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2015-08-27蔡恩惠
摘 要:房屋是人们生活居住的地方,是财产安全的保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巨大的市场利益刺激下,房屋的拆迁已成为国家城市规划和改造的一种方式,楼房的建筑量也成为城市发展的标志,这也就引起了大量的房屋拆迁现象。但因立法的混乱和却失、司法保障的缺位和政府的滥用职权等因素,致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伴随着房屋拆迁所引起的纠纷和上访也越来越多,也就形成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多元利益的平衡问题,是房屋拆迁中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就是通過物权法和侵权法等为相关理论依据,对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减少侵权现象进行的研究,来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进而解决纠纷问题。
关键词:房屋拆迁;被拆迁人;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房屋是公民终其一生而努力奋斗后拥有的最为重要的财产,是居民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可以说,房屋在公民的财产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在近些年来,我国在进行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往往侵害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甚至是侵犯了被拆迁人的人身权利,这样样的事情,在这些年中往往发生的频率较高,因此,现如今拆迁已经成为了人们所关注的重点问题,现如今,我们经常能够听到地产开发商的一些恶劣行为,为了快速的进行拆迁,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的侵犯了人身权利的行为来逼迫居民被迫接受拆迁,而地方政府却常常退居于幕后,坐视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践踏,而且在很多时候,地方政府也会有目的性的偏袒拆迁人,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遭受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为何失灵?应如何完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这些正是本文力图解决的,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深入论证来为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出谋划策,以尽绵薄之力。
一、房屋拆迁侵权类型和侵权责任的界定
1.房屋拆迁侵权类型
第一,拆迁主体的严重错位,政府和开发商在利益的驱使下达成共识,政府对于开发商的一些违法行为采用视而不见的做法,甚至自己也参与其中,裁决机关就等于形同虚设,这就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第二,未遵循法定的程序对房屋非法拆迁,行政的诉讼又受到法律的困扰和现实环境的制约,被拆迁人的诉讼被维持、驳回和撤销结案等现象很常见,被拆迁人很难胜诉,被拆迁人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第三,对房屋的拆迁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开发商通过贿赂评估机构和降低补偿标准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使得被拆迁人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第四,复合型侵权,它是前三种侵权类型的集合体,在现实中较为普遍,是最典型的拆迁侵权行为。
2.房屋拆迁侵权责任的界定
房屋拆迁侵权责任的界定为拆迁人不依法律进行非法拆迁,进而侵害被拆迁人的权益,造成的损害事实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主要特征为:房屋拆迁行为是混合了少许政治色彩的民事行为,由于其不法性和过错性,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拆迁责任请求权的主体包括房屋的所有人和相关法益的享有者,是物权法平等保护物权的体现;政府和开发商不法的行使拆迁权力和其他侵权的行为等,对被拆迁人造成了权益的损害。行使不法的权力和被拆迁人权益的损害是成因果关系的。
二、房屋拆迁侵权责任认定
1.过错要件的认定
对于房屋拆迁中过错的认定既要考虑主观的过失或是故意的心态,还要强调客观的违法行为。首先对于政府来说,过错的认定要区分开是作为的过错还是不作为的过错。作为的过错是指在房屋拆迁中,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违背法律对房屋的拆迁进行不当的干预;不作为过错是指政府的行为人不按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为人应该对损害的结果进行负责。其次是开发商,拆迁人的强制拆迁和在补偿协议上对被拆迁人权益侵害的行为,可以认为是故意的过错形式。最后是对政府和拆迁人共同的过错认定,是指政府和拆迁人在统一利益的驱使下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侵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2.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很重要的,因为因果关系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如果因果关系不成立的话,行为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在房屋拆迁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应该采用必然因果关系,因为必然因果关系能够简单化因果关系,房屋拆迁中政府和拆迁人的过错是很难区分开来的,而必然因果关系使得承担责任清晰化,有利于确定对被拆迁人的赔偿金额,对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是很有效的。
3.损害结果的认定
在房屋拆迁中损害结果的认定是客观的界定,违法和合法的行为都可以导致损害。侵害事实是权利受到侵害的表现,损害在因果关系上来看,行为人滥用职权是因,被拆迁人的损害事实是果。损害是法律的事实,但其发生却并不是一定导致民事责任,所以要做好损害的定位。损害的结果也有显性和隐性的,在房屋拆迁中房屋的所有权和公民的土地使用权等物权权益,因开发商在补偿协议中的违约使被拆迁人受到侵害所造成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就是隐形的损害结果。
4.违法性要件的认定
房屋拆迁行为中违法性要件的认定是行为人对自己无过错的举证不充分,便被认定为有过错,但对于有过错不违法的行为人,则不被认定侵权。违法性解决的问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否被侵害,侵害人是否对侵害的结果具有预见和避免能力,如果侵害人对侵害结果无法预见和避免,则认为侵害人不具有可非难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房屋拆迁中的侵权行为,将违法性要件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是可行的。
三、被拆迁人权益难获得有效保护的原因
1.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
立法方面缺乏法理基础,立法是政府机关在房屋拆迁中执法的根源,相关的立法违背了法律的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于政府机关的违法行政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立法对房屋拆迁法律的不确定性,房屋的拆迁法律关系既有民事性质也有行政性质,对于房屋拆迁法律有持民事法律关系的支持者,也有持行政法律的支持者,这就混乱了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降低了政府的行政责任,进而导致房屋的拆迁运行不顺;立法使司法权得不到很好的行使,被拆迁人无法直接民事诉讼,必须经过行政裁决,如有不服还需经过行政诉讼,这样致使拆迁双方无法在法院得到解决,而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被拆迁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很好的保护。
2.行政权力的异化
