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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真相、新闻尊严和道德共识的媒介素养框架——基于“陈永洲”事件的观察与分析

2015-08-20张瑜烨

关键词:媒介公众素养

张瑜烨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一、理论依据及研究意义

新闻的真实是事实的真实。新闻是对事实的叙述,你的叙述与事实是否相符,是检验新闻真实的标尺[1]。事实的真实和叙述的真实依赖于多方利益的共同建筑:媒体最基本要求就是实地采访、深入考证,无限接近报道事实真实;企业最基本信誉就是向社会提供真实信息;公众对真假信息报道的自发监督;政府对事实真相的维护等。所以,对“真实”追求的素养,是促使四方利益达成一致的共同媒介素养。

“尊严”词典解释为“可尊敬的身份或地位”[2]。“(新闻)职业尊严就是新闻记者拥有采访权和新闻媒体拥有传播权,并且全社会对这些权利尊重与认同、重视与保护”。“新闻人的职业尊严,不但要靠社会制度和环境来保障,更需要新闻人自己去赢得、维护和恪守”[3]。所以,“新闻尊严”不单是媒介与公众之间的传播、认同,它还涉及到政治、法律机构的管控、维护以及相关企业利益集团的自律与自持。

道德共识是由媒体、企业、政府和权威机构以及公众四方共同建构的,包括媒介职业道德、企业职业规范、全民道德规范三项内容,并通过政府和权威机构予以监督实施的有关媒介素养的一种共识。鉴于此,事实真相、新闻尊严和道德共识构筑了一个打通多方利益的媒介素养框架共识。也就是说,事实真相、新闻尊严和道德共识是多方利益体都能接受的框架,并在这个框架的架构中保持多方利益最大化,或者在这个框架中保护多方利益不受侵害。本文将以“新快报陈永洲”事件为例,对打通媒体、企业、政府和公众等多方利益的媒介素养框架作具体阐述。

2013年10月23日至30日,一周内全国媒体对“新快报陈永洲”事件报道量及新浪微博上涉及“陈永洲”的微博词条量巨大(见图1)。由图1可知,10月23日的媒体报道量为1340篇;10月24日,新浪微博上“陈永洲”的词条数量高达67700条。由此可见,“新快报陈永洲”事件对整个社会影响巨大,特别是对当今媒体的公信力,媒体及媒体人的尊严,甚至媒体未来的生存,具有现实研究价值。

(图1) 媒体关注度日变化量趋势图[4]

此外,根据这一时期新浪微博上各议题对应的关键词“陈永洲 责任”、“陈永洲 职业道德”、“陈永洲 媒体公信力”、“陈永洲法”等词条数(见图2)可看出,公众最关注的话题主要包括“责任”、“法”和“职业道德”。而媒体和公众(自媒体)的一重要职责便是追查事实,企业又通过媒介把事实告知给公众,政府和权威机构则依法维护真相。因此,在全媒体时代的多方利益纷争格局中,一个打通多方利益的媒介素养框架——事实真相、新闻尊严和道德共识的建立迫在眉睫。

(图2) 新浪微博相关信息统计图[5]

二、事件讨论主题及主体方反应

在“陈永洲事件”中,媒体、企业、政府和公众都积极参与了信息传播,致使“陈永洲事件”演变为“公共事件”。由于其利益和目的有所不同,在整个事件传播过程中,出现了事实真相混淆不清、新闻尊严受损乃至道德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各方传播主体都在强调自身的立场和利益,舆论难以在一个畅通的“舆论场”中实现交流与传递,导致“陈永洲”事件在传播过程中一波三折,甚至出现舆情应急和混乱行为。因此,在媒体、企业、政府和公众间打通的媒介素养框架:事实真相、新闻尊严和道德共识,成为本文讨论的主题。

结合《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的发展脉络,大致可将其发展分为六个时期:潜伏期、浮现期、焦点期、转点期、节点期和延续期。按照公众与该事件相关程度(直接、间接等),本文将社会公众分为四大类——媒体、企业、政府和公众。媒体分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统媒体包括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四类,新媒体包括微博、微信等。本文考虑到“陈永洲”事件与《新快报》的相关性,又将报纸媒体区分为《新快报》和其他主流报纸,并依照不同媒体类型,分别选取《新快报》、《新京报》、CCTV13及新浪微博,对不同性质媒体在事件发展不同阶段的反应作了统计(见表1)。

(一)媒体

(表1) “陈永洲事件”媒体反应统计表

(二)企业

在整个事件传播发酵过程中,相对《新快报》,中联重科作为该事件另一主体即企业身份,则显得十分被动。中联重科企业在“陈永洲事件”的潜伏期、浮现期、焦点期和转点期的反应情况见表2。

