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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淘汰补偿机制浅探

2015-08-24宋朝阳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5年11期
关键词:淘汰率增量分流

宋朝阳

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淘汰补偿机制浅探

宋朝阳

从现实出发,分析得出通过招生计划补偿降低研究生培养过程淘汰成本、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的具体思路,对研究生招生计划补偿的原则、淘汰补偿机制设计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招生计划综合淘汰补偿机制设计的具体建议。

研究生招生;淘汰补偿;机制设计

培养过程中的分流淘汰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必要内容。然而,培养阶段的分流淘汰制往往流于形式。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真正改变分流淘汰流于形式、难以推行的困境,要在思想观念上和现实路径选择上与我国社情及国情相适应。笔者认为,从实际出发,建立研究生招生计划淘汰补偿机制、降低培养单位的淘汰成本是化解现实矛盾的一个具体思路。

受传统发展观念的影响,培养单位对于上学位点、扩大培养规模的热情较高,对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需求持续增长。现阶段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的刚性化,国家拨款等资源与研究生招生计划、在校研究生人数挂钩,培养规模往往是学科评估、排名的重要指标,这些因素导致培养单位将研究生招生计划视为重要资源,如果在培养过程中对不适宜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进行淘汰,则会失去与其相联系的资源,因而将提高淘汰成本,加大质量建设难度,结果是一些不适宜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仍然留在高校学习,占用了教育资源,也降低了培养质量。本文拟针对分流淘汰造成的研究生招生计划损失、培养单位的淘汰成本较高这一现实矛盾,探讨研究生招生计划淘汰补偿机制设计的若干问题,关于转变观念、改善管理、配套改革等暂不涉及。

一、淘汰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

研究生招生计划淘汰补偿机制的基本思路是:对实施了过程淘汰的培养单位予以招生计划补偿,在现有条件下,使培养单位在某阶段内的培养规模以及与其相联系而得到的资源配置不受损失,以此降低培养单位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研究生的淘汰成本,进而诱发培养单位通过分流淘汰提高质量的内生动力。具体做法是:①培养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数招收研究生并进行培养;②在设定的培养周期——基本修业年限内,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进行淘汰;③实际退出培养过程的研究生人数,以一定比例在下一轮招生计划下达时作为补偿计划分配给培养单位。

淘汰补偿的目的是保障在某阶段内培养单位的总资源不受损失,以此降低淘汰成本。如果将研究生招生规模、在校研究生人数、授予学位人数等指标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国家拨款、学科评估等因素视为培养单位的“收益”,淘汰补偿的实质则是将管理部门、培养单位的注意力由短期收益或即时收益引导转向某阶段的长期收益和总收益,在总资源保持稳定的条件下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吐故纳新提高整体质量。这不仅更符合教育规律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也有助于逐步树立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理念,降低实施分流淘汰及其他相关改革的成本。改革举措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取得成效,需要在制度设计时统筹安排,对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充分考虑,围绕改革目标遵循和体现一定的原则。例如,如何进行补偿?有效激励的最低限度是什么?在补偿机制下培养单位如何实施分流淘汰?笔者认为,研究生招生计划淘汰补偿机制至少应坚持和体现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有效补偿原则。淘汰补偿机制的着眼点在于降低淘汰成本,当成本降至足够低时,培养单位才会有动力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进行分流淘汰。当前难以淘汰是因为淘汰会带来资源利益的损失,存在负向激励。实际上,培养单位对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是有追求的,负向激励降低,正向激励就会增强,降低淘汰成本等于是为培养单位实施分流淘汰提供足够的正向激励。只有当以补偿形式配置给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招生计划足够消除淘汰所带来的资源损失时,才能形成正向激励,补偿才是有效的。

第二,适度激励原则。培养单位对于招生计划的需求使计划补偿成为有效的激励手段,但研究生招生计划属于稀缺资源和有限资源,配置必须注重效率。在补偿有效形成淘汰激励的基础上,应遵循适度原则,避免过度激励。分流淘汰的对象是处于培养阶段的在读研究生,属于宝贵的人才资源,如果由于过度激励导致过度淘汰,则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举例来说,市场上有时会遇到“假一罚十”的承诺,但若淘汰补偿也采用“淘汰一补偿十”的机制,则可以预期:培养单位将不仅对“不适宜”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进行淘汰,也可能会对“可能不适宜”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进行淘汰。

