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唐代折变考论

2015-08-28卢厚杰

云南社会科学 2015年4期

卢厚杰

一、问题的提出

折变,也称折纳、折造、折充、回造、变造等,*朱睿根认为变造不同于折纳,笔者认为变造虽仅实行于唐玄宗开元天宝时期,但仍属广义上的折变。参见朱睿根《唐代的变造》,《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3年第5期。意指财政收支过程中物资间的折换与变通。折变的历史较为悠久,西汉昭帝把口赋钱折变成菽粟,*《汉书》卷7《昭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28页。王莽曾将訾钱折变成缣帛,*《汉书》卷99下《王莽传》,第4155页。东汉光武帝则把刍藁折变成现钱,*《后汉书》卷1《光武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页。三国时吴国有田租折变之法,*蒋福亚:《“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嘉禾五年的钱布折米》,《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南朝诸朝有租布折钱之制,*唐长孺:《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三联书店,1955年,第78-84页。北魏、北齐的租调征收过程中也存有折变。*《册府元龟》卷487《邦计部·赋税一》,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5827页。

唐代以前,折变仅在财政收支的个别领域运用。唐朝建立以后,正式将折变作为调控政府财政收支的基本制度。学界对唐代折变已给予一定关注,其中折变的种类、影响及评价成为关注重点。关于折变的种类,张泽咸初步厘清了唐前期租、调征收过程中的折变种类,*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4-16页。李锦绣则充分利用敦煌吐鲁番文书,详细梳理租、调及户税征收过程中的折变种类。*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第15页。关于折变的影响及评价,张泽咸认为是害民之苛法,*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二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0-33页。陈明光认为是唐代国家预算内容之一,“其财政效益和社会影响都是积极有益的”,*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第22-27页。李锦绣指出折变增加了唐前期财政和税收政策的灵活性,*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二册),第33页。刘畅则强调租庸调制下的折变存在着多种制度缺陷,不应给予过高评价。*刘畅:《试析租庸调的折纳问题》,《德州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综上可见,关于唐代折变的研究已取得较好成绩,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但迄今的研究尚不够系统全面和辩证,如关于折变种类的探讨,研究重点是唐前期财政收入领域的折变种类,对唐后期的折变种类则鲜有论及,*[日]船越泰次:《关于唐代两税法的斛斗征科和两税钱的折籴折纳问题》,《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85-508页。而有唐一代财政支出领域的折变种类更是无人问津。再如关于折变的方式,陈明光、李锦绣都曾论及物物折变和钱物折变两种方式,但远不全面。对于折变的影响及评价,或持肯定意见,或持否定态度,有关论析也都存在简单化之嫌,缺乏辩证性。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唐代折变的种类、方式、影响和意义等,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考证论析。

二、唐代折变的种类和方式

(一) 折变的种类

先考察唐代财政征收领域的折变种类。唐代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赋役征收,在赋役征收过程中存有下列折变种类。

1.租的折变。唐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政府向课户丁男每丁征收租粟二石,是为租的本色,但在实际征收时,允许百姓以当地物产进行折变,如江南地区即以“稻三斛”折充粟二石,*《新唐书》卷51《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42页。若当地需贮藏米,则又可将稻折成米,即“折纳糙米者,稻三石折纳糙米一石四斗”*《通典》卷12《食货十二·轻重》,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19页。。河南、河北地区的租粟可以米折变,即“应贮米处,折粟一斛,输米六斗”*《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下》,第109页。,即六斗米可折变一斛粟。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敕令“河南、河北应送含嘉、太原等仓租米,宜折粟留纳本州”*《全唐文》卷31《谕河南河北租米折留本州诏》,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46页。,将米又折变回粟。同年,政府又要求河南、河北地区“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下》,第108页。,即要求河南、河北地区以绢折租,代替关中地区的调课。折租造布是南朝遗制,吐鲁番出土有一端题为:“婺州 信安县 显德乡梅山里祝伯亮租布一端 光宅元年十一月 日”的租布。*编号Ast.ix.2b.011,参见王炳华:《吐鲁番出土唐代庸调布研究》,《文物》1981年第1期。此“租布”,即是武后光宅元年(684)课户祝伯亮所纳之折租布。开元二十五年,唐政府又要求“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通典》卷6《食货·赋税下》,第107页。。这里的“回造”意即折变,即以布折变诸州田租。这种要求延续至天宝年间,《通典》记天宝年间江南地区以布折变田租云:“其租:约百九十余万丁江南郡县,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通典》卷6《食货·赋税下》,第110页。,可见规模很大。再者,唐前期生产海盐的沿海地区州县,“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新唐书》卷54《食货四》,第1377页。,实际上是以所产海盐折变田租。

