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信息透明度问题
2015-08-28齐圆圆袁格格
齐圆圆 袁格格
摘 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兴起主要是由于市场和政府的失灵以及人们需求的多样化。然而非营利组织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透明度问题,信息透明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故为实现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良性发展,探究信息不透明的表现和解决办法迫在眉睫。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透明度;对策
1 我国非营利组织运行过程中信息不透明的表现
(一)账务信息不公开或公开不全面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捐赠和政府补助收入,但财务管理中存在着不少漏洞,资金用途无明确记录,易生贪污,难免会引起外界的猜疑。另一面,信息披露是社会公众了解该组织的重要渠道,及时并全面地公开非营利组织运行的相关信息是非营利组织良性发展所必为。然而,我国非营利组织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上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一些组织往往在几年后被动的向外界公开信息,可见其信息披露的滞后性。另一方面,大部分非营利组织的公开内容仅限于对其有利的事件,而日常组织运行状况却很少全面地公之于众。
(二)信息公开的虚假问题
虽然非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问题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满足了部分公众对于非营利组织信息的需求。然而,公开的信息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假信息却再次被质疑。当其公开的账务等相关信息被发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难免引起非议,甚至会被怀疑该组织涉嫌巨额利益输送。
2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运行过程中信息不透明的原因分析
(一)透明度的衡量标准难以界定
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不透明实际上并不是指信息的完全封闭或完全不公开。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或许其负责人认为其信息已经相当公开透明,但大众却想了解组织内部运行操作的更多相关信息。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从制度上而言就在于缺乏对非营利组织透明度衡量标准的明确界定,即缺乏对“什么应该透明”、“如何透明”等的明确规定。实践表明,我国非营利组织不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对非营利组织的信誉产生了严重影响,致使组织无法健康发展。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当前的社会状况下,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推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并且它的透明程度大小直接影响着外界对它本身的认知度。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等。这些法律规范虽然涉及到信息公开的多个方面的问题,然而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许多漏洞,尚未完善。同时,税务机关的缺位导致税收监管效率低下,難免引起公众对非营利组织资金使用的质疑。
(三)缺乏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体制基本上是以政府监督为主,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一种监督体系,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一方面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监督存在较大的缺陷。例如财务账目混乱、资金用途不明、缺乏专业的监督人员等问题,组织内部结构存在漏洞。另一方面社会监督力量弱化,社会监督往往比政府监督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效果也更明显,然而我国社会公众的监督角色并未完全发挥。总之,由于非营利组织内部的监督在组织运行中的缺位,外部监督的无效,最终使得监督管理不当成为我国非营利组织运行透明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3 提高我国非营利组织运行过程中信息透明度的对策
(一)明确界定非营利组织信息的透明度标准
一旦透明度标准明确,那将对提升非营利组织运行透明度和公众信任度具有重要作用。从数量上来看,非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应保持充分公开、持续公开以及有限度的扩展公开。从质量上来看,透明度高的信息必须具有充分且有效的信息含量,应满足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重要性、及时性以及可比性等要求。
(二)加强自身建设
要建立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档案,建立针对信息公开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以加强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建设,以此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建立透明度档案的作用不仅在于使非营利组织诚信逐步走向自觉化、法制化,让公信力高的非营利组织因为信守承诺带来好处和发展机会,更让不守信用的组织付为此出相应的代价,从而提高整个非营利组织的诚信水平,进而提高该组织的信息透明度。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内外部监督体系
关于监督则分为内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即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监督;外部监督有几个方面:第一,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政府的合法性使其具有权威性,因此可以使用强制力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并勒令整改。第二,非营利组织的同行互律,通过建立行业间的监管协会来进行横向的监督和协调。第三,媒体的监督,由于他们本身所具有的及时性、全面性、影响力大等特点,对社会公众具有引导作用,对非营利组织提高信息透明度具有震慑作用。第四,社会公众的监督,公众通过浏览非营利组织的网站,对非营利组织的公布的信息真实性进行监督,通过举报组织的虚假信息进行监督。
(四)完善法律法规,健全非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
当下要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制约非营利组织的不良行为, 用法律的权威性来引导非营利组织真正履行信息公开透明的义务。第一,建立信息公开的分类制度。将我国非营利组织划分为公益组织和互益组织,从整体上重新构建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第二,按规定公开相应内容。例如,对于大型的非营利组织即可要求其提交较为详细的信息公开报告,而对于规模较小的非营利组织则可以要求其提交相对简化的报告。第三,逐步建立临时的信息公开制度。在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公益组织的日常活动中发生的对该组织发展或对社会发展的有重要影响事件都应该以相对适当的方式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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