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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防灾减灾相关问题研究

2015-08-19张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防灾减灾

张伟

摘要:我国巨灾保险遇到受灾人侥幸心理、保险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保险免赔率和保费对双向选择的巨灾保险产生直接影响,通过政府宣传加强受灾人的保险意识、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合理确定保费与免赔率和采取激励措施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本文拟从以上角度入手,用构建数学模型的方法分析巨灾保险框架下防灾减灾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巨灾保险;防灾;减灾

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是损失补偿,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我们国家从汶川地震以来更是经历多次严重的自然灾害,保险对于灾民损失的减少能够起很大的作用,灾后政府的惠民政策比如取消房贷、拨款等也能大大地减少灾民的损失,但是由此引发的问题也不小,受害人和被保险人因为有后期保障的存在,防灾减灾的意识难以提高,有时更会放任灾害的发生,这对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无疑是一个损失,因此对巨灾保险防灾减灾作用问题的研究很有意义。

一、我国巨灾保险遇到的挑战

1.灾害发生前的侥幸心理降低投保与防灾积极性

侥幸心理即对风险发生可能性的低估,人们习惯从报刊杂志上获取灾害发生的新闻,但多数人并不认为这些灾害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相信在灾害发生时能够预料到且可以避免发生损失,因此往往不愿意采取相关的防范措施。造成这一心理的重要的原因有三:一是盲目的从众心理,中国人行为倡导经验主义,人们往往通过自己的经验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作出预估,由于自己并未亲身经历灾害的发生,周围的其他人在某事上并未采取防范措施,因此人们就会对采取措施的必要性产生质疑;二是前期投入成本对自有财产的消耗,采取防范措施需要进行大量的前期投入,这会带来财产的消耗,一旦投入,财产消耗就成为一个确定事件,而发生危险的概率非常小,人们很难选择作这样的前期投入;三是对未来危险造成损失的不可预见,人们无法预估提早采取防范措施的效益,这样的侥幸心理会减少防灾的积极性。

2.信息不对称影响保险双方合作积极性

首先,政府对灾害信息不公开是造成信息不对称的一个原因,已有学者研究说明,政府对灾害信息的披露存在顾虑。显然,可能作为巨灾保险的标的的财产价值较高,而常见的标的如房屋、建筑等,其所涉及的领域多关系到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当地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如果政府将房屋、建筑等存在危险的信息作出披露,对信息对称当然有好处,但对当地引进外资、房地产发展等众多事务都会是巨大的灾难,从概率的角度分析,这样的损失与真正发生灾害的损失相比,可能性大了许多,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讲,灾害信息披露制度在政府看来可能是一件因小失大的事情。

另外,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的履行也成为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因素。首先是投保人告知义务履行的困难,虽然保险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告知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告知义务履行与否的确定是一个难题,我国立法司法上坚持询问主义,即投保人对保险人未询问的内容没有告知的义务,因为投保人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在标的价值重大的巨灾保险中,这样的规定使得保险人无法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举证和归责存在很大的阻碍,如果增加兜底性条款,即类似“是否还有其他”的条款,将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移转到投保人身上,无论这两种方法采取哪一个,对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一方都将显失公平;另外保险人对告知义务的履行也成为造成信息不对称的一个原因,我国的立法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仅仅停留在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上,但是说明义务的规定不够细化,在举证环节中也因立法时对责任的分配来判断具体责任的承担,这使得投保人难以从制度上获取清晰明确的信息。

3.保险免赔率与保费对投保积极性存在直接影响

商业保险涉及的保险人与投保人分别代表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巨灾保险发挥作用首先应当经历设置保险产品和投保两个阶段,设置巨灾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取决于保险人也就是代表着私人利益的保险公司的利益平衡,而投保的积极性则取决于投保人也就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投保人的利益,具体而言即指灾害直接指向的人。保费设置太高会直接降低投保人选择通过商业保险来保障财产安全的积极性,导致巨灾保险涉及面窄,覆盖率低,达不到保障社会财产安全的效果,设置太低容易引起保险公司推出产品的积极性,保险产品出世这一环节直接被切断。

同样,保险免赔率也是保险公司设置保费和投保人选择投保时要权衡的一个因素,巨灾造成破坏后,如果免赔率太高,无法达到投保人可能预期的救济,那么在高度的巨灾保险投资回报的要求与前期投入的综合影响之下,被保险人很可能不作巨灾投保;反之如果免赔率太低,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推出巨灾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又会受到消极影响。

