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

2015-08-25刘彦生

金融周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权益金融消费者

刘彦生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资金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也日益暴露,类似问题一般涉及面广,可能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造成较大冲击,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状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呈现“无国界”和“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产品规则随意改变、交易缺少凭证,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五难”。

一是隐私保护难。由于我国还未制订专门的《隐私保护法》,存在法律真空,对互联网隐私保护的立法不同步。

二是安全保障难。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讲,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加之互联网金融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金融消费者很难把握其交易的风险,容易造成资金安全风险。

三是争议处理难。由于互联网交易中,买方和卖方通过“B2B”的交易方式,付款、合同履行都不在同一地区,甚至不在同一国家,由于地理的间隔远出现纠纷容易造成维权费用高、效率低的现状。

四是监督管理难。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和行业规范,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集资、洗钱的温床。

五是立法规范难。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法律依据。

二、经验及启示

欧洲发达国家的民众的金融知识和金融素质相对较高,他们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形成了强制性和自律机制相结合的保护体系,这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是借鉴英国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 FOS),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框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FOS是国外金融ADR制度的一个较为典型的范本,FOS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其制度着眼点是迅速、低成本、非正式的方式解决纠纷的目标,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以实现实质公平,具有较强的弹性和灵活性。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缺少上位法,更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内容,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应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支撑。同时借鉴英国FOS制度建立迅速、低成本、非正式的第三方投诉渠道,畅通投诉渠道,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能够投诉有门,监管部门也能结合投诉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

二是借鉴消费者金融教育局(CFEB)经验,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借鉴英美等国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机构,通过消费者需求调查等方式锁定消费者教育的目标群体。积极整合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哙、金融机构、企业和学校等多方力量。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切实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应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身份的真实性、交易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集资、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并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互联网金融权益。

三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协调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同时,因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特征,所以应建立跨部门监管体系,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通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监管。

猜你喜欢

权益金融消费者
The Cost of Cute
沈阳桃仙机场 :1元停车权益银联
漫话权益
知识付费消费者
央企金融权力榜
民营金融权力榜
3.15打假
二则
多元金融Ⅱ个股表现
金融大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