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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的疑惑

2015-08-18王小刀

当代工人 2015年6期
关键词:卫生局工作制工时

王小刀

路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老王特意进去查查自己的案子,“看看立上案没。”他是沈阳某事业单位的退休更夫,起诉单位,要求依法补偿他退休前的延时加班费。

“更夫打我这种官司的还真不多。”老王说。但这事放在他身上一点不稀奇,他打官司的历史可以溯至十几年前,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是他的长项。

法院的门槛虽然没少踏,可他也不敢说自己处处都弄明白了,因为每每打官司时,总有些说不清道不明的疑问萦绕在心头,让他忍不住要问问:这是咋回事?

老王打官司有年头了,有赢有输,有时他知道输在哪里,有时,还真想不明白。这次延时加班费的案子他就不知道怎么输的。

2008年,老王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书上有一处更改的痕迹。“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____种工作制。”空白处原本手填的“标准”二字,被手写改成“三”,页边空白处有老王的签名。

“标准”即指空白下方第一款,“标准工时工作制”,合同中有解释,“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三”代表下方的第三款“不定时工作制”,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

老王官司的争议即在于此:老王认为,自己是更夫,每天按时上下班,理应按照标准工作制计算工作量,超出8小时的部分,单位应给付延时加班费;单位则认为,老王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加班费。

老王记得,这处更改是在签合同一个月之后,“合同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单位把‘标准改成‘三,想让我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然后让我签名认可。我不得不签,不然人家不让我干这份工作。”老王说,“他们忘了一样,光我签字没用,不定时工作制是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的,否则按标准工作制计算工时。”

确实,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下称人社厅)印发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十条,“省属在沈单位或经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审批办法,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这一点甚至在辽宁省人社厅公开下载的《劳动合同书》范本上也有明确标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而这处手写更改并没有加盖任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公章。

拿着合同和打印下来的各种法律法规,老王开始讨说法,向单位主张5年来十余万元的加班费。起初,老王认为这案子应该不难打,“没有审批、备案的不定时工作制必须按照标准工作制计算工作量,类似的判例网上有很多。”可没想到,他竟屡屡铩羽而归。

第一站是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只给我判了7400元左右,我不知道这个数是怎么算的,但我觉得不对,没拿,上了法院。”

老王很快在区法院立了案。“我本想走3个月的简易程序,结果被改成6个月的普通程序,而且迟迟不审。”半年期的最后一天,一审终于开庭了,双方唇枪舌剑一番之后,老王被驳回诉讼请求。“单位没有在举证上设置障碍,认同我提出的工作形式和内容,但他们说,我在改劳动合同时签了字,工作5年没有提出异议,可视为默认同意不定时工作制。这理由哪站得住脚?”老王不服。

法官劝他调解,让单位少出点算了。“我说,我老王要拿钱就响当当地拿,宁可是零,也不接受调解!”最终,单位胜诉,老王只好继续跑市中级法院。

二审庭审时,老王特意把省人社厅印发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呈给法官,“里面有明文规定,不能当证据,也能当依据吧。”

不知是不是因为法官看了文件,老王觉得二审提问得更到位。他至今保存着当时的庭审记录。“法官问单位:你们要求原告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经过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审批?被告答:我们只有劳动合同鉴定过。”

“单位没有否认,这不相当于承认了他们没有报批、备案过不定时工作制的事吗?”老王回忆,庭审结束的时候,单位的代理人,连记录都没看看,急急忙忙签了名,转身就走了,连书记员打错了字都没看出来。“他们自己都觉得输定了。”老王说:“我也觉得这回差不多了,应该能赢。”

可老王还是输了,“二审说法和一审差不多,还是说我默认了不定时工作制。”老王有点想不明白,“都问到这份儿上了,怎么能输呢?”但他从来不是会放弃的人,“我已经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到了单位没有在劳动厅备案的证明,我要继续上省高法!”

法官变脸色的事,老王遇到过两次,都是他以民告官的案子。一次他清楚原因,另一次他只能猜闷儿。

猜闷儿那回是他和几个工友起诉省卫生厅的官司。

这事要从十几年前说起。2000年,沈阳冶炼厂因重度环境污染破产,前鼓风机操作工老王和工友们一起参加了体检。“应检8项,只检查了3项,有两项超标,给咱定了个砷吸收,意思是介于砷中毒和正常人之间。”在之后的经济补偿中,中毒者被鉴定为相应的工伤级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14名吸收者则就地遣散,没有任何补偿。

“都是砷中毒,只是轻重不同。这种病不可逆,砷会沉积到内脏和骨骼上,一旦发作就是皮肤癌、肺癌什么的,我们要是犯病怎么办?” 老王说,几年后就有工友发病去世,“可快了,前后一个多月,人就没了。”当时,《职业病防治法》尚未出台,职工们认为,诊断标准的缺位和体检项目不全,造成自己被划入吸收群体,没有享受应有的待遇。为此,他们奔波上访、诉讼了十几年。