2.调的折变。唐前期均田制下的课户,需按户交纳数量不等的绢絁麻布等,是为户调。其交纳标准为:“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旧唐书》卷48《食货上》,第2088页。。但是,在具体征收时允许折变交纳,如高宗仪凤三年(678),课户将调折成租粟交纳,被尚书省户部度支司列入每年支度国用计划。*[日]大津透:《唐律令国家的预算——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全金部旨符试释》,苏哲译,《敦煌研究》1997年第2期。又如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关中地区“蚕桑少,菽粟常贱,乃命庸、调、资课皆以米”*《新唐书》卷51《食货一》,第1346页。,即关中地区以米折变调以及庸和资课。江南地区盛产麻布,但政府对麻布的需求不大,所以开元二十五年又规定“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输粟一斗,与租同受”*《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下》,第107页。,即将所调之麻布折成粟交纳,其标准是一斗粟折变一斤麻。地方州县政府在征收户调时,还允许课户将布折变成其他丝织品等,如高宗仪凤三年度支奏抄记云:“诸州庸调,先以布乡兼有丝绵者,有百姓情愿输绵绢者,听”*[日]大津透:《唐律令国家的预算——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全金部旨符试释》,苏哲译,《敦煌研究》1997年第2期。,即允许百姓将布折变成绵绢交纳。此件文书又记:“所□□输者,其庸调布□□以脚价为贵,情愿输纟□□,县官人准一端纳绢一匹输送。”即允许以绢一匹折变麻布一端,其中的缘由当是麻布粗重且运输费用高,故允许百姓以轻巧便运的绢折变。以钱折调在庸调征收过程中也较常见,上引文书又载道:“□□□□等杂用,百姓有情愿依上估纳钱者,宜听州宜准敕。”即百姓可以上估绢的价格将调折变现钱交纳。

3.地税的折变。唐前期地税又称义仓税,其税物最初并无正色、折色之分。高宗永徽二年(651)进行地税改革,要求“率户出粟”*《通典》卷12《食货十二·轻重》,第291页。,粟遂成为地税的正色。不产粟的地区,则“听纳杂种充”*《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仓部郎中》,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84页。,即允许以其他粮食折变粟来交纳。从出土文书看,西州的“杂种”包括麦、豆等粮食,*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二册,第86页。当地课户交纳地税时,就可以麦、豆折变粟。玄宗时,杨国忠曾将“地税皆变布帛输京师”*《通鉴》卷216 天宝八载二月戊申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893页。,是把地税粮折变为布帛输纳至京师长安。德宗建中元年(780)推行两税法之后,地税成为两税之一,按照夏秋时间分两次交纳。地税粮也常被折变为绢布或铜钱,即所谓的“旨支米价”*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五册,第50页。。宪宗元和年间,歙州刺史崔玄亮因“民山处,输租者苦之”,“下令许计斛输钱,民赖其利”,*《新唐书》卷164《崔玄亮》,第5051页。即允许将地税粮折变成现钱交纳,惠及一方。

4.户税的折变。唐前期户税的法定税物是现钱,是为正色,不过实际征收时,户税钱常被折变成实物。如高宗、武后时,西州户税钱便大量折变为柴、毡、绁索等物产。*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二册),第52-56页。又如玄宗开元二十三年(735),下令“自今以后,凡是资课、税户……等应纳官者,并不需令出见钱,抑遣征备,任以当土”*《册府元龟》卷487《邦计部·赋税一》,第5829页。,要求课户交纳户税时,将现钱折变为地方物产。再如开元末年,金坛县丞王甲押运户税抵京,所输纳的就并非现钱,而是绢布等轻货。*《太平广记》卷380《金坛王丞》,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3024页。唐后期推行两税法之后,户税钱也成为两税内容,朝廷常以“折籴”的方式把户税钱折变成粮食征收,如德宗贞元二年(786)正月,同平章事崔造“以岁饥……更令两税折纳米一百万石,委两浙节度使韩滉运送一百万石至东渭桥”*《旧唐书》卷130《崔造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626页。,其中应该有户税钱的折变。政府还将户税钱折变成绢布征收,如宪宗元和年间,兖州莱芜县的两税被折为一千匹绢布。*《唐会要》卷70《州县分望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485页。张籍《促促词》诗云:“家中姑老子复小,自执吴绡输税钱”*《全唐诗》卷382《促促词》,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4289页。,反映了江南地区以吴绡折变户税钱。