(三)政府机构和行业组织

“陈永洲事件”中,政府机构或行业组织主要包括两类:政府相关机构和媒介管理组织。就媒介组织来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记协等权威机构或单位均在获知陈永洲被拘的信息后迅速表态予以支援,充当了媒体辩护者的角色。政府机构和权威组织在“陈永洲事件”各阶段反应统计见表3。

(四)公众

公众包括媒体人、学者和一般网民;而学者又包括新闻专业研究者与非专业研究者。因我国网络普及率高、微博用户总量大,本文选取了“网民中的微博用户”这一群体作为公众部分的研究范本。公众各阶段反应见表4。

(表2) 中联重科各阶段反应统计表

(表3) 政府机构和权威组织各阶段反应统计表

(表4) 公众各阶段反应统计表

三、各方媒介素养分析

(一)媒体

在“陈永洲”事件中,《新快报》所呈现的媒介素养受制于它在此事件中的双重身份——“媒体”和“当事人”。从对事实真相的追求看,潜伏期时,《新快报》连续长时间刊载由陈永洲个人署名的14篇没有任何采访的系列虚假报道,严重违背新闻媒体对事实真相的“死磕”精神;焦点期,《新快报》两次头版发表评论呼吁“放人”的强势做法,以及在转点期,态度急转,承认报社对稿件审核把关不严。这种前后绝然不同的做法,是对新闻尊严、媒介职业尊严的践踏。从对道德共识构建看,潜伏期,《新快报》在与中联重科争锋时所炮制的大量新闻,没有考虑对企业带来的伤害、甚至毁灭性的打击,没有严格遵守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总之,在陈永洲事件中,《新快报》制造的虚假新闻、失守的新闻底线、极度的权力膨胀等都彰显了道德共识的缺失。

相对于其他主流报刊杂志,《新京报》在整个事件发展中表现十分活跃,但它并没能利用这次机会向大众呈现良好的媒介素养。首先,在追求事实真相方面,在整个事件中所发表的23篇稿件,《新京报》对事实真相的贡献非常有限,大部分稿件和《新快报》雷同。其次,在维护媒介尊严方面,《新京报》于焦点期至节点期内各阶段的报道,主观倾向明显,体现在由焦点期间强烈支持《新快报》,进入转点期后旗帜鲜明批评《新快报》,在公众面前扮演了“两面派”角色,同时,它在报道时体现出的立场不坚定,报道不准确、不客观,折射媒介职业责任心的降低。

(二)企业——中联重科

“陈永洲”事件中,中联重科官方的回应极少,作为该企业董事长秘书的高辉则表现相对主动。且从传播效果看,高辉在潜伏期等阶段发表的多篇微博有力推动着事件的发展。如他对媒体人操守的质疑引起《新快报》的猛烈反击等。因而,对中联重科媒介素养的评析,实则是对中联重科企业自身以及该企业董事长秘书高辉两方的媒介素养的评析。在高辉微博发文指责陈永洲在没有与中联重科官方沟通的前提下诽谤中联重科后,《新快报》发文回应称,这是中联重科一方未能积极配合新闻调查的结果。中联重科的不配合不仅是对事实真相有意掩盖,也是对媒体采访权公然挑衅、对媒体尊严的蔑视。此外,高辉在与《新快报》论争时,多次在言语上构成对《新快报》诽谤,这都是对媒介尊严的肆意践踏。中联重科官方在整个事件中长期失语,反应慢、回应少,错失了解决危机的良机,致使事实真相长期被淹没。另外,在长沙警方批捕陈永洲时,中联重科出动企业内部用车的行为也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共识,这种特权思想不利于社会道德规范建设。

(三)政府和行业机构

政府和行业机构作为媒介素养的监督者,同样需要具备高水平的媒介素养。从陈永洲事件媒体被管制的情况看,政府和行业机构对媒体的媒介素养监督的准度、速度仍有待改善。潜伏期期间,《新快报》连续发文十多篇,已经对中联重科构成了媒介暴力,此时,政府和行业组织纷纷选择沉默,没有及时介入调查,任由《新快报》扭曲事实真相;焦点期期间,《新快报》头版呼吁放人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迅速反应表示关注、中国记协也快速介入,声明维护记者与媒体的利益,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对新闻人、新闻尊严的有力保护。但问题在于,这种保护缺乏深入调查,缺少真凭实据,给人以行业保护之嫌。以致后期他们又不得不转变态度,斥责陈永洲及其所在报社有违新闻道德规范准则,有失媒体尊严捍卫者的身份和职责。焦点期和浮现期期间,长沙警方批捕陈永洲的做法同样是对媒介尊严的侵害,损害了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在事件的转点期,政府和权威机构赏罚分明,并且做到了信息公开化、透明化,符合社会道德共识要求。