第三,公平持续原则。有效补偿和适度激励共同构成淘汰补偿机制的激励相容约束,核心是鼓励培养单位实事求是地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进行分流和淘汰。补偿应该公平,质量高的培养单位应该得到更多补偿,若淘汰少补偿多则将导致激励扭曲。同时,淘汰补偿机制应稳定、持续,当期淘汰、下期补偿的做法本身就是基于对政策持续的预期,如果缺乏稳定性,朝令夕改,必然会使培养单位对当期淘汰能否获得有效补偿产生怀疑。

第四,简便易行原则。除非确有必要,否则补偿规则应尽可能地清晰明了。过于繁琐的设计看似是兼顾各方,但在不断修正的过程中往往会失去初衷。简便易行也是淘汰补偿机制尽快形成共识、取得成效的保障,如果补偿机制自身运行的成本过高,将不利于其激励效果。例如,淘汰补偿的对象应该是在基本培养周期内的研究生(弹性学制也有明确周期),超出基本培养周期后再淘汰则不能给予补偿,此举是为了鼓励培养单位科学设置培养周期、负责任地指导研究生。另外,淘汰分为主动淘汰和被动淘汰,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实施淘汰可认为是主动淘汰,研究生自行放弃可认为是被动淘汰,都应计入淘汰补偿范围。如果只计算主动淘汰,则培养单位可能会有意隐瞒信息,将被动淘汰伪装成主动淘汰,此时再行核实及纠正的成本就会提高。因为即使是被动淘汰,也多与培养单位严格的培养标准有关。

现阶段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模式是:教育部下达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单位再根据下达的计划,编制其内部各培养单位的招生计划数并执行。招生单位不能自主确定招生计划,只能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进行招生录取。研究生招生主要以高校为单位,高校内部分若干院(系、所)等具体培养单位,高校既是相对于国家的计划执行方,也是相对于内部各培养单位的计划管理方和淘汰计划补偿方。从现状出发,我们先讨论高校通过自身存量计划调整改革进行淘汰补偿的可行性。

二、存量调整改革

存量调整是指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总数不变,淘汰补偿通过总计划数在校内不同培养单位间分配办法的调整来完成。一般来说,培养单位对于获得更多的招生计划数是有动力的,这一假定可以作为培养单位的目标函数。最基本的情形是只有两个培养单位:即培养单位A和培养单位B,学校以一定的比例分配招生计划。为简便起见,假定分配给培养单位的招生计划比例不变。

一般地,如果某高校的研究生招生总计划数为N,SAi、SBi(i=1,2,…)分别表示培养单位A、B在第i轮招生计划分配中得到的招生指标,SA、SB分别代表培养单位A、B在i轮计划分配中的招生计划总数。培养单位A的分配比例为t,得到的初始招生计划数则为tN;培养单位B的分配比例为(1-t),得到的初始招生计划数则为(1-t)N,0≤t,1-t≤1。在培养过程中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进行淘汰,假设培养单位A、B的淘汰比例分别为mA、mB,0≤mA,mB≤1,即:在第一轮分配中,相当于培养单位A实际得到的招生计划数为:

SA1=(1-mA)tN

而培养单位B实际得到的招生计划数为:

SB1=(1-mB)(1-t)N

按照淘汰补偿方案,学校第二轮可分配的总计划数为:

S=N-mAtN-mB(1-t)N

第二轮A、B两个培养单位将分别得到的招生计划数为:

SA2=tS+mAtN

SB2=(1-t)S+mB(1-t)N

对于两个培养单位来说,第二轮中招生计划的增量分别为:

由式(3)、(4)可知:培养单位若在培养过程中进行了淘汰,则在第二轮的计划分配中,各单位在原分配计划数的基础上都将获得增量计划作为补偿,增量除上一轮的淘汰量(mAtN、mB(1-t)N)外,还有一定“剩余”R。由于(1-t)tN>0,显然:

mA>mB时,即培养单位A的淘汰率大于培养单位B的淘汰率,此时R>0,培养单位A除了获得淘汰补偿外,还额外得到了R的增量计划;而对于培养单位B来说,增量部分为淘汰量与R之差,相当于培养单位A获得的计划增量即是培养单位B的计划损失。反之亦然,即mA<mB时,相当于培养单位B获得的计划增量即是培养单位A的计划损失。

mA=mB时,培养单位A与培养单位B的淘汰率相等,此时R=0,双方分别获得与淘汰等量的补偿,达到均衡状态。

以上是两个培养单位的情况,多于两个培养单位与此类似①推导过程略。在存在多个培养单位的情况下,若第一轮各培养单位淘汰率相等,则在第二轮分配时各自获得与淘汰等量的补偿;若第一轮各培养单位淘汰率不相等,则淘汰率最高的培养单位在第二轮分配时除获得淘汰等量补偿外,还获得额外计划,其他培养单位均将损失一定招生计划。。上述分析表明:在培养单位淘汰率不同的情况下,具有更高淘汰率的培养单位在下一轮的计划分配时将获得更多补偿,即除了得到淘汰足额的招生计划外,还可额外得到部分计划增量,而淘汰率低的培养单位则要损失一部分招生计划数,一方所得即另一方所失,为典型的“零和博弈”。由于培养单位的目标是获得更多招生计划,不会接受由于淘汰率低而损失招生计划的结果。于是,为了避免“无谓的”计划损失,培养单位将会在培养过程中选择相同的淘汰率以形成均衡。

该机制看似通过计划补偿降低了淘汰成本,但实际上这种情形根本不会发生,因为培养单位A在两轮招生计划分配中获得的总计划数为:

培养单位B获得的总计划为:

在均衡状态下,mA=mB=m,式(5)、(6)变为:

SA=2tN-mtN

SB=2(1-t)N-m(1-t)N

由此可知,对于培养单位A、B来说,如果不进行淘汰,则两轮计划分配后合计可获得的总计划数分别为2tN和2(1-t)N。如果实施淘汰,各自获得的总计划数实际是减少了。改革使各自的总招生计划数反而变少,改革成本全部由自己承担,这当然是培养单位所不愿意接受的,于是两个培养单位都会选择零淘汰率,即不淘汰,这就又回到问题的起点,即无法实现淘汰的“第一推动”。

存量调整的情况下,理性的培养单位将选择不淘汰。如果采用行政命令强制要求培养单位进行淘汰,则违背了成本补偿原则的初衷。并且,由于淘汰造成了研究生培养数量的损失,在国家层面上研究生培养规模实际上是减少了,既不符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也不能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可见,存量调整改革的淘汰补偿机制不符合补偿的有效性原则,无法为淘汰提供有效补偿,实际上不能形成分流淘汰的激励,须调整思路。

三、增量调整改革

根据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研究生培养规模应具有一定的增长率。在分流淘汰制未普遍实行的当前,培养规模增长实际上是通过调整研究生招生计划增长率来实现的。如果普遍实行分流淘汰制,由于部分在读研究生将退出培养过程,实际培养规模将会低于计划规模。因此,要实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就需要在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上调整思路,通过计划调控达成两个效果:其一是维持培养规模的补偿;其二是实现培养规模的增长。灵活地运用招生计划管理手段,才能真正解决对培养单位实施淘汰的有效补偿问题,并形成通过分流淘汰提高培养质量的激励机制。

具体思路是:给定国家研究生培养规模规划增长率,在年度招生计划分配时,对在培养过程中实施了分流淘汰的高校,由国家以增量形式给予招生单位的计划补偿,并结合一定的计划增长率;而对不实施分流淘汰的高校,可维持现状不变,计划增量为零,必要时可采取计划调减等手段予以激励。

1.淘汰的有效补偿

继续上例分析。在培养单位A、B都实施了分流淘汰的情况下,如果高校在下一轮招生计划分配时,国家给予了一定的增量计划数M,M=α[mAt+mB(1-t)]N,α为淘汰补偿系数,则第二轮学校可分配的总计划数为:

S'=N+M-mAtN-mB(1-t)N

=S+M

培养单位A将得到招生计划数:

S'A2=tS'+mAtN

培养单位B将得到招生计划数:

S'B2=(1-t)S'+(1-t)mBN

与第一轮相比,此时两个培养单位招生计划的增量分别为:

式(7)、(8)与式(1)、(2)相比较,除了获得与在培养过程中淘汰量等额的招生计划外,培养单位A还增加了tM个计划数,培养单位B则增加了(1-t)M个计划数。显然,在高校得到增量计划补偿时,培养单位的淘汰成本明显降低了。这种情况下,两个培养单位两轮合计获得的总计划数为:

由存量调整改革部分的讨论可知,对于培养单位来说,有效补偿的基本要求是招生总计划数在改革后不应该减少,即增量计划数M应该大于或等于淘汰数:

M≥[mAt+mB(1-t)]N,或α≥1

α=1时,式(7)、(8)分别变为:

ΔS'A=2mAtN

ΔS'B=2mB(1-t)N

式(9)、(10)分别变为:

S'A=2tN

S'B=2(1-t)N

由上可知,两个单位的淘汰数全部由增量计划数予以补偿,与不淘汰相比,招生计划没有损失。

α>1时,由式(9)、(10)可知:两轮下来,培养单位A、B的总招生计划数分别增加了:

(α-1)[mAt+mB(1-t)]tN

(α-1)[mAt+mB(1-t)](1-t)N

给定mA、mB、t时,α越大,计划增量越多。由于培养单位对获得更多招生计划是有动力的,因此,这种补偿机制会带来一个问题:过度激励。也即是淘汰率越高得到的计划增量就越多,如果某培养单位片面追求招生计划的数量,并且当前在读研究生质量一般(即使不差),则会存在扩大淘汰率以求下一轮得到更多招生计划的可能,与适度激励的原则相违背。

上述分析表明,对实行了分流淘汰的高校给予研究生计划增量,符合有效补偿原则,是降低淘汰成本的有效措施。当然,对于高校和培养单位来说,应不仅以获得招生计划数为唯一目标。在培养过程中淘汰不合格的学生可以提高培养质量,淘汰后虽然培养规模减少了,但质量提高了,培养单位将获得更好的声誉,这是必须明确的观点。但是,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特别在起始阶段,给予足够的激励以降低改革成本是应当的。进一步来看,虽然计划管理部门拿出了一定的招生计划增量,但由于培养过程中的淘汰,实际培养规模以及学位授予规模将低于招生计划总数,实现动态平衡。可见,计划增量是有效补偿的必要条件。

既然α≥1时的补偿是有效的,但α>1会产生过度激励。依据适度激励原则,补偿计划增量最低应在什么水平?α可否小于1?

2.淘汰的适度补偿与公平补偿

α=1时,培养单位的淘汰在第二轮计划分配时得到足额补偿,该方式的优点是补偿的快速和充分,降低淘汰成本的效果较为明显。但考虑到存在众多的培养单位,每一轮的淘汰总量都在下一轮招生计划编制时予以足额的增量投入,可能会导致招生计划规模迅速扩张,并且不同年份的招生计划总规模如果出现较为明显的波动,给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将带来较大的压力和困难。对于培养单位来说,通过淘汰提高质量有助于学校的声誉,但淘汰成本全部由外部负担,仍然存在盲目淘汰的可能性。此外,该补偿方式还存在公平性问题。因为培养单位A、B得到的淘汰补偿分别是mAtN、mB(1-t)N,均为淘汰的足额补偿。若两个培养单位的淘汰率不同,且1≥mA>mB≥0,即培养单位A的淘汰率大于培养单位B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反映出培养单位A的质量标准更高,要求更为严格,理应得到更多奖励,现在却都是与淘汰等量的补偿,是否有失公平?这些问题和矛盾,能否通过补偿机制设计来化解呢?我们考虑以下补偿机制:

假设mA>mB,第一轮培养单位A、B的淘汰量分别为mAtN、mB(1-t)N,总淘汰量为[mAt+mB(1-t)]N,两个培养单位实际使用计划数分别为:(1-mA)tN和(1-mA)(1-t)N

第二轮,学校的基本招生计划数N不变,计划管理部门设定补偿系数α(0≤α<1),给予淘汰补偿计划数M且连续n年有效,则:

M=α[mAt+mB(1-t)]N,记k=mAt+mB(1-t)

则高校第二轮的可分配总计划数为:(1+αk)N

分配原则为:基本计划仍然按原比例分配,即培养单位A、B分别得到的计划数为tN和(1-t)N;对于增量部分,按照淘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设培养单位A的分配比例为,培养单位B的分配比例为,则在第二轮,培养单位A得到的招生计划数为:

