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筹划研究
2015-08-18李佳晨张昭欢
李佳晨 张昭欢
摘 要:“营改增”政策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其能够有效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高新技术企业受“营改增”影响较大,本文以TS数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例,结合国家“营改增”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流转税的纳税筹划,并向企业提出有效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近年来,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对于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把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双刃剑。首先,高新技术产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已得公认,国家给予了其在税收和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有待发展。对于“营改增”的施行,在满足企业发展要求的同时,不仅减少了税收,还为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一、TS数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TS数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TS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致力于应用信息物联网技术。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社会公共领域某些专项解决方案,并为客户提供计算机和网络通讯系统的技术及维护服务,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二、营改增”对TS公司的有利影响。
1.有利于转嫁税负,减轻税收负担。营改增之前,TS公司缴纳5%人营业税,改革之后的增值税率为6%,单纯从数字来看,税率提高了1%,但实际税负却是在降低的,原因在于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有利于资金节约,推动可持续发展。在生产经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TS公司的税负明显减小,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和利润水平,增强了投资积极性。但同时要求TS公司进一步细化上下游产业链,财务人员和管理层要理解透彻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三、TS公司税收筹划方法
1.软件销售业务的筹划。TS公司内设研发部,负责设计、研发各项软件,TS公司预计2015年为某机械制造企业设计软件,预计取得含税收入为800万,取得含税采购成本为100万。
(1)筹划前TS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0-100)/1.17*17%=101.71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01.71*(7%+3%)=10.17万;企业所得税为(800-100-10.17)*15%=103.47万,该业务中TS公司纳税总额为215.89万元。
(2)筹划方案:将TS公司的多数研发人员从公司中抽调出来,单独成立F公司,F公司中软件开发人数全部为技术开发人数,则其所占总技术开发人数比例将达100%,超过了软件企业认定中所规定的50%,同时F公司年营业额在500万以上,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F公司的经营业务仅限于设计、研发各项软件。F公司拥有自主采购权,F公司进行软件的主要开发后将其销售给TS公司,TS公司对软件进一步生产和销售。
F公司可申请认证成为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著作权许可证,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可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预计F公司采购成本为100万,此业务销售给TS公司的软件产品销售额为500万,经TS公司进一步加工再销售的金额为800万。
对于TS公司,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为(800-500)/1.17*17%=43.59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43.59*(7%+3%)=4.36万;企业所得税为(800-500-4.36)*15%=44.35万,合计为43.59+4.36+44.35=92.3万。
对于F公司,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为(500-100)/1.17*17%=58.12万,而销售收入的3%为500/1.17*3%=12.82万,可知B企业实际缴税增值税12.82万元,退税45.30万,F公司所得税自盈利年度起可两免三减半,因此设立当年不征所得税,得F公司应缴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3%+7%)*12.82=1.3万,合计为12.82+1.3=14.12万;TS公司和F公司纳税总额为106.42万。
因此,TS公司通过分设F公司节税金额为215.35-106.42= 108.93万。
2.对外签订合同的选择。“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委托方为了降低采购成本,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依客户对增值税的敏感程度不同,在签订合同时,改变合同类型,从而合理节税。
当委托方为非增值税纳税单位,例如国外客户、未改制的科研院所等,其对增值税抵扣不敏感时,高新技术企业方可真正享受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预计2015年,TS公司为国内某科研院开发应用软件,TS公司预计向客户销售产品共400万元(不含税),同时向该客户收取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0万元。该软件企业的销售业务属于既有产品销售收入也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兼营行为。
假设TS公司在接受业务时,与委托方分别签订了销售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销售产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则TS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400*17%=68万元。
筹划方案:客户对进项税抵扣不敏感,TS改变合同类型,仅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根据免征政策,则TS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元
四、建议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考虑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行业特点,结合当地优惠政策,制定与企业自身发展相符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有效的筹划,增强可行性。
1.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签订销售合同,应考虑买家对增值税的敏感程度,对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对合同文本涉及税务条款做出规范要求。
2.应呼吁税务机关调整现有税收政策,可将免税政策由零税率申报改为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模式,以便真正让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因为在“营改增”以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种的变动,实际上使多数企业不能真正享受到有关的免税优惠。
3.企业需全盘考虑,使税收优惠做到最大化,不仅从销售收入的税收优惠角度进行筹划和分析,同时在进项环节,扩大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范围。除流转税之外,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也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也应对此关注。
作者简介:李佳晨(1992- ),女,山西运城人,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张昭欢(1990- ),女,山西运城人,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