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宗族型村落公共性再造的特点分析
2015-08-22许龙飞
许龙飞
摘 要 以华南村落现代化建设为契机,探讨乡村公共性再造的特点,对整合乡村传统文化资源有着着重要意义。该文认为,乡村公共性流变及重建的过程中具有一下特点,即公共性流失与变异共存,公共性的等级线性发展,传统公共社会资源的整合,华南农村在嵌入地方宗族与传统框架中的公共性呈现出多样性。
关键词 公共性;农村组织;华南宗族型村落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5)21--02
我国农村自改革开放以来,无论在生产结构还是生活结构上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经济的“理性”思维渗透于私人生活的各个角落,以传统共同体形式存在的乡村社会逐渐“原子化”和“疏离化”。公共性作为共同体中人存在的抽象属性也在消解的变化中具有新的生机,需要人们重新审视其流变的脉络。基于此,以华南乡村社会组织为基点来考察公共性再造的特点,来把握农村社区中公共性的变异形式与内容,村民的公共共识,是怎样在传统宗族文化中得到激活、调动与整合的。
1 公共性流失与变异共存
1.1 传统宗族组织公共性的流失
传统宗族组织的“公共性”从建国以后一直在减弱,虽然出现改革开放后传统宗族的复兴与重建,但只是在仪式与祖宗信仰层面的复兴,个体可选择性较大,最关键的是村落共同体的互动交往和关联程度一直在下降,并没有出现传统长老教化统治下的伦理规则与利益共识。很显然,传统家族式的公共性,并不能维持具有更广泛空间,更多元化人群的现代意义上公共性的局面,传统以伦理本位为联系的血缘关系被现代化分工下的业缘关系所替代,公私相对的利益观念被强私弱公所替代,自然人情的互惠被理性化的金钱关系所替代。这些微观个体层面的变化,造成宗族性合作状况的式微,需要更强的力量维持乡村共同体,而这样的力量就是非宗族化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崛起。
1.2 民间社会组织公共性的变异
在我国转型期中,乡村民间社会组织在传统和集体化时期的环境限制下突围并得以发展,这些社会组织所释放出的“公共性”是区别于传统家族组织“公共性”的,乡村范围空间更大且有市民社会的特色。传统乡村理事会的形式很早就已经存在,只不过是基于宗族族长主事的一项家庭制度,各房支都有代表,在祖祠下统一协商事务。而当下华南农民理事会具有较好的民意基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宗族在传统村治的示范作用,在传统和现代不同的背景环境下,两者有诸多的相似。理事会成员构成的相似性,传统中国乡土社会依靠乡绅能人治理,主要是退隐归乡的政治精英,登科未果的文化精英,一族之长的宗族精英,商贾地主的经济精英。而当下农民理事会中的“五老”具有较高的威信,能够说得上话,办得了事。总之,当下农民理事会可以很大程度上找到中国的村治传统,传承了乡村治理中对乡土权威的借重,但又对这一传统进行了创新与改造[1],是公共性变异中新的组织形态,充分的吸取了传统宗族组织中的优势。宗族组织和非宗族民间社会组织这“一降一升”的发展态势,印证了乡村“公共性”在传承中不断扬弃的流变状态,是自我复制和完善的过程。
2 公共性的等级线性发展
2.1 乡村传统公共性主体的突围式发展。
罗尔斯等强调公共性的高级形态中,公共性要求理性化的人们达成共识并成为民主宪政的合法基础,共同维护自由平等和政治的公平正义[2]。华南传统宗族下的“公私”观念,突破了集体化时期的政策束缚后,自身经历了不断理性化、原子化过程,最终通过农民理事会组织来协调各自物质利益,用现代契约的组织形式来整合社会秩序,本身就是从低级到高级,个体不断祛魅化的过程。在很大的程度上传统个体的血缘纽带已经弱化,突破小家族、小圈子的族群公共性已经是必然,更多的是有理性化的个人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共识。
2.2 个体博弈中合作共识的达成
基于阿伦特关于公共领域的公开性与开放性来说,公共性本身是有等级之分的,在具体测量中主要体现在公共性的强弱程度上,只是满足“应当人人皆知”的条件是“弱”公共性,满足所有参与者发言并期待他人回应的是“强”公共性[3],“强的和弱的公共性可以作为判断共识优劣程度的标准”[4]。农民理事会组织为理性化的个体搭建了一个寻找共识的平台,在这样的平台上,大家可以基于自身信息与成本寻求利益的最大化的平衡,在这样的协商博弈的机制中塑造了公共决策,并且每一个都知晓,这就是“强”公共性的体现。反观传统社会组织的作用,其乡村精英的绝对权威抑制了每一个诉求的空间,剥夺了大多数人对村级发展的话语权,既没有公平竞争的基础,也没有良性互动的条件,公共性发展程度较低。
3 传统乡村公共性社会资源的整合
通过当下华南农民理事会的组织形式可以看出,它的出现不仅是解决当下乡村问题的现实要求,更是历史发展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乡村共同体的重建,需要借鉴类似传统权威的社会文化资源,从而在社会组织层面的改造中能够彰显传统公共性的优秀的一面。“公共资源”一般意义上是指群体间共享的、不可分割的实物或非实物的存在形式。一般意义上包括公共物品,而另一种非实物形式存在乡村社会资源则一直被人们所忽视,具体包括伦理道德、习俗信仰、组织规范等以文化形式存在的资源。在乡村农民理事会组织较好的对传统宗法制度实现了“再发现”与“再构造”,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利用这些乡土的公共社会资源致力于乡村公共性的再造,在组织层面上实现了对传统村治的改造,通过组织制度框架的有机结合,较好的实现了理事会在当下的嫁接,契合了当下农村经济发展的主流形式。
4 结语
华南村落普遍已经在集体化的“革命”与市场化的“冲击”下肢解得支离破碎,疏离化的人际关系,原子化的个人行为,合作难的现实困境,空心化的村落结构都已经预示着当下村庄已经不再是一个完整的共同体。而从公共性流变的过程中可见,首先,通过建立已有的传统社会资源,并吸收现代组织管理技术,可以重新唤醒公共理念并激活公共事业的发展。其次,通过类似把组织制度优势转换成经济发展的优势,走出乡村共同体消解的困境,再造乡村的公共性,是实现中西部地区农村发展与稳定的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1]李勇华.“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中国传统村治的成功借用与改造[J].学习与探索,2007(3):80-81.
[2]洪明星.国家隐退下的村庄公共性——以豫中X村为考察对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45.
[3]郭湛.社會公共性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5.
[4]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33.
(责任编辑:赵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