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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石漠化变化影响因素分析:县域石漠化治理视角*
——基于第二次石漠化监测并以贵州省为例

2015-08-26蔡志坚岩张黎明

江淮论坛 2015年4期
关键词:石漠化贵州省比例

蔡志坚 蒋 瞻 陈 岩张黎明 

(1.南京林业大学,南京210037;2.贵州省兴义民族师范学院,贵州兴义562400)

南方石漠化变化影响因素分析:县域石漠化治理视角*
——基于第二次石漠化监测并以贵州省为例

蔡志坚1蒋瞻1陈岩1张黎明2

(1.南京林业大学,南京210037;2.贵州省兴义民族师范学院,贵州兴义562400)

基于第一、二次石漠化监测数据并以贵州省为例,在县域层面上利用计量经济模型对石漠化变化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1)治理因素对石漠化改善影响很大,其中退耕还林项目面积占总治理面积的比例每提高1个百分点,则石漠化改善率提高0.715个百分点。治理面积占石漠化面积的比例每增长1个百分点,改善率就提高0.419个百分点。(2)自然因素中的林木覆盖率对遏制石漠化退化作用最大,其每增加1个百分点,石漠化退化率就下降1.042个百分点。社会经济因素中的人均耕地面积和城镇化率分别增加1个百分点时,退化率分别下降0.359个百分点和0.215个百分点。因此,扩大石漠化治理面积,特别是增加退耕还林面积,提高林木覆盖率,提高城镇化率等措施是石漠化治理的有效途径。

喀斯特石漠化;生态治理;改善;退化;贵州省

以贵州高原为中心的我国岩溶地区生态系统脆弱,石漠化现象严重。[1]近年来国家启动了石漠化综合治理、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保护等项目对石漠化进行整治,取得了很好效果[2];第二次石漠化监测结果也显示,与第一次监测相比,我国石漠化土地面积净减少96万公顷,减少了7.4%,但石漠化治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地区土地石漠化改善(1)情况差异很大,如在第一次和第二次石漠化监测期间,贵州省有些县的石漠化土地改善面积(2)占调查面积的比例不到1%,但有些县的比例却高达24%;二是石漠化治理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着严重的石漠化边改善、边退化(3)现象,如贵州省兴义市在第二次石漠化监测期间,其石漠化改善面积占调查面积高达23.07%,但石漠化退化面积占调查面积的比例也高达22.99%。[3]我们不禁要问:影响石漠化土地变化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已实施的石漠化治理项目如何影响石漠化变化方向、影响程度多高?不同地区石漠化治理效果的差异是否与石漠化治理措施、治理面积及当地所实施的项目类型有关?

针对上述问题,现有文献主要是利用石漠化空间演化信息,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探讨石漠化变化原因。[4][]5][]6]涉及石漠化治理效果时,通常是利用遥感等技术对某个具体项目的治理效果进行评价[7][8],无疑,这些文献对本文所提问题已进行了深入探讨,但仍存在缺陷:一是忽略了县域间生态项目实施效果的差异性。县级政府是各类公共政策实施的基层主体,石漠化项目实施中常见县级政府根据本地资源优势配套实施其他各类公共政策如扶贫资金等的举措,这意味着,即使石漠化空间演化结构相同,所实施的石漠化治理项目也一样,但县域间的实施效果却可能大相径庭。二是忽略了同一地块上石漠化治理项目投入的重叠性和治理效果的难以剥离性。国家已实施的和石漠化治理相关的生态项目多达十多项,实践中同一地块的石漠化治理效果往往是整合性使用多个项目资金及多种政策工具的结果,当对具体项目评价时其实施效果经常被夸大。[9]

因此,本论文拟对生态治理前提下县域层面的石漠化变化影响因素展开研究。由于第一、二次石漠化监测结果提供了省、市、县三级能定量反映石漠化治理与石漠化变化的丰富数据,而贵州省是中国石漠化面积最大、类型最多、程度最深、危害最重的省份之一,也是国家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省份,全省88个县(市、区)已有78个纳入国家《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大纲(2006—2015)》中石漠化综合治理专项计划,已实施的与石漠化治理相关的国家级项目多达12项。因此,论文以贵州省为例,通过对第一、二次石漠化监测期间石漠化变化影响因素的分析,试图回答上述问题,并对今后石漠化治理的政策完善和工程项目实施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提高县域生态项目石漠化治理效果。

一、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本论文拟用多元线性回归方程构建县域土地在第一、二次石漠化监测期间其石漠化变化的分析模型。由于论文研究的是石漠化治理背景下的石漠化变化影响因素,因此,本文把影响因素分成两类:石漠化治理因素和非治理因素,具体如公式(1)所示:

