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税制改革的突破点
2015-09-10郭纲
郭纲
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经济体发达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税制完善与合理的程度,其中又以直接税占比的提升及其成为主体税种作为一个重要的体现。所谓直接税是指那些纳税人与负税人合二为一的税种,换句话说,就是纳税人缴税后不能或者很难将此税负转嫁他人负担的税种。因为这个特点,直接税对纳税人收入的调节更具针对性和穿透力。
无论从建立现代税收制度体系以更好地适应我国日趋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更为有效地调节我国不同群体间业已存在的收入差距的现实需要来讲,加快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中的占比,显得十分迫切而且意义重大。
在我国现有的税制体系中,属于直接税的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等。围绕逐步提高直接税比例这一目标,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现实条件,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已经并轨和统一,税率提升的空间已经很小,遗产税和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的开征恐怕还需要等待合适的时间窗口,改革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成为时下备受关注的一个重点。
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笔者以为,终极方向是,通过改革与完善,逐步建立起以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并向综合征收为主过渡,以源泉预征和个人年度申报纳税相结合并向个人年度申报纳税为主过渡的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趋近终极目标的过程中,还有许多的工作要推进。具体而言:
一是要对现行个人收入的分类进行整合与归并。包括将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合并、将个人的财产性收入与投资性收入合并,等等。
二是要在整合归并个人收入种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征管办法和征缴程序,提高税收征缴过程的透明度,降低税收征缴双方的成本。
三是要逐步从目前简单地考虑一个相同免征额的不尽公平合理的所得额扣除,逐步向更为全面合理地考虑个人实际赡养家庭费用的扣除转变,以更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公平合理。
四是除了定期获得的诸如劳动报酬类收入可在源头做适当的预征外,其他一次性收入原则上可按年度计算,在次年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由个人进行申报纳税,并对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一系列配套性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建立及其有效执行的支撑。否则,改革的目标也只能是空中楼阁。要解决税务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过程中的信息对称性问题,所需的配套性制度和政策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个人信息实名登记的制度。实名登记的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就业单位、银行账户、家庭成员及其房产、诚信及其失信的记录等。
个人收入通过银行等第三方支付的制度。国家应明确规定,法人单位要以银行转账等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向个人支付各类收入作为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应把法人单位以现金直接向个人支付收入的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
个人信息可征询的制度。税务、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查询个人的相关信息,并在限定范围内使用。
个人信息全国联网的制度。以高科技和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个人信息联网制度,最大限度消除个人信息的区域性盲点。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关乎全国亿万家庭和普罗大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国家税收的征管成效与公平合理,不能操之过急,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而且也只能是积极而稳妥地加以推进。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资深市场观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