二、我国巨灾保险框架下防灾减灾问题的解决措施探讨

1.政府宣传对提高巨灾保险及防灾减灾意识有积极作用

侥幸心理是巨灾保险意识低的内因,笔者认为针对人们防灾意识的提高有赖于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宣传,宣传的内容一则包括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其造成的财产损害,另一方面则包含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广而告之。政府通过这样的宣传手段要达到的目的是打破人们内心的侥幸心理,并引导人们对未来的风险作出先期投资。由于保险法属于私法范畴,所以通过作用于人的内心表示来促使人们为巨灾保险采取行动是最有效的方式。

2.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巨灾保险制度保障的有效方式

信息披露制度从主体上来讲应当包括政府与保险双方即保险人和投保人。

首先,政府应当设立完善的重大危险事项的法定披露制度。例如上文提到的房屋买卖,房屋买卖与保险同样,是一个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都有平等的知情权。第一,作为房屋使用权人的购房者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风险,使用权人有义务了解与承担风险有关的房屋情况,以决定其是否购买或购买后选择何种方法规避风险,降低危险的不确定性,也有利于消除侥幸心理;第二,房屋质量问题和安全指数的公开可以方便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产品,确定保费和免赔率等相关问题;第三,重大危险事项的法定披露制度对房地产开发商也存在鞭策作用,信息的公开可以视为一个承诺,即在这些公开的信息之外不存在其他危险,那么一旦出现危险,对开发商来说也是重大的打击;第四,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加强政府监管的一个有效方式,一来,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方便政府对信息的掌握,政府可以更加清晰地进行宏观的掌控,二来,法定披露制度对于政府本身也有激励作用,毕竟房地产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当地的经济投资和政绩考核。

其次,从制度上加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是减少保险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措施。我国法律规定不具体是导致难以确保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的重要原因,从制度上加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可以采取具体说明的对象和范围、细化说明方式、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和举证责任分配等方式。另外对于保险合同上的一些专有名词或免责条款的理解方面,投保人属于弱势方,如果仅仅通过分配举证责任来解决这个问题,对双方都是不合理的,所以确定一个“外行人”能够理解的提示和说明标准是在立法时应当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从实质上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再次,从制度上还应当加强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无论是哪一方掌握信息,对于需求该信息的另一方都是不利的,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与保险人说明义务同样,都是维持双方当事人信息对称的必要手段。我国保险法在这一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问题类似,在立法上应将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以及不履行义务的责任承担上作更加具体的规定,司法上应同时注重程序与实体的审查。

3.合理确定保费与免赔率是提高巨灾保险防灾减灾效果的必要手段

保费与免赔率关系到保险公司设置保险产品和投保人投保以减少巨灾损失的积极性,由于保险是一件双向选择的事情,所以在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损失方面进行平衡非常有必要。仍以房屋为例,在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危险系数会随着使用年限增高而增长,因为房屋使用时间越久,其折旧越严重,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越大,这个可能性每年增长的速度都不一样,我们用经济学上“贴现率”这个概念可以很清楚地理解这个问题;除此之外,财产价值越高,保费越低,免赔率越低,投保人投保的积极性也就越高,巨灾保险覆盖面越广;而理赔数额越大、免赔率越低、财产价值越高,保费越低,越不利于保险公司设置产品的积极性,针对这个问题我在这里建立一个数学模型以便更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

仍旧以房屋为例,设保费为M1,免赔率为r,我们构建出这样的数学模型:

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当调整免赔率和保费,对于保障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利益有很大的好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必严格规定二者损益相当,由于投保人代表的是公共利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以采取一定的偏向性措施以保证公共利益的维护,这当然也需要根据市场情况作出调整。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免赔率过低会使得投保人在灾害发生过程中降低救灾的积极性,可能任由损害发生,所以为了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在合理限度内选择增加免赔率减少保费会是一个有利的措施。

4.政府的激励措施与强制保险政策可在巨灾保险中发挥作用

我国对于车辆的交通保险采取的是强制措施,这实际是发挥保险“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功能,巨大灾害多非人为造成,而人们从中受到的损失通常十分巨大,虽然设置合理的免赔率与保费能够平衡保险双方的利益,但是对灾害面前社会的稳定的作用依旧不足,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巨灾保险规定为强制险种,并循序渐进地宣传巨灾保险意识,力求达到双赢。

其实灾害对人和社会的损害并不是事后理赔能够完全弥补的,对于灾害发生前的防范行为和发生时采取的减灾行为,政府也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这就需要政府在存在危险的领域里充分发挥监管职能,降低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减少灾难发生时的损失,加强灾难发生后的善后工作。

结语:保险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损失补偿,巨灾保险涉及更多的是灾害损失的救济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我国巨灾保险遇到受灾人侥幸心理、保险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保险免赔率和保费对双向选择的巨灾保险产生直接影响,通过政府宣传加强受灾人的保险意识、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合理确定保费与免赔率和采取激励措施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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