公式中石漠化治理因素和非治理因素在第3部分中进行讨论。石漠化变化用石漠化改善率和石漠化退化率两个指标体现,所需数据主要源于第二次石漠化监测数据。由于石漠化监测中石漠化变化类型分成明显改善型、轻微改善型、稳定型、退化加剧型和退化严重加剧型等五类,因此石漠化改善率和退化率的计算方法分别如公式(2)和公式(3)所示:

论文的主要数据来源有三个:一是贵州省第一、二次石漠化监测数据,二是贵州省及各县的统计年鉴,三是贵州省向国家十部委(局)报送的退耕还林情况资料。

二、研究区石漠化及石漠化治理

(一)研究区的石漠化及石漠化变化情况

1.研究区的石漠化状况

第二次石漠化监测数据显示:贵州省喀斯特地形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3.71%,喀斯特地形中石漠化、潜在石漠化和非石漠化的土地面积分别占29.54%、26.59%和43.87%,石漠化土地以轻度和中度石漠化为主。比较第一、二次石漠化监测数据,5年间贵州省的石漠化土地面积增加了9.67%,其中主要以中度石漠化面积增加为主(表1)。从县域角度看,各县(市、区)喀斯特土地类型的构成比例差异很大,如望谟县石漠化、潜在石漠化和非石漠化土地面积占总调查面积的比例分别为71.46%、17.18%和11.36%,而贵阳市小河区则为13.36%,13.03%和73.61%。

表1 贵州省石漠化土地面积分布

2.石漠化变化情况

(1)总体石漠化变化状况。第一、二次石漠化监测期间,贵州省的石漠化变化类型以稳定型为主,其占总调查面积的86.00%,改善型占8.31%,而退化型占5.39%,这表明贵州省总体石漠化改善的速度快于退化速度。从县域角度看,利用公式(2)、(3)计算得到的各县石漠化改善率、退化率两个指标数值差异极大,以省级石漠化改善率8.31%和退化率5.39%为基准,这78个县(市、区)的石漠化变化可以分成高改善—高退化、高改善—低退化、低改善—高退化和低改善—低退化四类,各类型的县(市、区)数分别有20、21、10和27个,其极值分别为(23.07%,22.99%)(19.89%,3.03%)、(5.73%,10.95%)和(1.77%,0.765)(图1)。

(2)分石漠化程度的石漠化变化状况。贵州省第二次石漠化监测期间不同石漠化程度的土地石漠化变化状况如表2所示。从石漠化程度缓解角度看,石漠化等级越高的土地,其石漠化下降面积占本等级面积的比例越高,即石漠化程度越高,其改善的可能性越大。但从石漠化程度上升角度看,轻度石漠化土地其石漠化上升面积占本等级面积的比例最高,即轻度石漠化土地退化的可能性最大。整体看,中度石漠化土地其石漠化程度下降面积占总下降面积的比例最高,而非石漠化和潜在石漠化土地其石漠化程度上升面积分别占总上升面积的三分之一。

表2 两次石漠化监测期间贵州省分石漠化程度的土地石漠化变化状况

(3)分土地使用类型的石漠化变化情况。土地使用类型可分成林地、耕地和草地三类,两次石漠化监测结果显示:调查面积中林地所占比例最高,而草地所占比例最低。由于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第一、二次石漠化监测期间林地的面积占比上升,而旱地面积占比下降。从石漠化情况看,草地的石漠化面积占其总面积的比例最高,而林地则最低。第一、二次石漠化监测期间,除林地外,旱地和草地中石漠化土地所占比例都上升(表3)。

(4)分植被盖度的石漠化变化情况。植被盖度与石漠化程度密切相关:非石漠化土地除外,其他土地都呈现出一种规律:石漠化程度越高,其植被盖度越低。非石漠化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因农作物类别原因,其植被盖度分布在40%~79%间(表4)。

(二)石漠化治理状况

1.石漠化治理面积。第二次石漠化监测结果显示,贵州省石漠化治理面积(3)达282.90万公顷,占喀斯特调查面积的25.24%,但从县域角度看,这个数值差异很大,最高可达94.22%,最低为1.69%。

2.石漠化治理措施。石漠化治理措施包括林草措施、农业技术措施和工程措施,第二次石漠化监测结果显示,贵州省这三种措施所治理面积占总治理面积的比例分别为80.3%、9%和10.7%。从县域角度看,绝大多数县(市、区)的治理措施也是以林草措施为主,其所占比例最高达99.01%,最低为37.89%。