同理,培养单位B得到的招生计划数为:

由于补偿计划M为连续n轮有效,则在接下去的轮次内,如果培养单位A、B都不再进行淘汰,则获得的计划数仍然由式(11)、(12)确定。在n轮内,培养单位A、B得到的总计划数分别为:

S''A=ntN+[α(n-1)-1]mAtN

S''B=n(1-t)N+[α(n-1)-1]mB(1-t)N

有效补偿的条件仍然为培养单位获得的招生总计划数不少于未淘汰时的总计划数,即:

该机制的作用在于:首先,将淘汰补偿分解至连续阶段给予培养单位,实现了有效补偿,培养单位的招生计划没有损失;其次,减轻了招生计划管理部门的调配压力,避免招生计划出现较大波动。此外,当期淘汰在下一轮并不能得到等额增量计划,有助于激励培养单位慎重淘汰。

同时,在这种补偿机制下,由式(11)、(12)可知,培养单位A在第二轮获得的招生计划数占第二轮总计划数的比例为:

同理,培养单位B在第二轮获得的招生计划数占第二轮总计划数的比例为:

由于t>t2,mA>mB,有:

(mA-mB)(t-t2)>0,于是:

mAt>[mAt+mB(1-t)]t,即:

mA>k,1+αmA>1+αk,则有:

即在第二轮中,培养单位A在总计划中的分配比例大于初始比例,培养单位B在总计划中的分配比例小于初始比例。这是由于培养单位A的淘汰率更高所造成的,可以视作是由于质量要求较为严格而得到的奖励。

上述讨论可知,这种补偿机制及分配办法实现了适度补偿和公平补偿。但是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对于研究生计划管理部门来说,统计上一轮各高校的淘汰量将是一项成本较高的工作,该补偿机制不能较好地满足简便易行原则。解决办法是:对补偿机制进行一定的简化,将补偿计划增量转化为计划增长率。

3.补偿机制的简化

对于实施了分流淘汰的培养单位,在下一轮分配计划时给予一定周期内的计划增长率γ(γ≥0),则第二轮学校的总招生计划数为(1+γ)N,此轮培养单位A、B分别得到的招生计划数为:

在设定周期内,第n轮(n>1)学校的总招生计划数为(1+γ)n-1N,培养单位A、B得到的招生计划数分别为①由于篇幅有限,式(14)~(17)具体推导过程略。:

前n轮培养单位A、B获得的招生总计划数分别为:

在接下来的轮次中,培养单位A、B如果继续淘汰,则淘汰率仍应为mA、mB,这是政策延续性的要求,如果培养单位在某一轮进行了淘汰,而随后的轮次中淘汰率发生变化,改变的成本可想而知将会比较大。进一步,出于信息公开和公平性要求,淘汰率一般应在事先确定且相对稳定。当然,为了科学合理,事先公布的淘汰率可以在一个区间范围内。

这种情况下,淘汰率较低的培养单位B会发现随着轮次的延续,其在总计划中所占比例将不断降低,而产生该结果的原因在于开始设定的淘汰率低于培养单位A的淘汰率。假定招生计划对培养单位A、B的效用一样,这种状况是培养单位B所不愿意接受的。合理的推测是培养单位A和培养单位B的淘汰率相等,即

,于是:

式(16)、(17)分别变为:

对每个培养单位来说,有效激励条件为:

第一步,研究生计划管理部门结合事业发展规划,参考各高校实际淘汰率,给出计划规划增长率γ。

第二步,高校(培养单位)根据计划规划增长率γ确定本单位是否实施淘汰,以及淘汰率。

第三步,高校(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实行淘汰,从下一轮招生计划分配时开始,在某一时期内得到计划补偿。

这一机制设计,对实施了淘汰的培养单位给予有效和适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补偿,降低培养单位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研究生实施淘汰后的成本,有助于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流淘汰等手段提高导师育人和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提高质量的内生动力。同时,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设定计划增长率和政策周期的方式对培养单位的分流淘汰行为进行宏观调控,持续满足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在保持整体稳定的前提下推进改革,促进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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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清华)

宋朝阳,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研究生招生处处长,副研究员,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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