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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2015-08-15

居业 2015年18期
关键词:申请材料主管部门公告

为推进实施《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 2014 年本)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 年第84 号) ,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公告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9 月21 日发布了《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公告的耐火材料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 2014 年本) 》的要求。为此,产能落后的小企业将难以进入公告“白名单”,从而改善产能过剩的局面,龙头企业将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 年本)》,规范公告符合条件的耐火材料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耐火材料企业公告申请材料的受理、核查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公告的耐火材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 年本)》;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耐火材料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随附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主要随附材料包括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用地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

(四)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文件或排污许可证;

(五)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洁生产审核文件;(六)近期环境监测报告;

(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八)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能源审计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 吨及以上的企业);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上年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证明文件。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20 个工作日内将经核查的申请材料推荐到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 个月内,组织完成复核。

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核查、复核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结果,由查验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 )要按照规范条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对照规范条件定期开展自查。每年1 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质量管理、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法人代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查报告,可根据情况赴现场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3 月31 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实地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时,应当记录检查情况,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或已经公告的企业有不执行规范条件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已经公告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执行规范条件;

(二)报送的公告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整改不合格的,或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30 天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受理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生产高铝粘土熟料的企业申请公告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依据《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 年本)》高铝矾土熟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1 月1 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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