(四)公众

公众媒介素养层次决定意见领袖在新媒体传播中的地位。大部分公众在积极参与事件时,其思想往往受到意见领袖左右。公民享用自媒体权利,但在媒体义务的履行上却不尽人意,这一点尤其体现在自媒体肆意臆造虚假新闻、损害新闻尊严上。自媒体传播场虽有意见领袖,但各意见领袖之间同样存在分歧,加之自媒体数量庞大,把控较难,往往难以达成共识。如新浪微博用户针对“陈永洲”事件,提出了“责任归谁论”、“法制建设论”、“幕后黑手论”等一系列议题。

公众媒介素养的差异,意味着各意见领袖的媒介素养同样存在差异,而在自媒体传播环境中,对各传播主体的管制和约束又主要依靠自律,各方媒介素养的差异无疑为全民道德共识的建构增加了困难。

四、各方媒介素养建构

(一)事实真相

1.追寻新闻真相的力度决定媒体的深度。公众有从媒体获取所需信息的权利。对于事实真相的维护和呈现,媒体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闻真实是新闻媒体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然而现实情况是,媒体新闻真相的表达依旧困难重重。

从外部环境来说,来自多方的媒体高压时刻阻挠着媒体的正义声音,如政策的限制、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威胁等。此外,记者、媒体的切身利益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新闻工作者因正义发声遭到潜规则甚至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使得某些新闻从业人员为保一己之利选择沉默、不报道,乃至歪曲报道。

从内部环境说,媒体双重属性决定了媒体在受政府管控之余,还受限于利益供给者的讨价还价。这意味着媒体在报道一些涉及利益主体的负面新闻时难以做到立场坚定——隐藏事实真相、片面呈现、叙述不准确,甚至可能出现媒体“索要等价物”、“被贿赂”等有损媒体形象的情况。而作为媒体,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使得媒体难以对公众感兴趣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新闻事件展开全面、客观、详尽的深度报道,许多真相也因此石沉大海。

追寻新闻真相,不是一闪而过的口号,而是货真价实的脚镣,它提醒着新闻从业人员每走一步都要铿锵有力。尽管当下的新闻环境不容乐观,媒体对真相、真理的追求却也一刻都不能放松。“民意代表”这一身份,要求媒体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到观点鲜明、立场坚定、绝不妥协。因为,媒体追寻新闻真相的力度决定媒体的深度。

2.呈现新闻真相的速度决定企业在公众心中的信度。企业社会身份相对被动,往往扮演被监督者角色。该事件中,虽然中联重科是受害一方,但在对事实真相的呈现上,企业主体自身反映过慢、力度不够、强度也较弱,因而影响到它在公众心中的信度。

对内,为使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实际情况,企业相关部门或领导人应在事发后迅速主动自愿地接受媒体监督,确保媒体及时准确的将真实信息传递给公众,解除公众疑虑,避免社会恐慌。在媒体面前,企业无需“毫无保留”,但对所提供的企业内部材料的真实性,特别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而又不涉及公司机密信息的真实性要能全权负责。

对外,企业不能谋一时之利,向媒体提供它者———无论是竞争者还是合作者的虚假材料,企图通过媒体的影响力诽谤诬陷它者,如给陈永州提供中联重科虚假材料的企业、幕后人员,利用媒体展开不正当竞争,诋毁中联重科。

3.保护新闻真相的强度决定政府及行业机构的高度。政府及行业机构(如中国记协)更多承担事实真相的保护角色。通过监督媒体,间接地将真相传递给公众。然而这种监督需要注重“度”的把握,管控过松,媒体权力膨胀,极易将事实主观化,导致媒体失范;过严,媒体自由表达权受限,真相、意见难以完整的呈现。

当然为了公共利益,政府、行业结构和媒体可以相互合作,特别是在当下,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可以依赖媒体的公信力予以改善,而政府可以向媒体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对新闻真相和事实予以强力保障,从而向公众树立一种高度。

4.识别新闻真相的能度决定公众的话语宽度。获知权有两大含义:一是主张媒介有从当权者处获知各种公共信息的权利;二是大众有从当权者处获知各种公共信息的权利[6]。也就是说,公众有识别新闻真相的能力,即能度随着技术的进步,网络和移动设备的诞生无疑为公众增添了新的社会角色——自媒体。从延伸价值看,这一身份使得人们可以利用多种渠道实现自我意见表达,并对社会的方方面面实施监督,以获取更多的真相。从效用来看,公众的自媒体身份更多的发挥着“自身发言人”的作用,因而公众不仅要监督社会,也要监督媒体,在媒体扭曲事实真相、报道有误时及时提出批评督促指正,以更好地谋求公众利益。

