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问政VS人大专题询问:一种力量的整合
2015-08-18李金龙
李金龙
自201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题询问以来,各地人大常委会积极“效仿”,相继开展此项工作,近几年在全国各地呈现出人大专题询问的热潮。而电视问政自2010年在湖北武汉推行以来,即招追捧,风靡全国。目前,已在湖北、湖南、广东、河南等省市引起问政高潮。相比电视问政,人大专题询问更具优越性。首先,法律性质不同。人大专题询问作为询问的一种形式和创新,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定程序,我国宪法、代表法、监督法等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可谓“名正言顺”。而电视问政只是近年来各地推行的一种媒体问责方式,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设计,非法定必须行为,这是前者优于后者的根本所在。其二,组织性、程序性不同。尽管二者现场情景基本相同,但人大专题询问更侧重事前调研和事后督办,在整个活动中,询问现场尽管最出彩,但只是其中一环,是形式而已,不是关键,关键在于通过专题询问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人大专题询问是一种事前调研、事中询问和事后督办的长期、连续行为。而电视问政重在现场,关键也在现场,强调问责,本质上是一种追责方式。前者操作的程序性更强,也更加规范。可见,从法律性、程序性、规范性等多方面来讲,人大专题询问都要优于电视问政。换句话说,电视问政能做的,人大专题询问都可以操作,但平心而论,在实际效果和影响力方面,人大专题询问还真不如电视问政。据了解,截至2014年10月9日,武汉市共举办34场电视问政活动,有20名市领导、67名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先后作出整改承诺,曝光问题280多个,333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促进政府建章立制60余项。“电视问政”已经成为治庸风暴中的“重头戏”,它使得治庸问责得以落地生根。现实的对比,确实发人深思。
电视问政尽管发挥的是媒体监督作用,但背后隐藏的是纪检部门党内的监督力量,探讨二者关系,推动人大专题询问常态化发展,最终还是要回到如何整合体制内外监督力量这一永恒的课题上来。
一、党委权力:体制内监督力量的互动与均衡的调配器。电视问政背后隐藏的是纪检监察部门党内监督力量,这与人大专题询问同时出现,至少说明一点: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还缺乏有效的互动与资源整合。其实,电视问政与人大专题询问完全可以优势互补,整合为一。我国的监督权行使并不是西方分权意义上的制约权的运行,不是你死我活的权力斗争,而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监督与支持并举行为。监督的目的不是制约,而是通过监督,督促“一府两院”及其部门把事情办得更好,让人民更加满意,在这点上,二者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如果我们能实现体制内监督力量的互动与均衡,比如整合人大专题询问与电视问政,实现法律监督行为与党内监督行为的有机统一,即能节省监督资源,又能提高监督实效,岂不美哉。当然,这里牵涉到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是人大专题询问合并到电视问政中,还是后者合并到前者中。从前面的探讨中可以看出,人大专题询问完全能够覆盖电视问政,根本原因是人大专题询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并且操作更为规范。如果是同一区域既有人大专题询问又开展电视问政的情况下,二者完全可以合并为一。有的地方,只有人大专题询问或电视问政,那又另当别论。当然,两种监督力量能够整合的关键还是党委权力如何调配和正确运行的问题。在我国,党委掌握着监督权力有效行使的最终话语权,党的意志,尤其是“一把手”党委书记的话语权很大程度上决定各种监督力量的整合深度与广度。整合体制内外监督力量,党委要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否则,仍不可避免各种监督力量“各自为战”。
二、人大力量:监督权依法运行的枢纽。201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题询问,各地人大积极效仿,出现人大专题询问热潮,尽管如此,但不能不说实践已经滞后于法律规定。早在1982年修宪时,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一次就对询问作出了具体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以宪法为依据,颁布实施了监督法,其中第六章对询问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人大专题询问实践远远滞后于宪法与法律的规定,探究原因,一定程度上还是人大心存顾虑,怕采取刚性监督手段会存在与党委争权,干扰政府整体工作的顾虑,费力不讨好。其实有这种想法大可不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如何体现这一原则要求,根本是要落实在实际工作中,那就是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力。大胆开展监督,依法监督,这正是党委所支持、政府所理解、群众所期盼的担当和负责任行为,不敢担当,不作为,不积极作为,只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一原则写在纸上、挂在嘴上,这才是对党、对人民的最大不负责。习近平同志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6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总书记的殷切希望,人大没有理由心存顾虑,不敢作为,不愿作为。作为才是真正对党、对人民负责,才是对总书记讲话最科学的理解。
三、社会监督:依法治国的一种路径选择。电视问政背后尽管隐藏着纪检监察部门党内监督力量,但不能不反映出信息时代媒体的强大监督作用。人大作为发挥监督作用的主要力量,理应加强与媒体、群众等社会监督力量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构建网络化的监督体系,使我们的“一府两院”能够更好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其实沟通与合作本身也是一种相互监督与博弈的互动过程,人大积极加强与社会监督力量的沟通与合作,使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主动行为,有利于人大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同时,通过发挥媒体和群众等社会监督力量的参与作用,也可以更好地引导全民树立守法意识,这也是推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现实路径选择。
(作者单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