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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感性与理性之间

2015-08-19吴非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理学

吴非檑

摘要:西方法律思想史历经2500多年,其间涌现出一大批学者,提出过形形色色的思想理论。仔细梳理这些思想理论,我们会发现感性与理性是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两大主题。感性法律思想以古希腊古罗马为源头,历经古典自然法与现代自然法;理性法律思想以注释法学为源头,历经早期分析法学和现代分析法学。两大法律思想相互碰撞、相互了解,并最终走向了相互融合的道路。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思想;法哲学;法理学

如果将苏格拉底作为梳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起点,那么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已然经历了2500多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长河间,涌现出了一大批的法学学派。在这些纷繁复杂的学派及学说之间是否有着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亦或有着某些基本的理论基础呢?本文试图拭去覆盖在西方法律思想那神秘的面纱,为读者揭示西方法律思想中最直白却又最恒久深刻的东西。

一、两难的抉择——感性或是理性

法律是理性的还是感性的?当面对这样一个二选一的问题时,或许大部分人的回答是理性。法律固然是理性的,但同时法律也是感性的,在理性与感性之间的来回切换,或许才是法律的本来面目。

法律思想的形成总是基于一定有逻辑、有推理的论证体系,但这并不等于有推理、有逻辑的法律思想没有感性的成分。法律思想中的理性思想、感性思想之间最重要的区别点并不在此,而在于他们对法律进行评述时有无将“人”这样的因素置入。感性的法律思想在对法律进行考量时则将人的因素放入,他们认为法律与人类社会不可分离,法律与人有着内在的价值联结。而理性的法律思想在对法律进行考量时不将与人相关的因素置入,他们认为法律与人类社会是有着区分的。由此,西方法律思想形成了两大区域——感性与理性。

二、感性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一)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奠基

古希腊是西方文化的发祥地,在这里诞生了以朴素自然法观念为主的多元法律思想,虽然这种自然法观念尚处于朴素的和不系统的状态,古罗马是继希腊文明后又一个影响着西方乃至世界的文明。虽然古罗马在思想理论没有很大的突破,但是其创造了第一个最为系统的法律体系,可以说古罗马的法律是古希腊自然法观念的实际运用。

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观念是感性法律思想的起源,其为之后产生的自然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正如前文所述,任何一种法律思想都有其内在的逻辑及推演过程,不能把这些作为感性或理性的判断标准,否则会陷入所有法律思想都是理性的误区。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总特点是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法律问题。这种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产生的。

古典自然法学是对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发展,也是对感性法律思想再延伸。在古典自然法学这里,人的因素得到了大大加强,甚至产生了人本主义的思想。古典自然法学也使得早期碎片化的自然法思想在这一阶段得到了系统的梳理与构建,为自然法思想的盛行打下了理论基础。

(三)现代自然法学的重塑

古典自然法在19世纪初逐渐遭到质疑并步入低谷。但是在19世纪初,对自然法学的研究又重新兴起,现代法学学者纷纷对自然法的观念或自然法学关注的某些问题作了新的探索。

现代自然法学在吸收借鉴现代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对古典自然法学进行了重塑,但其感性法律思想的精神内核并没有改变,也正是因为如此,现代自然法学对古典自然法学一经改造便能又风靡一时。基于人类及人类社会本身的法律思想贴近人们,易于理解,能使人产生共鸣,这也正是感性法律思想的魅力所在。

三、理性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一)注释法学的奠基

十一世纪之后,随着欧洲封建制度的逐渐确立,原有的以调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特点的日耳曼习惯法已经不足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适应商品经济的罗马法便顺其自然地进入了统治者的视野。因为当时对法律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搜集整理和诠释罗马法条文,故被称为注释法学。注释法学的诞生使得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罗马法,为罗马法的复兴和运用奠定了基础。注释法学的研究目的主要是梳理、注解罗马法,并没有涉及到对罗马法的价值评价甚至是在此基础上重构一套法律体系,因此,注释法学可以说是理性法律思想的滥觞。

(二)早期分析法学的发展

早期分析法学指的是18世纪末到19世纪下半叶左右诞生的实证主义法学思想。早期分析法学只研究国家制定法的形式,不研究法律的内容或价值,其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实证方法,即其认为的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

在注释法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早期分析法学进一步增加了法律思想中理性的“基因成分”。如果说注释法学因时代背景或者研究力量的局限只能对罗马法进行注释,那么到了早期分析法学这一阶段,则是研究者主动地将人的因素排除出法律研究对象。早期分析法学认为在研究法律的时候“法律应该是什么”与“法律是什么”必须严格区分,而分析法学的任务就是研究“法律是什么”。因此,关于人的价值因素以及社会因素都被分析法学排除在外,也正如此,理性法律思想在这里得到了增强。

(三)现代分析法学的创新

现代分析法学是指20世纪为回应其他学派的批判,在吸收西方的哲学新思潮的基础上新产生的各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思潮。现代分析法学一方面继承和坚持了奥斯丁以来的分析法学的基本传统;另一方面,在对法律的本质、结构等具体论述上又修改了早期分析法学的许多观点,使法律成为一个动态和复杂体系。

现代分析法学在对早期分析法学进行创新之后,并没有跳脱出早期分析法学的范畴,同样延续之前的精神将社会、价值等有关于“人”的因素排除在外。通过学者们与时俱进地创新,理性的法律精神在这一阶段得以保存下来,并继续影响之后的法律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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