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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经济效益分析

2015-09-08王勇超周庆山

现代情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合作博弈信息公开博弈论

王勇超 周庆山

[摘要]本文从信息具有价值这一角度进行分析,通过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模型进行理论论证,推出合作博弈是双方的最好选择。由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倒逼出机制设计,通过法律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然后进行实证分析,使用各国人均GDP($)和政府公布信息自由法的年度之间的关系来证明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经济增长,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国家经济上较为贫困。从而得出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存在极大的必要性。

[关键词]政府;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博弈论;合作博弈;经济效益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5.01.0D2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5)01-0007-04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现了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接受社会监督并进一步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增值的价值观念。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1766年瑞典通过的要求政府公开文献的《出版自由法》,据不完全统计,自1966年美国通过的《信息自由法》以来,全世界至少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制度,我国也于2008年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研究近年来非常丰富,涉及范围较广,研究问题逐步深入,但是围绕这一问题的研究多从法学、行政管理学等角度进行研究,从经济学角度特别是信息经济学角度研究较少,其中,梁亚静等从博弈论视角分析了加强政务公开对预防政府官员腐败的意义;侯甜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范登义的论文则研究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收益问题。这些研究运用实证分析方法试图从权益角度转向效益角度进行更为深入科学的分析,因此本文也将从这些方面进一步阐释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效益,从而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落实提供理论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中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其保障公民信息自由的精神价值、推进社会信息化发展的示范价值以及监督行政机关公平、公正、有效运作的政治价值,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也具有调节信息均衡,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个人生活搜寻成本、行政活动的管理成本及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的重要经济价值。特别是在网络经济及大数据时代的环境中,信息的透明、公开及时获取与科学分析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市场改革具有重要的红利博弈价值,能够极大地促进市场向更加完美的完全竞争市场发展,进而使得资源的配置更有效率,从而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

1.政府信息公开经济效益的纳什均衡模型分析

市场经济在社会稀缺资源配置效率上的优势,归根结底是信息效率上的优势。奈特认为,由于企业家越来越认识到信息或知识在经营中的效用和信息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因此,在自由竞争的社会里,信息无可争议地构成社会的商品形式之一。也就是说信息在市场经济中是有经济价值的,谁拥有了信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谁就处在了有利的位置,就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假设政府是一个整体,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组织)是一个整体,在信息市场上政府和市场主体二者构成了信息市场上的寡头,也就是说在信息市场上是寡头市场,双方对于公开自己所拥有的信息具有互动性。在此使用博弈论进行信息市场分析,这里假设政府和市场主体都拥有一定量的信息,双方只进行一次博弈,如果双方都公开自身的信息,各获得效用10;如果一方公开自身信息,另一方不公开,则信息公开的一方获得效用一2,不信息公开的一方获得效用12;如果双方都不信息公开,则双方都获得效用0。如图1所示:

此时的政府和市场主体被称为博弈的局中人,信息公开和不信息公开是局中人的策略。图中纵向表示市场主体的选择,横向表示政府的选择。表格称为“支付矩阵”,表格中的数字叫做“支付”,就是局中人所获,第一个数字是市场主体获得的效用,第二个数字是政府获得的效用。

先分析市场主体,市场主体选择哪个策略,要看政府选择哪个策略。如果政府选择信息公开,则市场主体选择信息公开获得效用为10,市场主体选择不信息公开获得效用为12,市场主体作为一个理性人,为了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市场主体应当选择不信息公开;如果政府选择不信息公开,则市场主体选择信息公开获得效用为-2,市场主体选择不信息公开获得效用为0,因此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应当选择不信息公开,市场主体获得效用为0。总之,不论政府怎样选择,市场主体的最佳选择都是不信息公开。

对于政府而言,政府选择哪个策略,要看市场主体选择哪个策略。如果市场主体选择信息公开,则政府选择信息公开获得效用为10,政府选择不信息公开获得效用为12,政府作为一个理性人,为了自身的效用最大化,政府应当选择不信息公开;如果市场主体选择不信息公开,则政府选择信息公开获得效用为-2,政府选择不信息公开获得效用为0,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应当选择不信息公开,政府获得效用为0。总之,不论市场主体怎样选择,政府的最佳选择都是不信息公开。这个博弈的均衡就是双方都不信息公开。这个博弈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即纳什均衡。

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下政府和市场主体理性选择的结果,是双方都选择不信息公开。原本双方都信息公开获得的总效用为20,一方信息公开另一方不公开信息获得的总效用为10,双方都不信息公开获得的总效用为0。双方都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是选择了总效用最小的0,这就造成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矛盾的原因,一是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和政府都不知道对方的选择,双方没有进行协商;二是由于是一次博弈,不是多次博弈,双方只需要考虑这一次利益最大化。但是事实上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相互透露信息是长期的,长期来看相互透露信息对双方的总效用最大。如果是多次博弈,双方博弈的均衡就会是另外一种状况。就会有动力选择信息公开。

