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
2015-08-28李骁
李骁
摘 要:民商法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而综合调整理念的确立就是其重要的体现,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是该理念主要的内容,本文对综合调整理念的分析有利于深入理解民商法的重要内涵。
关键词:民商法;综合调整;原因分析
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民商法的法律规范,近年来,民商法在理念上开始由传统向现代转变,而该转变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综合调整理念的确立。
1 现代民商法综合调整概述
民商法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它主要是由民法和商法构成,二者都是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但是它们的具体的法律内涵有所不同,民法主要调节的对象是各种社会经济活动,而商法却有着特殊的规范对象,经济纠纷需要运用商法来进行有效的调节。市场经济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自我调节,但是对一些严重制约经济活动有效进行的行为还是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民商法的具体规范可以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原有的民商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很难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很多经济行为的发生难以得到法律的规范,这种状况对民商法的调整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针对这些经济行为,在民商法的法律体系中可以运用经济学的相关手段来规范市场的秩序,这种综合调整方式在民商法中的运用为综合调整理念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该法律的调整范围,并且有效地弥补了民商法的缺陷。民商法的综合调整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而在这四个法律方面的调整内容有很大的区别,对民法的综合调整主要是依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物权法的调整主要是要明确具体的物权关系;在对侵权责任法进行综合调整时要注意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从而有效地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在企业的运行中离不开公司法的调整,这种调整可以帮助公司法人进行有效地治理。
2 现代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的确立体现
1、民法的系统调整
民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有自己特定的市场主体,有些市场主体由于受到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而导致其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失效,因此在进行具体的调整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对那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来说,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不将其包括在内的,而只有那些完全民事行为人的经济交易才能在民法的系统中调整,并且这种调整才会具有法律意义。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严重影响着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案件中,很多行为必须在法律具体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果超过有效的期限,那么经济主体的权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法在调整经济活动时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这一原则贯穿整个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市场主题也要用诚实守信的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具体活动都要体现这个原则。
2、物权法
在一些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的有些行为会危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物权法的出现有效地规避了这些风险,物权法中的法则规定法律主体可以在危险发生之前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物权,这些危险的消除需要司法机关来排除,而司法机关只有在接收到具体的申请后才会对侵权行为进行排除,物权法的颁布有利于防治市场活动中危险行为的发生,因此人们在生活中要有物权意识,通过物权法中法定公示制度来了解与自己有关的物权关系。现在市场活动中的经济纠纷有很多是与物权相关的,这种纠纷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3、侵权责任法
市场主体在享有规定的权利的时候也要履行具体的义务,每个人在市场中开展活动时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侵害,侵权责任法在民商法的体系中主要针对的是市场活动中的侵权行为,通过法律的手段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可以有效地保证市场活动的顺利开展,对于市场主体本身而言也是一个很好的法律保护。
4、公司法
现在社会中的公司发展越来越迅速,然而公司在确立和运行的过程中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公司法主要对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在市场中运行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公司的董事、法人和员工之间的具体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范,首先一个公司在成立运行之前要到规定的部门去登记,这种制度可以帮助核实公司创办的具体条件,从而保证其正常合法地运营,在公司成立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也需要法律的监督,公司法通过对具体的活动进行干预从而保障市场中的经营活动能够健康有序地开展。法人既代表了公司的利益,也要学会维护员工的利益,法人在执行董事会的决定时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对一些不符合竞业规定的决定法律要适时干预,这样公司的治理结构才能符合现代化的要求。
3 现代民商法树立综合调整理念的原因分析
1、私法公法化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有严格的公法和私法之分,这种划分严重阻碍了法律的现代化,也不利于有效地解决市场中的具体问题。民商法在以前的法律体系中属于私法的范畴,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划分已经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在很多司法案件中,公法和私法都开始互相融入,这種趋势充分体现了综合调整的理念。在民法的一些具体规范中,比如说在侵权责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很多规定中都没能得到体现,这种私法公法化的趋势也导致了民商法开始运用综合调整理念来规范市场活动。
2、法律的经济分析思想的影响
民商法虽然在发展过程中对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发挥过重大的作用,但是其在综合调整方面仍存在很多方面需要改善,正确的价值取向一直是民商法的显著优势,在公平公正原则的指导下,很多司法实践都得到有效地解决,然而民商法在调整的时候主要集中在事后,这种调整模式严重限制了民商法的调整范围,为了能够克服民商法的这些缺陷,在解决具体的司法案件中要学会将经济领域中的一些先进的理念引入其中,这样才能使转型中的民商法扩大调整范围,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更多地关注社会的经济效益。
3、民法本位观的变迁
民法的本位观在不同的时代里有不同的特点,在权利为本的年代里,民法更多地关注人的权利,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民法的具体规定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适应社会的要求,社会的现实性需要民法更多地突出社会本位的特点。经济法的出现改变了一些学者对民法的本位观点,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综合调整;而公司法中对公司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要求公司在运行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这种规定体现了 民商法在综合调整过程中越来越重视社会的重要作用。
4 结语
民商法的顺利调整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分析综合调整理论的基础上要积极开拓新的调整模式,这样民商法才能在具体实施的时候扩大调整范围,从而提高其法律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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