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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

2015-08-19夏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司法认定交通肇事

夏虎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交通安全犯罪也频频发生。危险驾驶行为在我国一直都是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首要原因,经常导致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刑法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以及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危险驾驶正式入罪后,在理论上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梳理。作为一个新的罪名,如何在原有的刑事立法的框架下正确适用,解决当下的司法困境,以期达到我国刑罚的目的和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意义重大,也有利于缓解我国交通事故高发的严峻形势。

关键词:危险驾驶;司法认定;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一、危险驾驶罪概述

1.危险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现状

危险驾驶行为可谓造成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屡禁不止,经常引发交通事故,甚至特别恶劣的重大交通事故。

2.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罪行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从上述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危险驾驶罪是指机动车辆驾驶员故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出于故意的心理。

二、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意义

近年我国经济和汽车工业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一方面,人民经济能力增强,购车能力也相应提高,导致道路上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的机会,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这个情况下,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

1.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构建了一个合理的法律阶梯

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把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的行为从行政处罚中剥离出来,上升到刑事处罚,使得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从行政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出现一个更为明显的法律阶梯;在刑罚领域则从行政拘留到刑事拘役,再到判处死刑,形成了一个更为合理的刑罚阶梯。

2.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明确了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和刑罚,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对司法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人处罚的客观公正。

3.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有利于实现刑法规范保护任务

刑法是会科以刑罚的法律,触及刑法的后果严重,这样就使刑法具有独特的威慑力,为了有效实现刑法的保护职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对危险驾驶行为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其导致的犯罪行为更应妥善处理。

4.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有利于实现刑法的预防目的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可以通过惩罚的方式让违反刑法的人受到教育,更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同时,通过刑法和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公示,提高群众的认识和警觉性,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

三、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表现为因其危险驾驶的行为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性的追逐竞驶或醉酒驾车者。

2.犯罪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里的故意不是指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所持的态度,也不是指对一般的行为结果的认识,而是行为人对其危险驾驶行为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结果这种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态度。

3.犯罪客体

一般认为,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以及公共交通秩序。首先,交通运输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只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只能发生在道路上,所以危险驾驶罪主要针对的客体应当是交通运输安全。

4.犯罪客观方面

(1)具有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不具备安全驾驶条件以致难以正常控制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有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才属于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

(2)有造成危害之虞。行为人一旦实施危险驾驶行为,难以正常驾驶车辆,对可能突发的状况不可控,具有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因而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四、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的界分

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有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仅处以拘役,并处罚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最高可处以死刑。三个罪量刑差异巨大,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尤其注意他们之间的界分。

1.与交通肇事罪

(1)主体比较。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已经被现行法律所明确,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危险驾驶罪没有写明主体,但笔者认为其为特殊主体,因为危险驾驶行为一般只能由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实施。

(2)客体比较。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则因为两罪的适用范围不同而略有差别,交通肇事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要略宽于危险驾驶罪。

(3)主观方面比较。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但是,交通肇事罪主观心态上表现为过失是针对实害结果而言的,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主观心态上则同危险驾驶罪一致,均为故意。

(4)客观方面比较。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蒙受了重大损失。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追逐竞驶的行为,并且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另一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除开具有危险性之外,还具有加害性;而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主要是由行为的违规性所导致,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加害性。

(2)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其危险性只是一种可能性,其犯罪构成并不以危害结果作为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具体的危险犯,其构罪要求具体危险具有侵害的可能性。

交通事故高发的原因有部分来自法律的缺失与不完善,现代社会风险多发且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为防范和惩治危险驾驶犯罪,危险驾驶罪从提出到通过、运用都备受关注。我们应当看到,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为交通事故类犯罪构建了一个合理的法律阶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并且为实现刑法的规范保护任务和预防目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一些有价值的视角展开讨论,尝试归纳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解释并提出一些可行性方案。希望通过这些内容的考察研究,能够司法实践的合理有效规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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