3.石漠化治理工程项目。贵州省涉及的与石漠化治理相关的工程多达12项目,但项目间的规模(包括面积和项目投资)差异程度很大。从治理面积角度看,中幼林抚育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分别占治理面积的27.11%、24.23%和22.36%,但从投资规模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项目无疑是最大的。其他工程如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6.72%)、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0.45%)、农业综合开发工程(0.26%)等所占的比例都很小。

表3 贵州省分土地类型的石漠化变化情况

表4 第二次石漠化监测贵州省分植被盖度的石漠化变化情况

三、石漠化变化影响因素的初步分析

(一)影响石漠化改善的因素

1.治理因素

治理面积的影响。石漠化工程项目实施的目的在于改善石漠化状况,已实施的一系列生态保护与治理项目对遏制石漠化扩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3],故可认为治理面积越大越有利于石漠化改善,本文设置“治理面积占调查面积比例”指标作为反映。

石漠化治理措施的影响。第二次石漠化监测报告中提到“人工造林种草和植被保护对石漠化逆转起着主导作用”[3],表4也显示,除了非石漠化土地,其他土地都呈现出石漠化程度越高其植被盖度越低的规律,实践中也有关于林草措施优于其他两类措施的报告[10],故认为:石漠化治理中林草措施优于农业技术措施和工程措施,当治理措施中林草措施所占的比例越高,越有利于石漠化改善。本文设置“林草治理措施治理面积占总治理面积比”指标作为反映。

治理项目类型的影响。在所有实施的石漠化治理工程项目中,退耕还林项目主要通过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和利用强度,进而改变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户生计模式达到根本性治理石漠化土地目的,其影响最深远[9],故认为退耕还林项目面积占治理面积的比例越高越有利于石漠化改善。本文设置“退耕还林面积占治理面积比”指标作为反映。

2.非治理因素

自然条件因素。石漠化改善的情况与当地的自然条件,特别是喀斯特土地及其石漠化的面积与程度相关。[4][11]生态治理背景下不同石漠化程度土地的改善情况存在差异,以中度石漠化土地其石漠化下降面积占总下降面积的比例最高。因此,本文设置“石漠化面积占调查面积比例”和“中度石漠化面积占调查面积比例”指标作为自然条件的反映。

土地利用类型。土地利用类型直接影响石漠化的改善[12],表3也显示:林地的石漠化程度最低,且在二次石漠化监测期间,林地的石漠化程度持续下降,而耕地和草地的石漠化程度都高于林地,且还在持续退化中。故本文设置“旱地和草地面积占调查面积比例”指标作为反映。

植被状况。石漠化改善与植被状况有关,表4显示:石漠化程度越高的土地其植被盖度越低(非石漠化土地除外),表3也显示石漠化改善与植被盖度的关联,而大面积使用的林草治理措施,其本质就是通过提高植被盖度来达到石漠化改善的目的。由于县域层面的植被盖度无法获得,本文利用“林木覆盖率”指标来反映。

(二)影响石漠化退化的因素

石漠化退化主要是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5],贵州省第二次石漠化监测结果也表明:灾害因素和人为因素是全省石漠化土地退化的主要原因,由这两种原因所造成的石漠化程度上升土地面积占石漠化程度上升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24.40%和47.25%。[3]未有文献显示治理因素会导致石漠化退化,故在此不考虑治理因素。

1.自然条件因素

第二次石漠化监测中的灾害因素以地质灾害为主,而地质灾害的发生率和成灾率本质上与当地喀斯特土地类型构成、土地利用类型、植被类型和植被覆盖率等自然因素密切相关[4][5][10],因此,本文沿用上述“喀斯特地形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石漠化面积占调查面积比例”、“旱地和草地面积占调查面积比例”和“森林覆盖率”等指标作为自然条件的反映。

2.社会、经济因素

社会因素。第二次石漠化监测数据显示过牧、不适当农业经营、过度樵采等是石漠化退化的主要原因[3],其深层次根源在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及农户生计模式对土地的严重依赖[9],农户收入越低,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高。[13]对石漠化治理中退化率最高的黔西南州8县(市)的案例研究表明,农民收入增长对土地、对种植业的高依赖程度,导致了耕地、草地石漠化率的大幅上升[9],而城镇化是缓解土地压力的一种有效方式。[12]故本文利用“城镇化率”、“农村贫困发生率”指标反映社会发展水平。

