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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5-08-25

中国合作经济 2015年7期
关键词:总社供销章程

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经过认真审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决定予以通过。新修订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的议程安排,现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说明。

1 修订章程的必要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下简称现行《章程》)是2010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五年来,现行《章程》对于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和成员社的组织和行为,指导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高度,深刻阐述和全面回答了事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对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贯彻落实好中央11号文件精神,有必要对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总社党组和理事会高度重视并直接领导和主持了《章程》修订工作。2015年3月,总社向国务院呈送的《关于召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的请示》明确将“修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列为大会主要任务之一。为做好《章程》修改工作,总社专门成立了《章程》修改组,制定了修改工作方案,多次听取修改进展情况汇报。《章程》修改组在总社党组和理事会的领导下,认真学习领会中央11号文件、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精神,结合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践和今后事业发展需要,多次进行专题调研和座谈讨论,对现行《章程》进行了逐条分析研究,于6月初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各省级社、计划单列市社、总社机关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征求意见和建议。在认真分析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章程》修订草案送审稿。6月下旬和7月上旬,五届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对《章程》修订草案送审稿两次进行讨论审议和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

2 章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把握的原则

这次《章程》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11号文件要求,结合五年来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践及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对现行《章程》进行充实和完善,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在《章程》修订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突出重点,着重将中央11号文件重要论断和重要举措写入《章程》,使中央的决策部署成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二是保持稳定性,只作部分修改,对可改可不改的暂不改,对形成共识、条件成熟的予以补充完善。三是统筹考虑《章程》与正在制定的《供销合作社条例》的关系,一方面要为条例的顺利出台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有些内容留待条例出台后,再在章程中给予体现。

3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和组织体系。按照中央11号文件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地位的规定,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进一步明确总社宗旨和目标。按照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要求,将第四条修改为:“总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完善总社职能和任务。按照中央11号文件关于供销合作社职能的规定,对总社职能和任务予以完善。一是增加“负责领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职能(第二条第三款)。二是增加“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和“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职能(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三是增加“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职能(第八条第五项)。四是完善经营服务相关职能,将第八条第七项修改为“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四)强化监事会职能。根据中央11号文件关于“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精神,增加监事会“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和“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的职能表述(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

(五)完善资产财务制度。按照中央11号文件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做实合作发展基金的要求,对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一是规定“总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第四十条)。二是规定“合作发展基金由总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三是规定“总社争取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四是将“预算执行”纳入审计监督内容(第四十三条)。

(六)调整社会团体相关内容。按照社会团体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对社会团体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一是将第八条第十项修改为“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二是删除现行《章程》第三十七条“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三是将现行《章程》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除其中的“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表述,增加“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内容。

此外,还对现行《章程》个别文字作了必要的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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