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2015-08-24本栏编辑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继母,在继女九岁那年,我和她爸爸走到一起。虽然我也有过婚史,但第一次婚姻没有生育,再婚后也没有要孩子。一晃20多年过去,继女已经33岁了,有着稳定的工作和不菲的收入。坦率地说,我再婚之后与继女的关系并不是很好,孩子在心理上一直对我有一种抵触情绪,误认为是我拆散了她生母和生父的婚姻。我曾试图做过沟通,但无济于事。五年前,我丈夫因脑血管病偏瘫后就卧床不起,提前办理了病退手续。在外地工作的女儿偶尔会回来看看,给她爸爸买些营养品和医疗用品。
今年,我的身体状况大不如从前,因心脏病时常发作,成了医院的常客,照顾丈夫明显力不从心了。五一期间,我问女儿能否出资请个保姆,照顾我和她爸爸,女儿却说:“你和我爸离婚吧!这样我就可以把他接到身边照顾,你也能轻松点儿。至于你,我肯定是不会管的。要是请人照顾,也只能照顾我爸一个人,我没有赡养你的义务。”
女儿的话让我很伤心,毕竟我和她爸爸一起抚养了她十几年,还供她读完硕士研究生。她的话也让我感到困扰——像我这种情况是否享有被继女赡养的权利?
读者王淑芳
【答疑】
就王淑芳提出的问题,本栏编辑邀请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辛志强律师进行了解答。律师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一般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仅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但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后,从法律上说,双方间就视同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当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就可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来信中可以看出,王女士和继女儿已经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那么,继女儿就应当对王女士履行赡养义务。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强调的是,赡养老人并不仅限于支付赡养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外,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只有在经济、生活、精神三个方面都尽到责任,才是全面地履行了赡养义务。
(本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