经济因素。除上述因素外,其他研究还表明:贵州省农民收入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增长速度也相对缓慢的原因在于人均资源相对匮乏,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滞后,特别是种植业比重偏高等原因。[12]由于贵州省农业产业结构以农业和畜牧业为主,前者约占农业总产值的60%,后者约占30%[13],因此,本文利用“农业占农业总产值比例”、“畜牧业占农业总产值比例”代表农业产业结构,用“人均常用耕地”代表农民资源禀赋,用“旱地占耕地面积比例”反映农民土地石漠化的可能性,而用“农民人均纯收入”反映经济水平。

四、石漠化变化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为解决自变量的共线性问题,本论文利用STATA软件中的岭回归方法构建数学模型并进行检验。

(一)石漠化改善影响因素的检验

利用第二次石漠化监测数据计算所得的石漠化改善率为因变量,以文3.1中所列指标作为自变量构建模型并进行计算,结果如表5所示。

DER、DG、REB和CON这4个变量通过显著性水平统计检验,但影响系数的方向和大小存在差异。具体分析可知:对石漠化改善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是退耕还林项目,当退耕还林项目实施面积占总治理面积的比例增长1个百分点,则石漠化改善率就增加0.715个百分点;其次是治理面积,当治理面积占调查面积的比例增长1个百分点,石漠化改善率就增长0.419个百分点,而旱地和草地面积占调查面积的比例增长1个百分点,则石漠化改善率下降0.249个百分点。变量DER对石漠化改善的影响为正且通过显著性检验,应理解为:并非DER越高越有利于石漠化改善,而是由于自然力对石漠化改善起着重要作用[4],当DER越高时,在自然力作用下其石漠化改善的面积可能越多,从而显示出更高的改善率。

变量FC和SM虽未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但前者符合林木覆盖率有利于石漠化改善的预期。后者则显示,虽然省级层面中度石漠化土地的石漠化下降面积占总下降面积的比例最高,但县域层面的数据并不支持此结论。

变量FG的符号与预期方向相反且未通过显y1 kar pder psm pdg p fc fg reb pd rsm con,q(0)。著性检验,究其原因是:虽然第二次石漠化监测报告中提到“人工造林种草和植被保护对石漠化逆转起着主导作用”,并不意味着另两种措施的治理效果不好。此外,证明“林草措施优于其他两类工程措施”的贵州安龙县石漠化治理实践所采用的是林-草治理模式而非单一林地或单一草地模式[10],符合其他文献“林-草结构的保土、保水能力优于单一林地”的研究结果[14],而贵州省绝大多数的林草措施是采用单一林地或单一草地种植模式,尤其后者经常发生的过牧现象已成为石漠化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9]第二次石漠化监测数据也显示:2005—2011年间,草地石漠化退化的速度远高于旱地和林地的退化速度。因此,县域层面的数据并不能证明单一林(草)措施优于工程措施或农业技术措施。

表5 石漠化改善影响因素模型的计量结果

(二)石漠化退化影响因素的检验

以第二次石漠化监测数据计算所得的石漠化退化率为因变量,以上文中所列指标作为自变量构建模型并进行计算,结果如表6所示。

DER、FC、TR和CUL这4个变量通过不同显著性水平的统计检验,这表明:对石漠化退化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是林木覆盖率,当其增加1个百分点时,石漠化退化率就下降1.042个百分点;其次是农民人均常用耕地面积的影响,当其增加1个百分点,则石漠化退化率下降0.359个百分点;最后是城镇化率,当城镇化率增加1个百分点时,则石漠化退化率下降0.215个百分点;最后是石漠化面积的影响,当石漠化土地占国土面积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退化率就增加0.109个百分点。

表6 石漠化退化影响因素的模型计量结果

KAR、DG、POV、INC、AH2和DRY等6个变量虽未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但在符号方向上符合理论预期,因此可以认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和农村贫困率的降低有利于石漠化退化率的降低;旱地和草地面积的增加可能导致石漠化退化率上升;畜牧业产值在农业产值中的占比增加,石漠化退化率也可能上升;喀斯特土地在调查面积中的占比增加,则石漠化退化率可能上升。

变量AH1在符号方向上不符合理论预期,也没有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可能在于:AH1指标统计的是县级层面所有农业用地的产值,一般而言,以旱地为主的单位喀斯特土地产出低于非喀斯特土地(旱地和水田)产出。由于县域间石漠化情况差异极大,喀斯特土地占国土面积比例低或石漠化程度低的地区,虽然其AH1数值很高,但其石漠化退化率却可能很低。

五、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研究主要结论如下:

1.治理因素对石漠化改善率的影响很大,其中尤以退耕还林项目实施面积和治理面积这两个因素的影响为最:当退耕还林项目实施面积占总治理面积的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则石漠化改善率相应提高0.715个百分点;当治理面积占调查面积的比例增长1个百分点,石漠化改善率就增长0.419个百分点。自然力的影响体现在石漠化面积占调查面积比例的指标上,石漠化面积占比越高,受自然力作用得到改善的面积也越多,并体现为越高的改善率。