从帕累托改进角度来分析,一次博弈的情况下双方的稳定状态是都不信息公开。如果一方选择信息公开,另一方选择不信息公开,则信息公开的一方受损,不公开信息的一方受益,不是帕累托改进。双方都选择信息公开比都选择不公开信息总效用要大20,双方都选择信息公开使得每一方都获益10,没有人因此受损,是帕累托改进。因此,从帕累托改进角度可以得出双方都信息公开是最优选择。endprint

2.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倒逼机制设计

现实中的市场主体和政府的信息公开属于长期博弈,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对于政府来说获益多少不确定;对市场主体来说,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市场主体获益多少也不确定。双方各自拥有多少信息,对方都不知道,并且双方都会根据对方这一次是否信息公开来决定下一次己方是否信息公开,整个博弈过程是动态的。因此,现实中的市场主体和政府的信息公开属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每一方在决策是否信息公开时,都是根据对方信息公开的概率来决定己方是否信息公开。如果市场主体选择信息公开,则政府也选择信息公开;如果政府选择信息公开,则市场主体也选择信息公开。反之,如果市场主体选择不公开信息,则政府也选择不公开信息;如果政府选择不公开信息,则市场主体也选择不公开信息。双方都根据经验来判断对方信息公开的概率,但是,每一方都有动力退回到不公开信息,一旦有一方选择不公开信息,另一方也会选择不公开信息,于是双方就会回到都不公开信息的状况,即回到纳什均衡状况。

为避免市场主体和政府在信息公开这一问题上陷入纳什均衡而不能自拔,必须进行机制设计使得双方都信息公开。机制设计就是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没有私人信息的一方如何让具有私人信息的人把信息真实的披露出来。为了使得合作行为长期坚持下去,使用直接显示机制即通过法律强制双方都信息公开无疑是最保险的机制设计。

为防止双方退回到不公开信息,各国相继公布法律强制要求市场主体和政府信息公开,从而保证双方都能够信息公开。国家制定公民信息公开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其中美国的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统一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等法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有《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等。英国通过《消费信贷法》、《保密和电子传输条例》、《信息保护法》、《信息自由法》和《环境信息条例》来保障市场主体和政府的信息公开。德国通过信用保障机构(SCHUFA)来保障市场主体信息公开,通过《信息自由法》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我国于2008年5月1日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3月28日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来强制公开市场主体信息。实践中,各国相继制定法律法规来保障市场主体和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长期合作。

3.政府信息公开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当市场主体和政府都不公开信息的时候,双方都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这对于双方的决策都是不利的,增加了双方决策错误的可能性。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作为经济人必然需要充分的信息,只有信息充分,才能够尽量避免决策错误,决策正确,才能够正确的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进而促进GDP的增长,达到人均GDP的增长。同样,政府在决策时也需要正确的信息,只有信息正确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等才能够正确,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才能对经济起到好的作用。

一国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逐步的过程,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通过研究发现,一国政府在公布信息自由法之前往往已经经历了长时间的公布政府信息阶段。一国政府公布信息自由法越早,市场主体获得的信息就越多,可以认为其国内市场经济中决策需要的信息越充分。下面表1是11个国家的人均GDP($)和政府公布信息自由法的年度。各国政府排序按照公布信息自由法从早到晚的顺序排列,在这里认为信息自由法公布越早,市场中的信息就越充分。

图2是根据表1做出的,用于说明11个国家的人均GDP($)和政府公布信息自由法早晚的关系。可以看出,总体来讲公布信息自由法越早的国家经济越富裕。

表2是在表1的基础上增加了布基纳法索——马拉维18个国家人均GDP($),新增加的18个国家都没有公布信息自由法,为了下面作图的方便,假设这18个国家于2043年公布信息自由法。

图3是根据表2做出的,用于展现原有的11个国家与新增加的18个国家的人均GDP($)和政府公布信息自由法早晚的关系。通过图3可以看出没有公布信息自由法的18个国家目前都处于非常贫困的状态;而已经公布信息自由法的国家则富裕的多。

4.结论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类型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垄断市场。从效率的角度讲,这四种市场类型从优到劣的排序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垄断市场。作为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完全竞争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市场的参与者具有充分的信息。从市场的参与者拥有的信息完备程度来看,市场从充分信息到不充分信息的排序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垄断市场。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就是尽可能的把市场推向完全竞争市场,趋向完全竞争市场的过程也是不充分信息向充分信息发展的过程。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市场的参与者获得更加完备的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促进市场趋向完全竞争市场。

通过以上研究表明,从理论上来看市场主体和政府都公开信息对于双方是有利的,都增加了效用。实证研究也证明市场主体和政府都公开信息,有助于人均GDP的提高,原因在于,信息公开降低了政府和市场主体决策错误的概率,使得市场经济中的决策者决策更加正确,优化了资源配置,进而提高了经济效率,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巨大的经济效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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