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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起诉人与原告的二元建构

2015-08-27王晶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关系

摘 要:关于行政诉讼起诉人和原告的二元建构,我们首先从“原告”以及“行政诉讼起诉人”这两个词汇开始分析,将二者的概念、性质和在法律中的地位梳理清楚,并且与法条相结合,在经过对比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得出原告并不是在所有时期内都叫原告,而在立案之后受理之前它本来的称谓应该是行政诉讼起诉人。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人;原告;关系;二元建构

一、行政诉讼起诉人与原告

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概念,《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第24条一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那么按照以上这些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提起诉讼者就是原告。似乎对于原告的范畴非常简单直接,也很通俗易懂。但是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来看,是否原告真的如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简单直白?

其次,我们引入的一个新的词汇就是行政诉讼起诉人的概念和其资格的认定。

在讨论关于行政诉讼起诉人之前,平时接触的更多的是行政诉当事人,在具体的行政诉讼发生争议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参加诉讼接受法院判决,受到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和机关。可以说,行政诉讼起诉人是行政诉讼参与人中的一员,但是关于行政诉讼起诉人的资格究竟该如何认定,这在理论和实践过程中都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认定。

“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没有有关原告(起诉)资格方面的法律变化迅速”。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之所以可以将行政诉讼起诉人这么定义是因为其具有行政起诉的资格。那么有资格的前提就是其具有这样的能力来作为或者不作为,只有当这个有能力的和有资格的人作或不作时,才发生根据规范来说成为法律条件或法律后果的行为或不行为。”

或许,我们在理论层面并没有很好的将二者进行区分,但是若我们以整个行政诉讼法的实践过程中来看,二者之间的问题便是立竿见影。我们从发条上面来看,《行政诉讼法》第42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依据此条,对于起诉,法院是要进行审查的,审查后至少有两种情况:一是符合条件,立案受理;二是不符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但是,根据前述第2条与第24条之规定,只要起诉,无论是否被法院立案受理,亦然都是原告或者都被称作为原告。至少从逻辑层面来说,这并不符合我们对于原告逻辑上面的要求,所以这里面我们需要引入的就是行政诉讼起诉人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起诉人与原告的关系

在这里,学术界关于原告的性质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资格既是一个实体问题,又是一个程序问题。因为原告资格与引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直接联系,没有行政行为便无所谓原告;同时原告资格又是在程序中产生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资格只是一个程序问题,因为原告资格所要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提起诉讼的资格。

其次,进一步来看原告的法律地位,我们对于原告地位更加侧重的是一种实际的法律地位,即只有取得原告地位的当事人才能够进行诉讼,行使其权利。那么,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从实践出发,依据的标准是只有当事人能够行使其权利才能认定其是原告的地位,我们可以得出在立案之后法律受理之前他并不存在原告的法律地位而仅仅只有“原告”这样的头衔。那么,出现了这样矛盾的情况就是“原告”无“原告地位”的尴尬情况。某些理论在这里将原告进一步来进行的划分,将“原告”理解为“形式上的原告”和“实质上的原告”,也就是说,在立案之后受理之前的这段期间成为“形式上的原告”,而在正式受理之后称为的是“实质上的原告”。这样的确实解决了空档期的地位问题,但是这样的说话与我们平时的对于“原告”的习惯上的概念上的理解并不符合,所以我个人认为,行政诉讼起诉人在这里的存在是有必要的,又或者说,这个概念的存在可以填补原告在某个阶段地位上面的空缺。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诉讼请求他便是行政诉讼起诉人,而法院正式立案之后他便成为了原告,取得了相应的原告的法律地位,或者了原告相应的权利。

三、行政诉讼起诉人与原告的二次元建构

纵观整个行政诉讼法的过程,起诉人资格是一个前置性问题,起诉资格是在一个行政争议形成司法性争议之后即可取得;山当事人只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可成。个人认为没有起诉资格的人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因为他永远不可能享有原告应有的权利,也不会有这样的机会去行使这样的权利,从整个行政诉讼程序来说,他永远不会触动这样的程序的进行,因此,学生认为,没有起诉资格的人是不可能称为原告的,自始就不可能。因此,我们从资格这个点出发,将尚未取得资格或者说自始没有资格的想要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一方便成为行政诉讼起诉人。这样就很好解决了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的程序名称问题,也使得整个程序变得具有说服力。在法院正式受理之后行政诉讼起诉人便完成了它历史的责任,此时的行政诉讼起诉人符合原告的资格、條件、性质正式成为了原告,取得了原告的地位,进而开始行使原告的权利。

四、小结

会有这样的一个命题的提出本身是基于法律法规条文之间的冲突和逻辑上的混乱,导致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无法准确的对某个时段的诉讼参与人下准确的定义。原告并非自始就是原告,在立案之后受理之前,在法律条文上面所提到的“原告”其实是行政诉讼起诉人,而只有在受理之后才是真正实际意义上的原告。

参考文献:

[1]「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张树义.冲突与选择——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时事出版社.1992.

作者简介:

王晶雪(1990.04~),女,吉林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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