5.榷税的折变。唐后期,为缓解财政危机,实行榷盐、榷酒制度。榷税钱的征收过程中普遍存在折变。如大历六年(771),代宗下令对酿酒户“量定三等,逐月税钱,并充布绢进奉”*《通典》卷11《食货十一·榷酤》,第246页。,即令将酒税钱折变成布绢交纳。又如德宗朝刘晏主持东南榷盐改革时,恰逢西北战事紧张,军事物资短缺,要求商人纳绢代替榷盐税钱,甚至每缗加钱二百,鼓励商人更多地将榷盐税钱折为绢布,以“备将士春服”*《新唐书》卷54《食货四》,第1379页。。刘晏的继任者包佶更允许盐商“以漆器、玳瑁、绫绮代盐价”*《新唐书》卷54《食货四》,第1379页。,进一步扩大了折变的范围。宣宗大中二年(848)三月,朝廷要求乌池把盐税钱折变成粟米,即所谓“每年粜盐收博榷米,以一十五万石为定额”*《旧唐书》卷48《食货一》,第2109页。。

6.劳役的折变。唐初政府规定“凡丁岁役二旬”,是为正役,即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若属闰年,则服役二十二日)。同时,在不需要征发正役的情况下,准许丁男按照“每日三尺”*《唐六典》卷3《户部郎中员外郎》,第76页。的标准输绢代役,是为庸,这实际上是以绢折变正役。开元二十三年(735),玄宗敕云:“天下百姓,正丁课轻,徭役所入,惟纳租庸”*《册府元龟》卷487《邦计部·赋税一》,第5829页。,即下令以绢帛或者租粟折变劳役。天宝时期,这一政策已覆盖了全国全部的丁男。唐代色役的名目繁多,但多能“纳资代课”,如幕府、掌闲、帐内等即可纳钱代役,谓之“品子课钱”*《唐六典》卷5《兵部尚书》,第155页。,即以铜钱折变色役。又如官营工场的工匠,也可以绢、钱折役,代宗曾下敕云:“诸色丁匠,如有情愿纳赀课代役者,每月每人任纳钱二千文”*《册府元龟》卷487《邦计部·赋税一》,第5832页。,即丁匠每月纳钱2000文以代匠役。再如白直、门夫、船夫等地方色役,服役者每番交纳170—200文不等的折役钱,*《通典》卷35《职官一七》,第967页。亦可不服现役。

接下来考察财政支出过程中的折变种类。唐代财政支出主要有官员俸禄支出、军费支出、政府采购经费支出等,在支出过程中存在以下折变种类。

1.官员俸禄的折变。唐前期,官员的禄米、俸钱在发放时普遍存在折变,如太宗贞观年间,以粟支给官禄,无粟地区又允许以食盐折变粟。*《新唐书》卷55《食货志五》,第1395页。又如敦煌文书伯3348背“唐天宝四载豆卢军上河西支度使和籴正帐牒”记:“准《格》给副使李景玉天宝四载春夏两季禄粟壹佰貳拾硬直,计叁拾捌贯肆佰文,折给上件练”,李景玉春夏两季的禄粟共计120石,但实际发放时被折变成价值三十八贯四百文的练。*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一册,第71页。唐后期,官员俸禄采用“半钱半帛”的支给方式,但实际发放时钱、帛经常互折或折成他物,如元和十二年(817),宪宗下令将百官俸料“数内一半充给元估疋段者,即据时估实数回给见钱”*《唐会要》卷91《内外官料钱上》,第1974页。,即以现钱折变布帛发放。又如会昌年间,武宗灭佛铸钱,铸币存量大增,下令将官俸中的匹帛折成现钱。*《旧唐书》卷18上《本纪第十八上》,第610页。长庆、大和年间,又令“户部应给百官俸料,其中一半合给段疋者,回给官中所粜粟”*《唐会要》卷92《内外官料钱下》,第1977页。,又以粟折变布帛以充官俸。