此外,作为自媒体人,公众在公共舆论空间的言论,应做到言辞客观、立场坚定,不人云亦云、亦步亦趋,不捕风捉影、恶意诋毁陷害他人。也就是说,公众识别新闻真相的能度越高,公众对社会议题的话语言论就越宽。

(二)新闻尊严

“新闻尊严”的好坏取决于各方一致维护的成效。要想维护“新闻尊严”,就必须协调好媒体、公众、政府和企业间的相互关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媒体捍卫尊严。一方面,新闻传媒需要明晰自身的职业定位,厘清职业边界、确立职业理念,熟悉基本工作规范[7]2。媒体在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对政府事务、社会事务等开展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时刻自省,以“严于律己,知错就改”的处事风格,捍卫媒介的新闻尊严。严格把关新闻信息来源、报道的客观性、全面性,合理的展开社会监督、舆论引导及新闻批评。在新闻批评方面强调维护人格尊严的意义不仅在于要求批评必须真实,而且在于批评者必须平等对待被批评者[8]。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要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在实现自律与他律的基础上,通过优秀的新闻报道升华自身存在的价值。面对新的社会形态和新的传播权利格局,专业新闻人唯有守住新闻操守才能赢得广泛的尊重[9]。

2.企业恪守尊严。企业对媒体行动上的支持要有底线、有原则。对媒体开诚布公、提供一手的真实材料固然有利于媒体尊严的维护,但行动上的支持,与为实现自身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贿赂、恐吓记者、新闻单位是不可等同的。

企业对媒体经济上的支持应与新闻编辑区别开来。在实际操作中,新闻内容的独立性往往受制于广告主、经营商。在企业发生有违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时,媒体往往会因自身利益搁置、改装新闻稿件,致使失声伤害媒体自身尊严。在媒体披露企业负面新闻后,企业将难以与媒体续约,甚至会终断广告合约,一些大的企业——媒体重要的广告主更是如此,这对以广告为主要经济利益的媒体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当生存危机四伏,媒体该如何固守尊严,需要企业与媒体的良好沟通。

3.政府及行业组织维护尊严。我国媒体均为党管媒体,报道范围、报道内容、报道倾向均受到了一定限制。尤其是在报道内容上,稿件被毙、观点被拿、文字被改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过度干预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新闻宣传的效果,更不利于新闻尊严的发展。另外,政府尤其是行业组织在监督、维护媒体时,要有理有据,不能凭空而论。

4.公众树立尊严。公众应增强对媒体的信任感,在扮演自媒体角色时力求明辨是非。公众对媒体信任感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媒体自身虚假报道的传播引起的,然而不实报道毕竟不是主流,且这类报道又主要来自于自媒体掌控的网络。陈永洲一案中,自媒体充分发挥了其即时性、互动性的特点,对于该事件的传播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由全民支持到全民吐槽,网友的广泛参与促使“新闻尊严”、“新闻职业道德”、“媒介审判”等一系列议题形成舆论。

公众中还有一部分特殊群体———媒体人,他们是以个人名义活跃于网络等新媒体的新闻工作者。即使被新兴媒体脱去了“媒体外衣”,媒体人对“公众意见领袖”这一公职的尽心尽力,却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他们积极借助新媒体、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抨击伪真实,揭露社会阴暗面,问责权力机构,引导社会价值观。对“陈永洲受贿披露中联重科”一事,他们表现出的态度有质疑、肯定,亦有遗憾与反思。

(三)道德共识

1.媒体职业道德。媒体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新闻工作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是一定的社会或阶级对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的概括,是在社会职业道德体系中适用于新闻职业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10]。“先做人再作文”,这是媒体人职业道德规范的最基本要求。改善媒介职业道德缺失的现状,一是用新闻道德规范对记者进行约束,二是建立惩处和制约机制,三是保护记者讲真话,四是我们要向国外媒体积极汲取有效的治理有偿新闻的方法[11]。除此之外,媒体自律与媒体人自身素质的提升也不可忽视。

