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类院校学生体能达标现状与影响因素分析
2015-08-28车新蕊
车新蕊
【摘要】警察类院校是一所为公安机关培养人才的专门学校,学生在警察类院校学习期间是养成锻炼意识和提高体能的关键时期。关注警察类院校学生的体能训练和体能达标情况是警察类院校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对警察类院校学生的体能达标情况进行了研究,并对研究结果进行了分析,最后给出了提升警察类院校学生体能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警察类院校 学生体能达标 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08-0235-01
0.引言
体能训练是警察类院校学生警务技能训练的主要内容,也是警察类院校学生成为一名合格警察必须要采用的方法。警察类院校作为向公安机关输送人才的主要阵地,不断提高和改进学生的体能是日常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提高警察类院校学生的体能达标率,是警察类院校体能教学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项目。
1.警察类院校学生体能达标的总体情况
选择我国五所警察学院,每所警察学院随机抽取200名学生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学生的达标平均成绩和总体达标率不是很理想。从警察类院校男生和女生的达标情况来看,对男生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反映在耐力素质的1000米和上肢力量素质的引体向上,对女生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反应在耐力素质的800米和下肢力量素质的立定跳远。对这四个年级学生的测试平均成绩进行研究,我们发现低年级学生的平均成绩要高于高年级。在测试的过程中,部分2010级学生的800米或者1000米没有坚持跑完,最后的一小段距离是走完的,而有很多男生在进行引体向上测试时,仅仅只能做3到5次,还有的学生一次都拉不了。各警察类院校规定的引体向上的合格线是10次,“警标 ”规定的 是13次,很明显多数学生是没有达标的[1]。
2.影响警察类院校学生体能达标的因素分析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影响学生体能达标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教学课时少、教学方法不得当和教学场地器材缺乏保障等。
2.1教学课时少
根据五所警察学院的体能教学计划的安排,第一个学年体能训练每周两次,四个课时。第二、三和四学年,每周的体能课是每两周一次,两个课时。学校对学生的体能具有一定的要求,对体能训练的教学效果和考核均具有严格的规定,这使得学生的任务重,体能课时紧的弊端越发明显,体能课对部分学生而言,就成为了“魔鬼训练课”。
2.2教學方法不得当
在对五所警察学院的学生进行教学方法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八成以上的学生表示不满意,部分学生表示满意和一般,学生对教师教学方法的满意度不太理想。通过对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观察,发现有的教师在教育规律、教育理论和语言表达方面把握的不好,无法适应教学的需要,在教学中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单一,忽视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只注重技能和技术的传授。
2.3教学场地器材缺乏保障
对五所警察学院的学生进行调查,发现有一半以上的学生对教学场地的器材不满意,少部分同学表示满意或者一般。体育场馆和器材的使用效率较低,虽然学校所配备的器材能满足体能教学的需要,但是不能满足学生课外锻炼的需求,这对学生的课外锻炼项目的选择造成了很大的局限性,降低了学生对体能训练和体育课的兴趣[2]。
3.提升警察类院校学生体能的对策与建议
3.1增加课时
警察类院校的教务部门,应当提高对学生体能训练的重视程度,适当增加体能课的课时,重新调整体能课时在教学计划中所占的比例。体能课可以进行适当的增加,每周安排两至三次体能课比较合适。学校教务部门在编排课表时应以人体生理发展规律为基础进行编排。
3.2改进教学方法
教师要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勇于创新,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教学。体能训练应符合学生的生理机能变化规律,教师通过教学要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训练方法和训练手段,提高学生的体能,将学生培养成一名体能达标的合格者,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3改善训练条件
警察类院校要按照地方和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对体育活动场地进行规范化建设,并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开设多种体能训练项目,配置面向全体师生的体能训练器材和设施。同时,学校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定,除了上课期间,其他时间也向学生开放体育场馆的器材[3]。
4.结语
要想提高警察类院校学生的体能,就必须要重视体能课教学。教师在对体能教学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的同时,要将愉悦的教学氛围与严密的课堂组织相结合,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增加体能教学的内容,把握体能教学的适当强度。只有提高了体能课教学的质量,才能有效地提高学生体能训练的积极性,实现体能素质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娄丙午.我国警察体育发展历程及学科定位[J].解放军体育学院学报,2014,90(22):901-902.
[2]倪峰.浅议警察体育课程的结构[J].浙江师大学报,2014,78(12):120-121.
[3]陈博.警察体能概念、内涵与训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66(10):2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