2.军费的折变。唐后期节度使和度支司划拨军费时常行折变,以期中饱私囊、减少开支。如德宗贞元十四年(798),新任宣武军长官陆长源给军士发放布帛,“[陆]长源命给其直。[孟]叔度高盐直,下布直,人不过得盐三二斤”*《通鉴》卷235贞元十五年二月丁丑条,第7582页。,引发宣武重镇的动乱。宪宗元和八年(813)十月,振武节度使李进贤“使牙将杨遵宪将五百骑趣东受降城,以备回鹘”,但在发放军资时,“所给资装多虚估(胡注:资装不给本色,虚估其价,给以他物)”,*《通鉴》卷239元和八年十月条,第7702页。结果士兵动乱,其全家被杀。又如宪宗征伐淮西镇,判度支皇甫镈拨付军费时,依虚估折变,致使淮西诸军粮料“所破五成钱,其实只与一成、两成”,造成“士卒怨怒,皆欲离叛”的紧张局势。*《旧唐书》卷135《皇甫镈传》,第3741页。

3.政府采购经费的折变。唐政府与市场的联系进一步紧密,市场采买成为政府获取物资的重要途径,*吕岩:《唐朝政府物资购买领域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5期。但在支付采购费用时,经常进行折变。如德宗时修建陵墓,雇佣了大量民间劳力,但在支付劳力费用时,常将现钱折为实物,严重损害了劳工的利益。*《全唐文》卷55《即位赦文》,第603页。再如宪宗元和时,度支司采购粮食,往往以绢折钱,即所谓“度支和籴,多是杂色疋帛”*《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丝绵》,第6056页。。元和年间,朝廷在河南府雇了4035辆车,在支付雇车费时却以布折钱,利用估法差价,最后“节省”了六分之五的经费开支。*《全唐文》卷651《为河南百姓诉车》,第6617页。

(二)折变的方式

唐代折变的具体方式可分为以物折物、以物折钱、以钱折物、以物折役、以钱折役和以役折租等六种。

1.以物折物。唐前期,租粟在征收过程中被折成不同物产,如前所述,江南以稻折粟,河南、河北以绢帛折粟,沿海州县以海盐折粟等。玄宗天宝时,政府每年征收租粟2500余万石,其中“三百万折充绢布,添入两京库。三百万回充米豆,供尚食及诸司官厨等料”。*《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六》,第110页。可见租粟征收中以物折物之普遍。户调也被折变为其他物产,如岭南以银折调,关中以粟折调,安南以丝折调。*《新唐书》卷51《食货一》,第1345页。唐后期,地税旨支米常被折成布帛,俸禄中的布帛则被折为粟米。德宗贞元年间,京兆府的豌豆遇虫灾,度支准许当地将豌豆折变为大豆交纳。*《全唐文》卷474《请依京兆所请折纳事状》,第4845页大和二年(828)五月,文宗下敕有云:“应诸道进奉内库,四节及降诞进奉金花银器并纂组文缬杂物,并折充铤银及绫绢。”*《旧唐书》卷17上《文宗上》,第528页。表明进奉物资中也存在以物折物。

2.以钱折物。高宗时,准许百姓以钱折变调,折价标准是绢帛的上估价格。玄宗开元时,为解决长安、洛阳市场恶钱充斥的问题,要求扬州以质量上佳的铜钱折充租调,即“扬州租、调以钱”*《新唐书》卷51《食货一》,第1345页。,天宝时“天下岁入之物,租钱二百余万缗”*《新唐书》卷51《食货一》,第1346页。,可见以钱折租的巨大规模。宪宗时,山南西道的部分税草被折成现钱,每围折钱120文,即“内五千围,每年折征价钱充使司杂用,每围一百二十文”*《全唐文》卷651《弹奏山南西道两税外草状》,第6615页。唐后期,以钱折地税的情形极为普遍,如歙州刺史崔玄亮以钱折粟,*《旧唐书》卷164《崔玄亮传》第5051页。又如海州刺史李晏以钱折麦。*《全唐文》卷669《荐李晏、韦楚状》,第6800页。宣宗大中七年(853),政府财政收入925万缗,“内五百五十余万缗租税”*《通鉴》卷249大中七年条,第8053页。,这表明大量地税斛斗在征收时被折变成了现钱。

