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标准该“体检”了
2015-08-18刘太金
刘太金
个子矮的人不能当老师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教师资格申报认定体检阶段,笔者陆续接到一些申报教师资格证人员的咨询,称自己因患高血压等不影响教学的疾病,不符合《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江西体检办法》)规定,失去了当上教师的机会。
这名网友咨询道,《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中规定,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属体检不合格。也就是说在江西,高血压患者便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而《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3年修订版)则删除了高血压患者属体检不合格的规定。笔者注意到,该省教育厅在向社会征求意见中,称其删除理由是高血压属常见病,正确口服降压药即可。
还有一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大学生来电询问,称当地教育部门规定个子矮的人不能当教师,他觉得这规定太荒唐了,难道身高和当一名老师有必然的联系吗?
其实,笔者之前就关注过申报教师资格体检存在的问题。比如说《江西体检办法》规定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或者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者,视为不合格。对此,我也曾做过系列报道,江西省教育厅曾在2010年4月正式下文废除了这一不合理规定。当时,笔者注意到《江西体检办法》规定了有高血压的人也不能当教师这一规定不合理,并向有关部门呼吁过,但并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如今,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多媒体教学广泛应用,有些地方教育部门已经注意到上述规定不合理性,并及时组织医学专家论证。其中广东省自出台《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以来,先后经过三次修订,获得社会的一致好评。然而,全国仍有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没有实质性修改的迹象。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参照依据已有变化
根据笔者的了解,《江西体检办法》于2002年实施,其制订依据是参照教育部《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有关规定制订的。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12日正式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条件进一步明确,“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但《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均没有对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作出具体要求。
2000年6月22日,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条文作出具体的解释。其中第13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各省、自治区教育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时间主要集中在2001年、2002年两年时间。其制订的重要依据是《高等师范院校体检标准》《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
目前高等院校招生时执行的是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了军校和公安院校等部分学校有身高的要求外,其他行业没有对身高作出限制性要求,《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再适用。
但现实的情况是,我国中等师范学校已改革分流,一部分消亡,另一部分则升格为专科院校并入到高等教育的系统,就不存在适用《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问题。
从法理来讲,既然已停止执行,那么各省、自治区教育部门制定的关于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
各地教师体检标准不一
现实的情况是,各地的申报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不一,甚至相互矛盾。根据各地的体检标准,有的在江西能当老师的,到了外省就不能当老师。
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如果个子矮的人是当不了教师的。因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规定,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属体检不合格。
这一规定明显有歧视性,不仅违反《宪法》,而且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违背,江西省、四川省早已删除这一不合理的规定。
事实上,随着多媒体教学等科技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充分应用,对教师因板书所需的身高等问题已经可以解决,且国内部分省区教育系统目前已取消对教师入职的身高和体重限制。
不过,现实的情况是,一些学生家长不喜欢矮个子老师。原江西南昌市东湖区教体局长储符平就曾对笔者透露,南昌市某名校录用了一名个子矮但十分优秀的女教师。可是,一些二年级的学生都比她个子高。有学生家长向上级反映,要求调换老师,称她在孩子心目中,严重影响了老师的形象……
有的人在广东可以申报教师资格证,但到了江西便可能拿不到教师资格证。《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中规定,结核病未治愈者为体检不合格。
而《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07年版)(以下简称《广东省体检检查标准》)则对部分病种要求有所宽松。如以往规定“结核病未治愈视为体检不合格”,但新标准里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一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两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新标准中还新增一条,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部分地方教育部门制定的体检标准存在模糊性。如《江西体检标准》第十六条规定,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而影响面容者为体检不合格。而《广东省体检检查标准》(2007版)则对教师外形条件的要求更加详细,规定“面部有较大面积(3 ×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为不合格”。此外,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也不合格。有较大(3×3厘米)疤痕、色素痣等面部缺陷的人员将被排除在教师行列之外。
建议统一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龙国英向大会递交了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的建议,得到了代表们的积极响应,全国人大代表、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调研员陈春平等全国人大代表在建议上签字。在这份议案中,她还建议教育部应及时下文取消或降低对教师的身高要求,让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到基层教师队伍中,以缓解乡村教师不足的现实问题。
之后,教育部回复了龙国英。在这份名为“教育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636号建议的答复(教建议[2011]第328号)”中,称根据《教师法》的规定,为确保教师资格申请人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身体条件,“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刘肇忠曾致信原教育部长周济,称衡量一个教师最重要的是品质、人格、知识等综合素质,教育教学能力的高低和个子的高矮、身体是否残疾没有必然联系,希望教育部门能取消体检标准中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由教育部制订全国统一的申报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这样,便在教师招录体检问题上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
深谙党政部门行事规则的人们都知道:“黑头(法律)管不住红头(文件),红头管不住无头(领导指示)。”近年发生的多起案例显示,“黑头”不仅管不住“红头”,甚至“红头”的效力还要大于“黑头”。
省级教育部门制订的关于申报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红头文件”是规范性文件。虽然其违背了上位法,但其法律效力还要大于上位法。从2002年实施以来,除了少数教育部门作过较为科学的修订,大部分教育部门未作合理修正。这一现象不仅反映出有关部门的监督缺位,也折射出教育部门的“懒政”。
今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此次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进行了阐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看来,是时候对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了。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