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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纺织类“非遗”传承及保护探讨研究

2015-08-15邓军李超群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锦纶分会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

纺织科学研究 2015年11期
关键词:非遗纺织文化遗产

邓军 李超群(.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锦纶分会.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

1 前言

目前,我国认定的国家级非遗项目中,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有93项,省、市级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不胜数。这些非遗涉及绣、织、染及服饰四大类别,以苏绣、湘绣、粤绣等为代表的刺绣,以蚕丝织造、鲁锦织造等为代表的织造技艺,以蒙古族、朝鲜族等少数民族服饰为代表的服饰,还有苗族蜡染、白族扎染等传统染整技术,是纺织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表现体系。不少机构、企业、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开发、保护和传承纺织非遗,虽然取得了一些市场化业绩,但整体状况不甚理想。传承和积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基本的规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2 我国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1)缺乏文化自觉意识。我国抢救与保护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各地区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保护工作机构尚未建立,普查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工作推进滞后。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等现象比较突出。

(2)基础工作薄弱,机构建设及队伍规划乏力。机构和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虽然我国绝大部分省区市均已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专家委员会,但基层组织机构仍很薄弱,许多地方仍没有专业工作人员,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3)传承链脆弱。以人为本,完善传承人保护机制,是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我国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状况不佳,一是普遍“高龄化”,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大部分都在60 岁以上;二是后继乏人,由于传统技艺难度高、强度大、耗时多、收入低,民间技术面临无弟子的尴尬境地;三是缺乏基本保障,传承人绝大多数是土生土长的民间艺人,其技术创造得不到社会应有的承认与回报,条件艰苦。仅靠“热爱”维系的创作活动难以长久。

(4)经费投入不足,无法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经费保障是做好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前提。经费投入不足,致使普查工作难以进行,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和资助难以落到实处。

3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我国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增强行业凝聚力和自豪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认识历史的需要。物质类文化遗产是以物化的固态的方式来展现其历史认识价值,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活态传承的方式来实现其历史认识价值和意义。任何一种传统文化都具有历史认识价值,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给人类以启迪。

(2)文化创新的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学创新各个新领域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认识历史的需要,也是创建新文学、新艺术、新技术、新工艺的需要。

(3)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与体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不可重复的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应该增强民族文化的自觉意识和危机意识,充分认识保护与传承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与保护,使之再现生机与活力,也是时代赋予人类的神圣职责。

4 保护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措施

(1)强化政府有效管理,完善专业机构及政策法规建设。政府的有效管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主导力量。通过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合理布局,建立整体性保护机构,形成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合力。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加强立法工作。建议出台《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管理办法》、《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重要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等,为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管理办法和依据。

(2)加强学术保护,注重专业人才培养。学术保护是理性保护,学者是文化保护的主体。只有学术的支撑,保护工作才会更加科学,更加有理有节,推向纵深发展。人才是加强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生命主体,是提升保护成效的关键,通过制定系列扶持政策吸收专业人才从事纺织传统工艺,才能使纺织传统民间文化得以存活、延续、创新和发展。建议在“纺织行业人才开发目录”中增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一项,在行业基层建设一支专业化保护工作人员队伍,利用行业文化指导的人才认证体系,开发“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职业资格认证。

(3)争取具有行业特点的政策支持。通过多方渠道,争取专项财政支持,为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基础性保护、研究和开发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我国纺织行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资本参与程度比较低,尚未建立市场化,缺失多元性,建议筹组专项基金会,为我国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持续、稳定的社会化筹资渠道。

(4)打造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平台,绘制行业文化地图。根据我国纺织业当前地区发展优势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集中形势,联合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构建长三角、珠三角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机制,对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不损害原生形态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并进行嫁接、变形、重构,汲其文化精髓,将其直接融入现代社会。同时,利用纺织特有的传统手工工艺,绘制形势精美、内容丰富、信息全面的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充分显示纺织的文化底蕴,彰显纺织的文化魅力。

(5)注重静态及活态保护。静态保护形式主要是建立纺织服饰文化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利用先进的现代技术手段,将纺织服饰文化的过去或现在的内容进行录制,将其制成电子资料,存入博物馆、图书馆或信息库,以长期保存,或作为展示内容以持续保护与传承。活态保护主要是强调传承保护,即让纺织服饰文化持续传承并发生作用。在社会进展的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展。

5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功模式

二战中及战后的天灾人祸使世界各国萌生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在保护什么和如何保护的问题上,经过不断探索和长期实践,在抢救、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掌握了新的方式方法。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登录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注册、登记,通过登录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格,确定其历史文化价值,并以法律法规条例加以约束,通过大众媒体公布于众,进行舆论宣传,提高大众的保护意识。日本和欧美及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都采用登录制度,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2)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商业化和旅游化。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除了国家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政府的大力运作外,还得益于商业炒作和旅游业的参与。虽然日本及欧美对韩国的文化渗透已有70 多年,但韩国通过努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巨大的文化产业,来推动本国经济发展。

(3)设定文化遗产日。法国划定了91 个文化遗产保护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达4 万多处,使之成为了解民族历史和文化的窗口。“文化遗产日”是法国的首创,增强了民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在法国的影响下,1991 年欧洲理事会确立了“欧洲文化遗产日”,并成为全欧洲的活动。每年有40 多个欧洲国家举办“文化遗产日”活动。可见,法国设立的“文化遗产日”不仅对法国,而且对整个欧洲社会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很大影响。

(4)加强立法。国际社会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立法工作,很多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出台了法律保护制度和政策。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方面,日本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明治4 年至今,日本共颁布了4 部法规,并多次修订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韩国1962 年1 月出台了《文化财产保护法》,经过50 多年的上下推动,韩国的民族文化得到全面保护和振兴。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1793 年“共和二年法令”问世,之后陆续出台多部法律法规,法国在制定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迄今已有200 多年的历史,而且随着人们对保护工作意识的不断增强,保护工作的范围逐渐扩展。

(5)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1950 年,日本成立“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后将其改为“文化财保护审议会”,作为常设机构。韩国设立了专门研究机构“文化财研究所”。法国文化部下设文化遗产局,地方也设立相应机构,负责调查和监督文化遗产的现状和维护情况。意大利政府设立文化遗产部,并在保护和管理文物古迹方面摸索出了政府负责保护、私人或企业进行管理和经营的“意大利模式”。

6 结论

我国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经历由弱到强的转变过程,需要在认清现实的基础上,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局观,有步骤、有条理、积极稳妥得做好系统工程。目前,我国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意识薄弱,工作基础差,专业人才匮乏的状态。当务之急是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归属,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完善传统手工技艺的学术建制、推进科学建设,积极稳妥地规范和实施高级、中级专业人才的教育培养。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以调查研究为基础,调查研究需要专业人才的指导和参与。专业人才的培养须以学术建制作为组织与制度的保障。对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不以行政区划为局限而自设藩篱,本着“工作共担,成果共享”的原则,通力合作,权责明确,共谋发展繁荣。

我国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民族的生命基因,是民族文化精神的重要标识,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掀起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探索出符合行业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和方法,推动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持续、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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