3.以物折钱。唐前期,户税钱在征收时常被折为薪柴、毡、棉布等。唐后期,户税钱多折为粟麦、绢布,如德宗贞元三年(788),姚南仲将河南、河中等地户税钱“折籴豆、麦等贮纳”*《册府元龟》卷502《平籴》,第6013页。,以备军食。榷酒钱则“折纳轻货送上都”*《唐会要》卷88《榷酤》,第1906页,榷盐钱也被折变成绢布、漆器、玳瑁等,此前文已述。除陌钱在征收时亦有“折色零碎”*《旧唐书》卷19上《懿宗纪》,第661页。,青苗钱“有便于纳粟者,计约时估价纳之”*《全唐文》卷53《听纳青苗钱诏》,第575页,即将青苗钱按照时估价折变成等价的粟交纳。

4.以物折役。前文已述,唐前期政府不需丁男服正役时,便准许丁男以绢布折役。在少府监、将作监等机构服役的民间工匠,同样可以绢布折役。贞观二十二年(648),唐太宗令强伟征发剑南民夫营造战船,蜀人苦造船之役,请求“输直雇潭州人造船”,最终“大船一艘,庸绢二千二百三十六匹”,*《通鉴》卷199贞观二十二年条,第6262页。实际上是准许蜀人以绢折役。德宗贞元时,诏曰:京畿地区的“掌闲、纩骑、三卫及桥堰丁匠等,如本司须徵资,并约钱三千、米六斗”*《全唐文》卷414《减征京畿丁役等制》,第4243页。。可见折变色役时,现钱之外,役者还需缴纳粟米六斗。

5.以钱折役。唐代色役多能纳资代课,除上文提及的掌闲、门夫、船夫外,散乐、音声人“有故及不任供奉,则输资钱,以充伎衣乐器之用”,亦可纳钱折役,如散乐人每月纳钱160文,音声人每年纳钱2000文。*《新唐书》卷48《百官三·太乐署》,第1243页。又如文宗开成四年(839),闲厩宫苑使柳正元奏请国营牧场的苜蓿丁,每人“每月纳资钱二贯文”*《唐会要》卷65《闲厩使》,第1335页。,便可不服现役。唐后期,汴州运河的船夫深受牵船之苦,襄邑县令李式规定船夫若居地僻远,“即任纳钱,于近河雇人”*《全唐文》卷751《与汴州从事书》,第7785页。,准许以钱折役。

6.以役折税。唐前期,丁男每年若超限服役,便可以役折税,即“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唐六典》卷3《户部郎中员外郎》,第76页。。唐后期,准许百姓以所服杂徭折充户税,如武宗下令称百姓若往诸陵栽植柏树,即可“典折本户税钱”*《唐会要》卷21《诸陵杂录》,第488页。唐后期以役折税最生动的事例属柳宗元笔下的“捕蛇者”,永州之蛇,药用甚佳,政府“募有能捕之者,当其租入”,即以捕蛇之役折变地税,史称“永(州)之人争奔走焉”。*《全唐文》卷584《捕蛇者说》,第5898页。

在诸种折变方式中,物物折变是唐前期最主要的折变方式,这与唐前期自然经济色彩浓厚、商品经济水平较低的社会经济总体形势相一致。唐后期,钱物折变的情形开始上升,这一新的变化,既与德宗朝推行两税法有关,也是在工商业经济发展、政府与市场关系日益密切的背景下出现的,反映了唐后期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三、折变再认识:多角度的论析和评价

关于唐代折变的影响和评价,简单地予以肯定或否定,可能都失于片面性地看问题而缺乏辩证性。笔者认为,折变贯穿有唐一代近300年,是十分复杂的,只有细致考察折变实施所产生的诸多影响,才能作出较为全面的论析和评价。