2.企业道德建设。企业道德建设,顾名思义,研发、生产、出售高质量产品、服务等。企业道德建设还在于企业责任心与是非感的培养。企业的责任心主要指企业的社会责任心。企业需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尤其是在与媒体的沟通交流上。在媒体为公共利益对企业提出质疑时,企业应开诚布公,袒露实情、消除误解,为消费者的利益埋单;企业要为对媒体说过的话、提供的材料、做出的事负责。企业的是非感指的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遵循企业道德规范,采用合法的商业手段公平竞争,不能因图一时之利对错不分、颠倒黑白,要全力避免市场环境中的恶性竞争与违法行为。

3.政府及行业机构道德的双面性。政府及行业机构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它是各行各业职业道德规范的拟定者与监督者;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机构,它同样须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在确认陈永洲涉嫌犯罪后,执法部门及时执法将其拘留,符合民众的期望;前期却知法犯法,越权执法。中国记协及时发声,严正抵制有偿新闻,在此之前,却因把关不严造成盲目监督。道德规范的对象不仅包含被监督者,也包含监督者。因而作为监督者,在实行监督权限的同时,也要时刻着眼自身道德规范素养的养成。

4.公众社会道德规范。每个人都有推进社会发展的义务,公众对腐败现象的揭露,为民请命的舆论造势极大改善着社会环境。新的媒介技术使我们能更加便利地行使监督权。与此同时,社会道德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威胁。如部分网民通过网络对他人恶语相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作为事实的主要收受者和传播者,公众不仅要勤于监督,在媒体扭曲事实真相、报道有误时及时提出批评督促指正,更要做到高度自律。

五、结论

媒介素养框架的建构,应注重媒体、企业、政府及行业机构及公众的共同参与,应打通四个利益主体的经脉,形成四方利益对“事实真相、新闻尊严和道德共识”的共同遵守法则。

首先,对事实真相的坚守与维护。作为公众“民意代表”,媒体要始终以“事实”为第一要点,努力做到观点鲜明、立场坚定。企业要由内而外,从主动自愿接受媒体监督做起,将真实信息告之公众,理性应对各种有违真理的行径。作为真相最有力的保障者,政府和行业机构对媒体等的监督不仅要适度,更要有准度与信度;而作为事实主要收受者和传播者,公众不仅要勤于监督,在媒体扭曲事实真相、报道有误时及时提出批评督促指正,更要做到高度自律,特别是在扮演目击者、被采访者身份时,要确保自身描述的“事实”与真相吻合。

其次,对媒介尊严的认知与巩固。媒体及从业人员要实现自律与他律高度统一。明晰自身职业定位,通过正当手段升华自身存在的价值;企业要从经济和行动上支持媒体,正确看待媒体披露的与自身相关的负面新闻,厘清广告投放与干预媒体作业的界限,辨明配合媒体展开新闻活动与贿赂恐吓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区别;新闻尊严需要政府和权威机构全面护理,维护一定要保证有理有据;公众对媒体尊严的认同首先应建立在公众对媒体的信任之上,此外作为自媒体,公众要不断向新闻专业人员看齐,力求明辨是非,客观“报道”。

最后,对道德共识的认同与建筑。道德共识的建筑对媒体自律与从业者自身素质的提升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媒体改善职业道德缺失的现状,激励着媒体从业者尽早建立惩处、制约的机制和法律,以规避媒介因权力膨胀而越权的风险;道德共识意味着企业要富有责任心与是非感,即对与公众利益紧密相关的信息开诚布公,同时还需遵循企业道德规范;政府和权威机构在道德共识的建筑体系中仍然担任着监督者角色,因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协同作用至关重要;公众要善于利用科技优势,揭露社会现存腐败现象,合理利用舆论造势为民请命。

[1]陈力丹.论新闻真实[J].中国广播,2011,(4).

[2]赵念民.新闻人的位置和尊严[J].青年记者,2005,(11).

[3]连春萍.浅谈如何维护新闻职业尊严[J].新闻世界,2010,(19).

[4]张敬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拘事件舆情报告[J].政法网络舆情,2013,(44).

[5]李存厚.新闻真实是新闻媒体生存与发展的基础[J].中国广播,2011,(4).

[6]张明,靖鸣.政府新闻发布与民众知情权、话语权冲突与协调[J].新闻大学,2006,(1).

[7]陈力丹,王辰瑶,季为民.艰难的新闻自律——我国新闻职业规范的田野观察/深度访谈/理论分析[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0.

[8]魏永征.尊重人格尊严:新闻职业操守的重要规范[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4).

[9]朱春阳.新闻操守与专业尊严[J].新闻爱好者,2013,(12).

[10]丁菁,张伟.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浅议[J].价值工程,2011,(12).

[11]韩燕荣.各种利益诱惑下媒体人应如何坚守职业道德[J].新闻传播,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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