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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务农、姓农
——从山东实践看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2015-08-26孔祥智

中国合作经济 2015年9期
关键词:联合社供销社会化

为农、务农、姓农
——从山东实践看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二级教授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院长

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同志指出:“供销合作社要以提高为农服务成效为主线,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强化与农民组织上、经济上、服务上的联结,努力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要利用产业类别齐全、经营主体众多等优势,推进经营体系再造和经营机制创新,推动不同产业、不同经营主体融合对接,提高供销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和自身实力。”

山东省是国务院批准开展供销合作社改革综合试点的四省之一。全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践行着“为农、务农、姓农”的要求,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首要标准,走出了一条以“土地托管”服务为核心的为农服务模式。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探索 符合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大方向

中央11号文件指出:“当前,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深刻变化,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迫切要求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生活需求加快升级,迫切要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生活服务。”怎样给农民提供这样的生产、生活服务?什么样的机构才能够为农民提供这样的服务?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就是国务院确定的4个供销合作社综合试点省的核心任务。对此,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同志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六代会”上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要以提高为农服务成效为主线,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强化与农民组织上、经济上、服务上的联结,努力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要利用产业类别齐全、经营主体众多等优势,推进经营体系再造和经营机制创新,推动不同产业、不同经营主体融合对接,提高供销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和自身实力。”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服务兴社”的道路,和汪洋副总理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高密市计划在原29处建制乡镇各建设1处隶属于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中心,开展测土配方、智能配肥、农机作业、农产品收储加工、农民职业培训等“一条龙”服务。

高密市胶河区张家庄为农服务中心,是由胶河生态发展区供销合作社、胶河生态发展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神泉山农产品公司、张家庄村委共建的综合性、“全产业链”式服务平台,中心除了为农民提供智能配肥、大田作业、烘干仓储、收购加工等生产性服务外,还与农村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信用合作、领取粮食直补、缴纳水电费等生活服务,真正做到了“农民外出打工,供销合作社替农民打工”。

中央11号文件明确要求供销合作社改革要“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要“做到为农、务农、姓农”。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探索构建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按照广覆盖、拓领域、重规范的思路,采取以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场地、资金等出资方式,带领农民创建合作社,截止到2015年6月底,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农民合作社10794个。这些合作社由于是供销合作社领办,有供销合作社指导,一般都能够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真正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运作。在此基础上,又引导合作社走进一步联合的道路,按照相关产业或者产业链的思路,发展乡镇层面和县级层面的联合社。截止到2015年6月底,全省范围内已经组建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470家,县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52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由本乡镇主导产业的合作社按产业或产业链的标志联合在一起,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是“风险共担,受益共享”的实体社,并且与供销合作社基层社“两社合一、融合发展”。这样,一方面促进了农民合作社的集团化发展,另一方面恢复和强化了供销合作社基层社,实现了基层社对涉农乡镇的全覆盖。县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所有合作社的自愿联合,具有联合会性质,与县级供销合作社“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并且到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法人,而不是实体性经济组织。这样,两级联合社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组织体系健全以后,如何为农服务?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利益组织体系健全的优势,大力推进以“土地托管”为核心的服务规模化,打造“3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高密市计划在原29处建制乡镇各建设1处隶属于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中心,每处服务半径2—3公里,服务农田3—5万亩,开展测土配方、智能配肥、农机作业、农产品收储加工、农民职业培训等“一条龙”服务。例如,高密市胶河区张家庄为农服务中心,是由胶河生态发展区供销合作社、胶河生态发展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神泉山农产品公司、张家庄村委共建的综合性、“全产业链”式服务平台,中心除了为农民提供智能配肥、大田作业、烘干仓储、收购加工等生产性服务外,还与农村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信用合作、领取粮食直补、缴纳水电费等生活服务,真正做到了“农民外出打工,供销合作社替农民打工”。截止到2015年6月底,全省共建成和在建为农服务中心497处。计划到2020年建成1500处,基本覆盖涉农乡镇。省供销合作社还开通了覆盖全省的“96621服务找供销”服务热线,倒逼各级供销合作社认真履行为农服务职能。

调查表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从“土地托管”入手构建为农服务中心,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兼顾了一批不愿意流转土地同时种地积极性又不高的农民。通过托管,这部分农民既不用担心土地转出后会带来的种种风险,又不用自己亲自经营土地,因而很受他们的欢迎。

第二,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后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从2014年起,一些地区经营不善的家庭农场开始倒闭;一些土地股份合作社也由于经营风险和晾晒场地等问题难以解决而步履维艰。

试验成功后,佟庆富立即拿出所有的存款购买了必备包装设备,进入规模生产。同时,佟庆富还查了很多特种鱼的习性和营养特点,咨询了一些酒店的厨师,整理出了一套烹饪名贵鱼的说明书,和塑料瓶一起作为赠品放在礼品盒里。他把礼品鱼做成了高、中、低三个档次的包装,把它们推向了沈阳的各大超市和土特产礼品市场。佟庆富的礼品鱼一上市就得到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了送礼的首选。原先一条只能卖20元的鱼,一包装成礼品鱼以后就能卖到100元了。仅仅一个春节,佟庆富就足足净赚了40万。更值得一说的是,因为鲜鱼成了包装精美的礼品,所以它超出了节日的限制,成了一个任何时间都适合购卖和赠人的好礼品,销量不断。