(一)折变之利

1.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2.保障政府财政收益及各类需求

唐政府实施折变的首要动机是为了保障其财政收益。有唐一代,灵活性与务实性兼具的折变制度既保障了政府粮食、绢布等物资的供给,也满足了宫廷的奢侈消费需要。

粮食和绢布是政府最重要的物资储备。玄宗时,府兵制崩坏、募兵制兴起,伴随着军事体制的变革,政府开支日益浩大,粮食绢布供给出现庞大缺口。为解决这一问题,玄宗于开元后期在江南、关中、河南、河北掀起一场大规模的折变运动。先是开元二十四年(736),关中内外大获丰收,遂于次年(737)下诏关中“庸、调、资课,皆以米”*《新唐书》卷51《食货一》,第1346页。。同时,在江南“折租造布”,在河南、河北“折租造绢”,获取大量绢布,进而在关中地区以绢布购粮、大兴和籴,最终保障了军粮供给。正如杨际平所言:“唐前期江南的折租造布,与关内的庸调折租,河南、河北不通水利诸州之折租造绢都是出于政府保证供给。”*杨际平:《唐前期江南折租造布的财政意义》,《历史研究》2011年第2期。

安史之乱后,为保障巨额军费开支,唐朝廷屡次在关中、两河地区大兴“折籴”,即将户税钱、青苗钱折变成粟、麦、豆等粮食。两税法下,地税征纳斛斗,户税征纳现钱,如此一来,政府财政收入中的绢布就会变得没有着落。为解决这一困境,朝廷下令以绢布折充两税钱物,也就是陆贽所说的“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全唐文》卷465《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第4750页。,上文提及的莱芜绢布和江南吴绡就是以绢布折两税的典型。

宫廷消费的部分奢侈品也通过折变获取。《唐六典》卷三《职官二·度支郎中》云:“凡金银宝货绫罗之属,皆折庸调以造”*《唐六典》卷3《度支郎中条》,第80页。,表明金银、宝货、绫罗等奢侈物品为庸调的折变物。如岭南多银,要求岭南“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新唐书》卷51《食货志》,第1343页。,即以银折变户调。西安南郊何家村出土有开元时的银饼,这些银饼来自岭南的怀集、洊安二县,*陕西省博物馆、文管会革委会写作小组:《西安南郊何家村发现唐代窖藏文物》,《文物》1972年第1期。就是当地折变户调的银。宫廷消费的部分高级丝织品,也是通过折变得来。如河南、河北的绢帛,图样新颖、花色精美,故政府常以绢帛折变丁租。

3.惠及普通民众

其一,劳役折变放松了人身束缚。唐代劳役是普通民众的重要负担,如广大均田农户的丁男需服正役,不但耗费大量时间,还干扰正常的生产与生活秩序。唐政府允许以绢帛或租粟折变正役,实际上放松了对人身的役使和束缚,显然有利于广大农户的生产和生活安排。如前已述,玄宗开元天宝年间令丁男正役可以以租庸折变,就取得了“人以安之”*《全唐文》卷35《禁资课税户徵纳见钱敕》,第387页。的积极成效。唐朝的工匠、中男、残疾丁男等均需承担色役,政府要求民间工匠前往官营手工工场服役,这既是时间、技能、劳动成果上的压榨剥削,也严重阻碍了民间手工业的正常发展。唐政府下令“内中尚巧匠,无作则纳资”*《新唐书》卷46《百官志》,第1201页。,允许工匠以绢、钱折役,如此一来,民间工匠的人身束缚也必然会大大放松,有益于民间手工业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活跃。有关史料,前文多有述及,兹不赘述。