2.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因素对石漠化退化率的影响迥异。自然资源因素中的林木覆盖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时,石漠化退化率就下降1.042个点。而社会经济因素中的人均耕地面积的增加和城镇化率的提高都有助于降低石漠化的退化率,影响系数分别为-0.359和-0.215。

(二)讨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研究,为提高石漠化治理效果,本研究建议:

1.增加石漠化治理面积,尤其要扩大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规模。超过七成的石漠化改善源于石漠化治理,在所有石漠化治理项目中,退耕还林项目对石漠化治理最为有效,但在本期石漠化治理中退耕还林工程所治理面积仅占总治理面积的22.36%,因此,在增加石漠化治理面积的同时,利用2015年新一轮退耕还林项目重启的契机,尽量把2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范围,以此扩大该项目的规模。

2.新一轮退耕还林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完善。一是退耕还林指标的分配与资金使用应在县域水平上与石漠化的严重程度挂钩。前期退耕还林项目的资金分配并不与各县(市、区)的石漠化程度挂钩,如石漠化率高达56.30%的兴义市(全省平均水平26.90%),其退耕还林项目资金占所有项目的比例仅为8.97%(全省平均水平为22.36%),为此影响了兴义市的石漠化治理。二是退耕地尽量采用林-草混合模式而非单一种林或种草,且还草面积要加以控制。林木覆盖率提高可显著地降低石漠化退化率,而旱地和草地的增加却显著降低石漠化的改善率,因此,在条件许可前提下应鼓励退耕地造林(林-草混合)而非种草。三是兼顾生态与经济效益,并结合农村劳动力特点选择林种与树种。虽然新一轮退耕还林对还生态林、经济林的比例不再作限制,但在树种选择上尽可能选择对石漠化治理更有利的经济林树种,如以花卉、果实或树叶采摘为主的树种。此外,农村劳动力数量下降且老龄化现象严重,而种植业又是劳动力季节性、密集型的产业,在林种、树种选择时,应考虑农村劳动力的这些特点。

3.增加造林投入以保证林木覆盖率提高。造林投入的增加不仅体现在总投资的增加,更需要增加单位面积的投入,其原因在于:今后贵州省石漠化新造林林地主要来源于宜林地(占林地面积的7.55%),与2005年第一次石漠化监测相比,现在宜林地的石漠化率已从2005年的54.66%提高到67.29%,其中,重度和极重度面积占石漠化面积的比例从11.40%提高到16.76%,宜林地石漠化程度的提高意味着造林难度更大,为保证造林效果,则应增加造林地(特别是荒山造林)的单位面积造林投入。

4.发展低土地压力的产业,并多方提高城镇化率。一是发展有利于缓解土地压力的产业,增加非农就业机会并提高非农收入比重。贵州省现有产业结构吸纳农村劳动力能力弱,为提高城镇化水平,除发展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业,特别是农特产品加工业外,利用丰富的自然景观、民族风情及优美的人居环境发展生态旅游业,是提供更多非农就业机会、增加非农收入的有效途径。二是在提高本地城镇化水平基础上,鼓励人口异地(省外)城镇化。鉴于贵州全省的人口压力大,环境承载力低,除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外,首要任务是帮助农村劳动力提升异地就业能力,如在普及9年义务制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职业高中教育,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的、有针对性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等,也是提升城镇化的有效途径,并可显著地提高石漠化的改善率。

注释:

(1)土地石漠化改善和土地石漠化退化:石漠化监测中,石漠化调查区的土地被分成非石漠化、潜在石漠化和石漠化三种类型,而石漠化土地又依其严重程度分成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四个等级。当土地的石漠化等级降低,或从石漠化状态转变成潜在石漠化、非石漠化状态,我们称之为土地石漠化改善;与之相反,则称为土地石漠化退化。

(2)土地石漠化改善面积和土地石漠化退化面积:因第二次石漠化监测把石漠化变化类型分成明显改善型、轻微改善型、稳定型、退化加剧型和退化严重加剧型等五类,则本文的石漠化土地改善面积包括明显改善型和轻微改善型的面积,同理,石漠化土地退化面积包括退化加剧型和退化严重加剧型土地的面积。

(3)治理面积:指各项石漠化治理工程所治理面积的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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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晓妹)

F322.2

A

1001-862X(2015)04-0054-008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www.jhlt.net.cn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1403122);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10JDXM017)

蔡志坚(1969—),女,福建漳平人,南京林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农林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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