任都出现了危机,崩塌和扭曲也就随之悄然发生。[21]脱离了价值观念支撑的法律规则,只是规则制定者的主观意志,很难为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必要的价值指引与正当性评价,也就不可能很好地被遵守和执行。价值的缺失是法治中国建设所面临的深层困境。而且,滞后的体制和制度已越来越成为中国发展和前进的障碍。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如何处理新与旧、传统与创新、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确实是法治中国建设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经验,凡是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走对了路,举对了旗,定对了制。[22]建设法治中国要坚持正确的路线,选择正确的道路,要有正确的方向指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概括为“三项核心要义”(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五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法治中国唯一的正确道路。法治中国建设能否成功,取决于我们能否长期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汲取法治精华,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先进的法治文明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借鉴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观念都必然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社会土壤之中,产生和发展于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是延续上千年的民族共有的价值观念在法律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我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积淀了丰富的法律文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既要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也要运用我们自己优秀的法律文化资源,二者不可偏废。封建时期的法律思想尽管不适应当代社会的现实要求,但是其丰富的理论积淀和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却是任何其他西方社会理论所无法代替的。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源自于中国本土的法律文化更具有群众基础。在法治建设中,党中央领导集体非常重视传承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主张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优秀法律文化相结合,取其精华剔除糟粕。如,中国传统文化倡导以“德”治国、以“礼”治国,强调德治、礼治、仁治。“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阶级社会的治国之道。这种“以德率法”的思想在今天虽然不合时宜,但其注重道德教化,对预防犯罪、严格自律,仍然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党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注重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邓小平指出,实行开放政策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因此,“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23]148教育与法律手段并用的思想,反映了党对法治局限性的认识和对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视。江泽民更是创造性地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胡锦涛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命题,把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高度。核心价值体系,包含了对法治价值的追求和传统道德价值的发扬,是一个系统的价值体系,意味着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道德建设。习近平也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0]十八届四中全会再一次强调:“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11]

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既重视道德的规范作用,又重视法律的引领作用。党把“德”“法”两种治理手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水乳交融,标志着党治理技术的成熟和对法治认识的深化。另一方面,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党坚决予以剔除。如受古代轻视法治思想的影响,特别是中国近代不良宪政传统的影响,宪法的权威性、至上性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为此,江泽民多次强调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极为重要。胡锦涛也非常重视中国的宪政建设,注意克服中国宪政发展中的糟粕文化对当代中国宪政发展的不良影响。他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的观点,明确了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地位。习近平重申了这一思想,并强调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10]

借鉴国外法治经验,是改革开放的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以开放姿态对待世界法治经验的表现。如,西方法治思想的核心是法律至上,任何国家权力和个体权利都由法律规定。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借鉴西方法治思想,实现了从重人治向重法治的转变。邓小平首先认识到法治的积极作用,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中的合理因素持认真借鉴的态度。他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5]333他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23]177此后,党和国家不断深化对法治的认识。1989年9月,江泽民在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提问时就坚定地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人治还是法治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胡锦涛进一步提出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法治、政党执政规律的新认识,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24]习近平在首次以法治为主题的党中央全会上,第一次就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做了深入阐述和顶层设计,体现了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强意志和决心。[1]实践中,我们也借鉴了国外大量的法律制度。比如,由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制度主要学习前苏联;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任职资格考试合而为一,主要是学习英美法系的做法;律师自治主要是学习国际通行的惯例;由法院审理行政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纠纷的行政诉讼,也是学习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等等。实践证明,借鉴、参考西方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它既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降低法治建设的成本,推进法治中国的顺利建设,又可以使我们在最大范围内参照国际惯例及世界各国,尤其是法治成熟国家的普遍做法,尽快与国际接轨,适应全球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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