其二,租税折变有便民恤民之效。以往研究认为在租税折变中,普通民众饱受苛剥和搜刮之苦。客观地说,这的确存在,但不能否认的是租税折变也有着一定的便民恤民之效。唐前期,租、调、地税等均有法定税物,但各地物产多不相同,倘政府严格按法定税物征税,必然给民众生产和生活带来不便。唐政府采取灵活性的折变政策,如前已述“乡土无粟,听纳杂种充”*《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仓部郎中》,第84页。;“诸州庸调,先以布乡兼有丝绵者,有(百姓)情愿输绵绢者,听”*[日]大津透:《唐律令国家的预算——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全金部旨符试释》,苏哲译,《敦煌研究》1997年第2期。,均方便了民众纳税。唐后期,实物折钱交纳的情形非常普遍。王夫之曾分析过本色输纳和折色输纳的利弊,指出实物折钱交纳有四利,其中一利为“金钱大行于上下,固无如折色之利民而无病于国”*《读通鉴论》卷24《德宗》,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726页。,认为实物折钱于国于民均有益处。在丰收年景以粟米折充两税钱物,亦有惠农之效,正如白居易所言:“若量折税钱纳斛斗,既无贱籴粟米之费,又无转卖匹段之劳,利归于人,美归于上,则折籴之便,岂不昭然?”*《全唐文》卷504《论和籴状》第6056页。

(二)折变之弊

1.制度缺陷

其一,折价制度不健全。唐代各类商品物价分上估、中估和下估三等,政府与民间的交易以“中估”为准,即所谓“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估”*《唐六典》卷20《太府寺·两京诸市署职掌条》,第543页。,即依据商品的中等价格。折变折价标准亦遵循这一制度规定。但是,物估上中下三等的制定权掌握在有关官员手里,于是给了他们通过操纵物价来进行盘剥的便利,制度上存在明显缺陷。德宗建中元年推行两税法时,朝廷并未制定明确的折价标准,即“约法之初,不定物估”*《唐会要》卷84《两税使》,第1835页。。两税法推行之后,“钱重物轻”的通货紧缩情形愈演愈烈,绢帛价格不断下跌,贞元十年(794)时,一匹绢仅折1500-1600文,比建中元年时的折价下跌了一半多,农民不得不忍受“倍输”之苦。*《全唐文》卷465《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第4750页。到宪宗元和末年,李翱说一匹绢的折价下降到了800文,*《全唐文》卷634《疏改税法》,第6403页。绢帛折钱持续走低,农民的税负数倍增加。更糟糕的是,推行两税法时将折价制定权交给了地方政府,地方官员得以操纵折价以盘剥压榨,百姓处境更加艰难。宪宗元和四年(809),裴垍制定了折变的价格标准——“省中估”,并要求地方政府认真执行,但省中估“最多只能落实到送省的部分,地方留使、留州的部分是根本谈不到执行的”*吴丽娱:《试析唐后期物价中的“省估”》,《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其成效十分有限。

其二,监察机制不完善。为保证折变的有效推行,朝廷监察机构和地方监察职官对折变的运作进行监察,但限于多种因素,监察机制不够完善,成效有限。唐前期,御史台是最主要的常设监察机构,监察御史和殿中侍御史巡按郡县,对地方官员执政情况进行监察,折变运作也属监察范畴。但是,监察御史和殿中侍御史的员额不多,而唐前期州府却有300多个,必然是力不从心,难以做到全面覆盖。唐后期,监察地方政府折变运作的机构发生变化,除御史台外,增加了“出使郎官”和财政“三司(度支司、盐铁司、户部司)监院”两类官员。*陈明光:《唐朝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监督述论》,《宁波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宪宗元和四年(809),裴垍改革两税折变价格标准及钱物折变比例,就任命度支司和盐铁司院官为两税使,*《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第1888页。加强对折变过程和结果的管理,但两司院官的主要工作是负责财税征收及转运,监察工作只是其兼差,所以实际成效也相当有限。

2.执行弊端

其二,官员肆意扩大征钱比例。德宗朝推行两税法时,并未明确规定两税钱物的折变比例,地方官员利用这一制度缺陷,肆意扩大现钱征收比例,宪宗元和四年(809)下诏斥责称:地方官员“多是征纳见钱……有损疲人”*《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第5834页。。同年,裴垍改革税法,明确规定两税折变的钱物比例,“每州每使合纳见钱数,及州县官俸料内一半见钱数,同分析闻奏,仍使编入今年旨条,以为常制”*《唐会要》卷83《租税上》,第1821-1822页。,但许多地方官员置若罔闻,仍旧多征现钱。宣宗时,多次敕令地方官员严格遵守裴垍所定钱物折变比例,否则给予严惩,*《唐会要》卷84《租税下》,第1829。但多次敕令恰恰反映出所定折变比例并未得到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