“告卫生厅是因为他们不给我们做二次鉴定。”老王说,为了证明自己砷中毒,他们好不容易争取到市卫生局专家鉴定的机会,可专家只给出了“因相关材料不齐全,技术能力有限,无法鉴定”的结果。按规定,对市级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再鉴定。于是,5年时间里,老王和工友不断向省卫生厅申请再鉴定,却屡屡遭拒,为此,他们将卫生厅告上法庭。

“一审我们赢了,卫生厅不服上诉,二审时,法官就变了脸。”老王说。

那天是周五,庭上双方你来我往,各说各的理,大家掰扯着,法官听不下去了,“审判长、审判员三个人当时就站起来了,指着卫生厅那边问,‘你们凭什么不给职工做再鉴定?有什么依据?!我感觉法官挺激愤,庭上顿时气势一边倒,我们以为胜利在望了。”谁知,过了个周末,事情变了。

老王回忆,周一他到了法院,法官靠在办公椅背上,态度有点漫不经心,“他说,卫生厅没来人啊,你们接受体检吗?”

“我们都走到鉴定这步了,为什么还要回头体检呢?”老王说,他早就咨询过专业人士,“砷在人体内会衰退一部分。”所以,早在市卫生局组织鉴定时,专家问他肯不肯体检,他就这样回答专家:“作为专家,你能不能根据现在的体检,确定4年前的病情?”专家无语,几年后,法官也提了同样的问题。那回,案子被发回区法院重审。

这个案子折磨了老王和工友们很长时间,屡审屡败。他们后来才闹明白,专家给的是鉴定意见,组织鉴定的行政部门,也就是市卫生局,应该根据意见给出结论,他们现在只有专家鉴定意见,所以省卫生厅抗辩说他们第一次鉴定没有完成。

那卫生厅为什么不说清楚呢?老王认为,“卫生厅和卫生局一个是老大哥,一个是小老弟,互相关照呗。”至于法官为什么态度大转弯,老王拿不准,“可能他们意识到了‘意见和‘结论的区别。”但他更相信,“十有八九是卫生厅递了话。”

另一次法官变脸色也和职业病鉴定这事有关。

“既然是第一次鉴定没完成,那我们就起诉市卫生局,要求根据鉴定意见给出鉴定结论。”老王说。

案子一开审,卫生局就同意出具结论。“法官劝我们撤诉,可卫生局啥书面承诺也没给。”老王说,法官当时给打了包票,“他说,你还不相信我吗?肯定让他们给出。”老王和工友权衡了一下,最后同意了,“法官的面子得给,但我们心里有后招。”老王说,有些规矩他懂。

后来证明这后手还真有用了。

卫生局迟迟没有回应,老王再去法院,法官不爱理,“他说,你们当时不是都说好了吗?”老王也不示弱,“我就说了一句话,‘你翻翻卷宗,有撤诉申请吗?他让书记员翻,真没有,当时脸色就变了,让我马上用他的座机给卫生局打电话。”

这次法官变脸的原因,老王清楚得很,说起来便是一脸得意,“行政诉讼不得调解,撤诉需要书面申请,才能作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撤诉申请,他这案子有瑕疵。”

这个案子,后来重新立案,老王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虽然还在争取权益的路上,但也算是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老王也见过好法官,“那回也是民告官,庭审结束后,法官没走,来回溜达3次过来跟我们说话,说得隐晦,意思我听明白了,他就是想说,这案子背后的事太复杂,他吃这碗饭,只能判我们败诉。虽然我们没赢,但这情,我领。”

更多情况下,在法院办事时,老王总忍不住要问一句:按规矩办不行吗?

“常常不按规定发传票。电话通知开庭,到了先让补个传票。你不补还不行,程序进行不下去,耽误的是你自己的时间。”老王说。

他还遇到过临阵换法官的事。“前一天通知开庭定的是A法官审判,第二天来的却是B法官。这不是侵犯当事人的知情权吗?再说,临时上岗,他来得及研究案情吗?”老王用了个法律名词:程序违法。

因为多次以民告官,老王也发现了点规律,“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代理人去了,一般都有茶有水,我们去了,人家可不一定招待得这么殷勤。有时,人家不给,我也不客气,直接问,为啥他们有我们没有。”更让他恼火的这种不平等有时发生在法庭上。

“有一次,对方是机关单位,来了好多旁听的人。庭审进行着,他们本应保持安静、关闭手提电话,可他们有的交头接耳,有的低头玩手机,还有的出去接电话,然后再进来,这都是违反法庭纪律的事,法官应该申饬,甚至责令退出法庭,可就是没人管。”为这个,老王当场拍了桌子,可法官吼了他一句,“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然后要求对方肃静,就算完了。

每到这时,老王就忍不住想问:现成的法不执行,定了有啥用?不过他知道,问了恐怕也是白问,他想不明白的事情多着呢。有人问过他,法院里这么多让他心里有疑影的事,到底是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能力有关,还是和操守有关?老王当时想了想,说:“这个我真分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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