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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银行1万元理应退还

2015-08-25刘鹏

金融周刊 2015年14期
关键词:储户霸王弱势

刘鹏

到银行取款,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市民王女士多收了1万元。她当时没吭声,事后也不肯返还多领的钱,被银行告上法庭。3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判决,王女士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1万元。

虽然王女士多收银行钱并不是因为自身过错,但工作人员失误并不能成为王女士拒绝归还1万元多收款的理由。

首先,从道德规范上来说,“不属于自己的钱物不能要”这是一个最起码的道德标准。王女士理应发扬这一道德传统美德,归还多收银行的1万元钱。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法律有“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对“不当得利”,相关法律规定界定为:“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王女士多收的l万元钱,明显属于“不当得利”,是需要返还给银行的。

此外,王女士拒绝归还的理由,以及其他网友质疑银行做法的理由,显然是受此前“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银行霸王条款误导。但事实上,所谓的“离柜概不负责”并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是完全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比如网友质问的问题“如果是银行多收了王女士1万元,后果会怎样?”对此,王女士需要提供有效证据,银行也有必要配合调查。如果“银行多收1万元”被认定是事实,同样是需要退还的,银行并不会因为“离柜概不负责”的自定霸王条款而免责。

值得我们反思之处在于,银行自称“弱势群体”,但在普通储户面前,银行弱势的说法无疑是自打耳光的,储户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但不管谁更弱势,一方面,银行需要改进工作,需要加强管理,需要坚决摒弃“离柜概不负责”的傲慢服务态度,需要少点失误,少为储户制造种种麻烦:另一方面,作为更弱势的储户,不能轻易向银行的傲慢态度、霸王条款等低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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