第三,越是新型经营主体越需要社会化服务。不管是家庭农场,还是农民合作社,包括绝大部分农业企业,土地经营的规模都不可能很大。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数据,当前经营规模50亩以上的农户达到341.4万户,占总农户数的1.3%。其中经营规模50—100亩、100—200亩、200亩以上的农户数分别占50亩以上农户数的69.0%、21.9%、9.1%。这样规模的农场,是不可能购买所有农业机械的,部分生产环节(甚至主要生产环节)需要采取外包的形式,这就产生了对社会化服务的客观需求。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探索 符合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

在1983年一号文件中就正式提出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概念,并认为产前产后的农业服务,已成为农业生产者的迫切需要;1991年,国务院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出专项通知,不仅界定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本形式,明确了发展方向和原则,还确立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首次提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概念。自此,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就成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任务。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了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容和发展方向。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以“为农、务农、姓农”为内容的综合改革是符合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划的发展方向的。

第一,遍布全省的为农服务中心是以基层社主体,联合农民合作社或其联合社、农业企业甚至村“两委”等组织构建的。前述高密市胶河区张家庄为农服务中心就是由胶河生态发展区供销合作社、胶河生态发展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神泉山农产品公司、张家庄村委等机构共同组建,具有明显的主体多元化特征。

第二,服务中心以合作社或农业企业为载体,为农民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按照中央11号文件的要求,立足于农业生产方式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重点解决“谁来种地”和“地怎么种”问题,通过“土地托管”把分散的、超小规模的农户联系在一起,为他们提供机耕、机播、机收、田间管理、施肥、灭虫等产中服务及生产资料购买、贷款担保和粮食晾晒、储藏、销售、加工等产前、产后环节的服务,这些不同环节的专业化服务加起来,就形成了全产业链的系列服务,做到了“农民外出打工,供销合作社替农民打工”。临沂、潍坊、枣庄等地还出现了购有烘干机器的服务中心。安丘市供销合作社引进中国农业科学院先进技术,运用“氯化苦”熏蒸土壤消毒技术和生物有机菌肥,对重金属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调查中发现,一些服务中心覆盖下的农民,尤其是子女外出打工的老年农民,认为现在当农民很轻松、很幸福。“一个电话就搞定了”,就是对供销合作社实践的最高评价。

第三,服务中心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合同确定下来的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是纯粹的市场关系。在这一关系下,农民把承包的土地以“某生产环节托管”或者“全托管”的方式委托给服务中心耕种,合同规定了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服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二者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即使农民把承包土地入股合作社或者农业企业,也完全是市场行为。

第四,尽管目前供销合作社条例没有出台,供销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没有最终确立,但其作为一个承担着一定政府职能的公共机构却是毋庸置疑的。在山东省的调研中我们发现,试点地区的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这一先天优势,有效整合了政府涉农部门的公共服务资源,并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市场化的服务资源有机结合,构建了“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这是今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也是山东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点。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整合社会资源为农民提供全产业链的服务,市场化主体(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科研机构等)的参与是要获取一定的收益的,否则,这类主体的行为不可能持续。那么,在农业产业整体利润较低的情况下,这部分利润是从哪里来的呢?

经济学中的规模经济,是指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下,由于专业化水平提高等原因,使厂商的单位成本下降,从而形成厂商的长期平均成本随着产量(即规模)的增加而递减的经济现象。而通过“土地托管”和全产业链服务,试点地区的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和技术水平大为提高,从而产生一部分超额利润,这部分利润被参与服务的主体和农民分享。

由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通过“土地托管”所形成的规模效益,是小规模农户无论如何努力都难以达到的。换句话说,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探索的实质,就是在小规模农户的限制条件下,通过服务实现了规模经济。这个过程,就是建设现代农业的过程。正如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所说的那样:“就是改造传统农业、不断发展农村生产力的过程,就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

几点需要关注的问题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成功探索,为全国范围内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综合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值得在同类地区进行推广,但也存在着很多领域需要进一步探索。

一是供销合作社如何介入和引导农村金融改革问题。金融供给对农业发展至关重要。总体上看,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并且通过趋利化的商业金融很难得到解决。当下农村民间金融的乱象正是在广大农民努力解决金融供给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则而产生的,国务院在山东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供销合作社抓住这一契机,在规范中统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包括互助性金融、农业保险、农民养老保险、财产保险,构建一个规范而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二是联合社问题。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在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乡镇级和县级联合社,其中,乡镇级联合社到工商局注册,是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县级联合社到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法人。这一做法对于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可能加入联合社的内容,并且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一级联合社都会到工商局注册。从我们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县级联合社主要起到联合会甚至联谊会的作用,因此建议在推广的时候改为联合会,到民政部门注册为社团法人。当然县级也可以依托某一产业或产业链组建联合社,那也应该到工商部门注册,是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另外,对于联合社的治理结构问题,在相关法律没有出台的前提下,应该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登记管理意见》,参考国际通用规则制订出相应的条例或者办法。

三是“3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的适应性问题。半径3公里左右的服务圈,可以为4—5万亩耕地提供托管服务,大体上相当于乡镇合并前一个乡镇的地域范围,服务效果好,各个方面都能够获益。这个范围主要是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平原地区的经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试点经验要向其他地区(包括省内非试点地区)推广,还需要考虑在丘陵、山区以及经济作物的适应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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