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航空MRV机制解读及其对建立海运业MRV机制的启示
2015-08-24任川贾远明
任川 贾远明
【摘 要】 为给未来海运业MRV机制的建立提供借鉴和参考,从欧盟航空MRV机制的基本流程、基本原则,以及测量、报告、核查工作开展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对未来全球海运业MRV机制建立的启示:采用统一标准和规定,着眼于公平性、连续性、准确性、可比性。
【关键词】 MRV;《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温室气体
欧盟自从将航空活动纳入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后,相继推出一系列有关航空活动碳排放监测、报告、核实的法案和指南,使MRV(Measurable,可测量;reportable,可报告;verifiable,可核查)机制应用于欧盟的航空活动领域。目前,全球海运业MRV机制尚在谈判和研讨中,欧盟航空MRV机制的制订和实施对全球海运业MRV机制的发展趋势将有重要的影响和借鉴意义。本文通过追溯MRV的起源并对欧盟航空MRV机制进行解读,提出其对未来海运业MRV机制的启示。
1 MRV的起源及政治含义
温室气体MRV的规则早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中已有所体现。《气候公约》对缔约方提出了报告履行信息的原则性要求,即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发达国家缔约方进行强制减排,并提交有关履行减排的信息通报;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自愿为基础进行减排。《气候公约》第10条建立了附属履行机构(SBI),对附件1缔约方报告的信息进行评审,并陆续通过一系列缔约方会议决议确立了测量、报告、核查的具体规则。《京都议定书》作为《气候公约》的补充条款,进一步明确了附件1缔约国在议定书体系下承担有关温室气体MRV规则的义务。《气候公约》缔约方第十三次会议制订了《巴厘行动计划》,MRV概念以正式的形式提出。该计划文件指出,发达国家缔约方需进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国家减缓行动,同时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使发展中国家能够采取国家减缓行动。
温室气体MRV规则在提出之后,便成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一个重要议题。由于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MRV规则不仅涉及国家的能源安全,还会影响国家经济增长的合法空间,因此,温室气体MRV规则有其政治含义。《气候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已对履行温室气体MRV规则进行责任区分,即仅有《气候公约》附件1国家需要承担温室气体MRV义务,而没有提及非附件1国家在该领域内的义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履行MRV规则时有着严格的责任区别。《巴厘行动计划》的出台实际上对温室气体MRV规则的国际责任区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弱化,并且在此后围绕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国际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MRV责任区分被进一步淡化,他们在温室气体MRV规则方面的不对等义务范围正逐渐缩小,使温室气体MRV规则产生了无区别化的趋势。
2 欧盟航空MRV机制的解读
2.1 基本流程
欧盟实施航空MRV机制的全过程形成了闭环系统,通常称作合规循环,其基本流程和主要元素见图1。合规循环的主循环流程为:飞机运营商对飞机碳排放进行全年监测,做好年度排放报告,经过相关机构核实后提交主管部门,经检查合格后,继续进行监测活动,进入下一年的循环。除了主循环之外还有另一个循环,即对监测计划的定期检查,实施主体根据检查结果及改进建议不断改进自己使用的监测方法。
图1 合规循环的基本流程和主要元素
2.2 基本原则
(1)完整性:排放源和源流的完整性是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重要监测原则之一。对于航空活动而言,“排放源”指代的是每一架飞机;对于飞机运营商来说,“源流”指的是燃料。
(2)连续性和可比性:在一年的监测活动中,以时间为序列的数据应保持连续性,监测方法不允许任意更改。
(3)透明性:所有数据的收集、编辑、计算都应透明化,整个数据流须清楚、透明化地记录下来并妥善保存,以便第三方审核机构获取和使用。
(4)准确性:飞机运营商应努力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避免系统错误和人为错误。
(5)完善的监测方法:监测方法和数据处理手段应经得起推敲和考验;所用数据应避免材料的陈述错误。
(6)不断改进:飞机运营商应定期针对监测计划改进的可行性进行报告,并根据审核机构的建议进行改进。
2.3 测量、报告和核查
飞机运营商利用简化后的燃烧排放公式计算CO2的排放:
Em=AD€稥F
式中:Em为CO2排放量,t; AD为活动数据,即消耗的燃料总量,t; EF为排放因子。
飞机运营商的报告中通常将燃料的消耗量作为活动数据,同时需说明燃料的低位热值。每次飞行都应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为便于报告,同一类型的燃料消耗量可以合计。在年度CO2排放报告中,还应按照起落机场及起落国进行分类计算CO2排放量。大多数飞行仅使用较少种类的标准化航空燃料,每种常用燃料均规定了排放因子的默认值。除了飞行的CO2年排放量必须进行监测之外,周转量数据实行自愿监测。在做好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记录数据,编制CO2排放报告,待第三方核查环节使用。
为保证数据监测活动的规范性且报告中数据的准确可信,须开展核查活动。每年3月31日之前,飞机运营商需将核查后的CO2排放报告及相应的核查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最终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有:核查机构发布的对该运营商年度CO2排放报告的核查报告、对周转量报告的核查报告,以及运营商提供的最终版年度CO2排放报告和周转量报告。核查活动过程见图2。
图2 核查活动程序
3 对建立海运业MRV机制的启示
欧盟航空MRV机制对未来海运业MRV机制在测量、报告、核查方法和程序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海运业MRV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将会采用类似欧盟航空MRV机制的合规循环运作流程。主循环流程是由纳入MRV体系的海运船舶(运营方)在统一规定下对船舶进行能耗和排放的监测、报告,经许可的审核机构核查后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合规检查,保证机制的顺利运行。
为了实现碳排放的测量,首先需要对船舶进行识别和确认;测量方法上,从目前可操作性因素来看,通过检测设备对船舶排放物进行检测的手段不太可能实现,因此,仍将采用类似欧盟航空MRV机制所采用的方法,即计算燃料消耗量和排放因子获得排放数据。由于船舶燃料种类繁多,在常用燃料排放因子默认值的基础上,需要通过实验分析确定其他种类燃料的排放因子,此外也可以从燃料供应商的供货记录中获取该燃料的相关信息。
在做好船舶排放测算和记录的基础上,需要编制船舶排放报告,待第三方核查环节使用。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船舶识别、报告周期内燃料使用种类及消耗量、燃料低热值、排放因子、计算后的CO2排放总量等,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后向船舶颁发相应的核查结果证明。
若未来全球海运行业MRV机制出台,那么,在市场机制背景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将进一步被边缘化,早期在《气候公约》框架下的“区别性”和“双轨制”将很难再适用,全球海运业MRV机制很有可能将采用统一的标准和规定,着眼于公平性、连续性、可比性进行设计和应用。因此,海运业MRV机制在测量、报告、核查的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将会标准化、严格化,且具有可操作性。
4 结 语
在欧盟航空MRV机制中,测量、报告、核查的每一个环节都制订有详细的准则和规定,重点体现MRV规则的公平性、连续性、准确性、可比性。随着欧盟航空MRV机制不再适用“区别性”和“双轨制”,MRV规则的政治含义已发生了改变。
欧盟航空MRV机制的运行,对全球海运业MRV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有着重要影响和借鉴意义。面对海运业MRV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我国行业主管部门无论在国内开展相关工作还是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都应提早准备和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