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达成了一个利益的联盟,在房屋拆迁中政府可在其中得到一笔可观的土地出让金,这就导致了政府对拆迁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忽视,使得被拆迁人的利益被侵害,而又由于我国现今对财税体系的不健全,使得政府的收支有多一条,这就是为什么政府部门对城市建筑如此放任的原因。部分政府官员沉迷于世俗的升迁,正常的城市建设是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而房地产的开发扩大城市的建设,是最快捷的体现业绩的方法,所以政府便打着公益的牌子来求城市短期快速的发展,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却忽视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3.现行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机制的缺陷
在2004年的7月1日开始实施并发挥效力的《行政许可法》中第八十三条中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这就表明《条例》中关于拆迁许可证的规定已经失去了正当性,可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还没有根据《行政许可法》对《条例》中不符合上位法的拆迁许可进行清理和停止执行。《行政许可法》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在相关领域规定听证制度后也在行政许可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而《条例》中却并没有关于拆迁许可听证的规定,这明显有违上位法。可以说,现如今拆迁许可证的发放直接关系着被拆迁人的利益,很多时候,有关政府部门在未告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就擅自向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拆迁人发放,着中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刑侦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非法的对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进行了剥夺,长期以往,这种违法的行为,放纵了拆迁人,使其在拆迁过程中因持有许可证,所以就肆意妄为,这严重的损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并且,在审核和监管过程中,政府的有关部门,往往在对申请拆迁人资质和实施拆迁的条件中,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就导致其,在许可证的发放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使得一些不具备法律资质的开发商具备了进行拆迁的资质,然而这种行为本身就使得当事人双方平等对话的平台失去了公平性,这对于被拆迁人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四、房屋拆迁侵权行为救济的选择
1.侵权行为责任模式的选择
在房屋拆迁侵权行为中,选择救济的侵权模式也有很多种。由于侵权类型的多样和法律的复杂,民事责任形式既要重视对财产权的保护,还要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这对于侵权形态复杂的房屋拆迁的侵权行为来说,被拆迁人的权利大体上能得到保护;侵权行为包括各种类型财产权、人身权和物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多以金额赔偿为主,从这种角度考虑选择侵权责任模式具有操作性;价值判断上的非难性在侵权模式中对政府和开发商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也能从某种程度上起到规范政府和开发商行为的作用。总之,在房屋拆迁中侵权责任模式更适合解决物权、债权的侵害问题。
2.侵权行为责任方式的探究
房屋拆迁行为的侵权类型有主体错位越权、没依照法定程序拆迁和没给合理的补偿,由于对房屋拆迁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对侵权类型的责任性质就不同,而不同的责任性质就有针对不同侵权类型的责任方式。政府的主体错位和不依法定程序工作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因此被拆迁人都有权利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开发商未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的行为的责任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开发商也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因此,对于上述房屋拆迁中的这些行为,采用侵权责任方式更为合理。
3.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严格的控制拆迁许可条件,目前房地产开发持续不下,某种程度上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而合理的降低拆迁许可可以有效的控制房屋的拆迁活动。在对拆迁申请进行严格的把关,务必要确保所有的相关资料和资料的真实性,并加强对内部的管理,确保工作人员依法工作。最后在对拆迁人进行监督,确保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不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
评估应具有市场化,政府不得介入价格的评估中,尊重和允许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自主评估。对于估价的标准和方法政府不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干扰,一切都应由房屋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各方面的原因进行专业的估价。被拆迁人自己支付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费用,来防止由拆迁人支付评估费用进而控制评估价格的现象的发生。
五、结束语
房屋拆迁是现今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在房屋的拆迁中不仅要追求城市建设的发展,更应该重视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使被拆迁人在拆迁中的损失降到最低。房屋拆迁不仅仅是城市规划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对于保护私权利益的法规和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这就需要借鉴相关的侵权责任和物权法的先关理论,在对具体的制度进行细化、改进和完善。总之,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就是政府在权利的作用下来平衡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的利益,并协调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来缓解现在房屋拆迁中的矛盾关系。
参考文献:
[1]何虹.我国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年02期.
[2]盛雷鸣.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之探讨[J].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3期.
[3]李强,崔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解析与质疑[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02期.
[4]梅林.浅析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未来性——兼论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新方式[J].法制与经济,2006年08期.
[5]李爱民.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分析[J].法制與社会,2009年05期.
[6]闫飞,任飞.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与对策——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角度解析[J].法制与社会,2009年26期.
作者简介:
蔡恩惠(1984年11月生~),男,汉族,浙江宁波人,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工作单位: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现南开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