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督责任的内涵及履职路径
2015-08-15叶巧明
叶巧明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湖北 潜江433121)
纪委监督责任的内涵是由其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在落实“三项主要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等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经常性内容。深入分析研究监督责任的内涵特征及履职途径,对于纪委科学有效地履行监督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1 纪委监督责任蕴涵的特征
1.1 监督目的的人本性
监督目的的人本性,即:履行监督责任的根本目的是以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表面上看,纪委履职过程中给人以“原则性”、“铁面孔”、“查处人”的形象,实质上,“道是无情却有情”。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肌体、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推动科学发展,而所有这些,正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福祉所在。纵使查处少数违纪犯规者,也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至于纪委“搞教育”、“打预防针”、“抓苗头”,更是为了防止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最大限度地爱护并保护党员干部,正所谓“爱之深、恨之切”。“人本性”是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属性。
1.2 监督职责的刚性
实现监督责任的目的取决于其职责的专门性或法定性。不同于媒体监督、群众监督及其它监督,纪委监督责任是由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具有专门性或法定性特点。《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根据党内法规赋予的权力和职责依纪依规执纪监督,这是由纪委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所谓监督责任的刚性:一是纪委监督权力是由《党章》赋予的,监督责任具有神圣性、专门性、原则性和严肃性;二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和方法均由《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明确规定,履行监督责任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严格依纪依规履职尽责;三是纪委履行职责的过程是严肃的执纪监督活动,必须产生相应的执纪后果,其执纪监督的效力具有强制性,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凌驾于党纪党规之上。唯其如此,才能维护党纪党规的神圣性,实现监督责任的目的。
1.3 监督要素的复杂性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决定了纪委监督责任的复杂性。从监督对象看,既要监督单位和集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安排部署情况,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执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从监督形式看,既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各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又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形成强大威慑。从工作机制看,既要努力建立和完善“不敢腐”的制度建设,又要深入加强“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推进反腐倡廉体系现代化。从监督内容看,既要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明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又要持之以恒地纠正“四风”,严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从监督时空看,既要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内的工作作风情况,又要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八小时”以外的私生活领域。从监督的手段看,既要发挥专职监督机关的工作优势,又要充分利用审计监督、效能监察、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监督资源,从而确保纪委监督责任全覆盖。
2 纪委在履职实践中必须具备的态度
2.1 预防为先的超前态度
预防为先的超前态度,即:着眼预防、超前监督、抓早、抓小、抓苗头。一是抓“早”。“物必先腐也,而后虫生之”,抓早,就是未雨绸缪,提醒在先,施教在前,在事情未发之时即“念紧箍咒”,“打预防针”,增强党员干部的免疫力和抵抗力,防止“虫生之”。二是抓“小”。抓“小”就是要从小处着手,大处着眼,小题大做,防微杜渐。在违纪违规问题处在初始状态时,即通过谈话教育,及时帮其明晰正误,分清性质,及时制止,同时,要举一反三,完善防范制度,划定“红线”,标出“雷区”,扎紧制度笼子。三要抓“苗头”。“一叶落知天下秋”,抓苗头就是纪检干部要有见微知著的警觉意识,善于从苗头性现象中洞悉事物的本质和趋向,对那些容易演变成“四风”或其它违纪违规的苗头性问题,要早发现、早介入、早纠正,防止“苗头”演变成“大问题”。
2.2 突出重点的科学态度
监督责任的复杂性,决定了履行监督责任必须具有科学态度。一要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体系,扎实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推行重大决策信息和领导干部个人廉政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预防腐败行为的前瞻性和超前性。二要深入研究权力运行的特点和规律,强化对权力安排的监督,防止少数部门、少数人权力过大或过于集中,监督制约好“关键的少数”和“少数的关键”;要加强对权力制约的监督,真正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要加强对权力公开的监督,真正把权力呈现在“阳光下”,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三要以法制思维执纪监督,把法治思维贯彻到教育引导、制定纪律、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使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渗透到纪委监督的理论指导、制度安排、流程设计、依纪依规惩处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提升纪委监督的科学化水平。
2.3 执纪查案的专注态度
执纪查案的专注态度,即:专注、专门、专司执纪问责。执纪办案是纪检机关最基础最基本的职责,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纪检机关的专门职责。“用志不分,乃凝于神”,保持执纪查案的专注状态,就要求纪检机关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严格监督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做到遵守纪律无特权、执行纪律无例外、违反纪律严查办,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要加大重要时间节点执纪纠风的检查力度,查处通报“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使纠风正纪问责常态化,形成强大威慑,为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提供强大正能量。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办党员干部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规问题,营造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2.4 尽职履责的主动态度
尽职履责的主动态度,即:立足责任落地生根履职尽责,主动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纪检机关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作为,想在前面,做在前面,在增强敏感性、预见性、及时性上下功夫,主动围绕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目标,积极协助党委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工作机制和运行流程,确保顶层设计结合实际、切实可行、科学有效。要紧密结合党委的重点工作和中心任务,抓好纪检工作,以纪检工作的创新落实推动党委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要督促指导各业务部门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中,做到同步安排、同步推进、同步检查,使党风廉政建设全覆盖。要严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切实运用好考核结果,并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到位。
3 履行监督责任的基本路径
3.1 要处理好“预防”与“问责”的关系,在预防腐败中强化监督责任
履行监督责任,预防腐败案件的发生是前提、是目的,问责查案是措施、是手段。一方面,只有预防先行,把预防的功夫下足,才能更好地减少和杜绝案件的发生,充分体现纪检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只有严肃执纪、查处腐败案件,才能形成强大威慑,更好地预防案件的发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既要看查处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更要看预防腐败措施的广度和深度。所以,纪检机关在履行监督责任的过程中,要根据人们思想行为发展变化的规律,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思考一下过去,想一想党组织对自己的培养,不做辜负党组织厚爱的事;思考一下现在,想一想当下拥有的职务和荣誉,不做前功尽弃的事;思考一下未来,想一想以后的日子和生活,不做身败名裂的事。”启发党员干部心中“不想腐”的自觉意识,筑牢思想防线。要切实强化权力配置、运行、制约过程中的监督,强化体制机制建设,编织好“不能腐”的制度网络。要严肃执纪问责,坚决查处那些“踩黄线”、“闯红线”、“碰高压线”的违纪违规违法者,努力营造 “不敢腐”的高压态势。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显示纪检机关超前监督、预防腐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3.2 要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被监督”中强化监督素质
监督是依职权实施的一种督导和惩戒活动,良好的素质是履行监督责任的前提。正人先正己。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须先受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对纪检机关及其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人创造环境,同时环境也创造人。这就要求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牢固树立“打铁还需自身硬”的理念,自觉把自己置于“被监督”的环境中,主动接受群众、组织、社会的监督,在“被监督”中不断强化对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信仰意识和忠诚意识,在“被监督”中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在“被监督”中不断增强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在“被监督”中不断从严管理和改进作风。与此同时,纪检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科学设置工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实行对纪检机关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制约,防止“灯下黑”,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
3.3 要处理好“纪检监督”和“其他监督”的关系,在整合利用其他监督资源中扩大监督效果
纪检监督是纪检机关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对单位、群体和个人执纪情况的监督,其他监督是媒体、审计、效能监察等组织,依据自身的规定,在履职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监督职能。纪检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出发点和目的具有一致性,纪检监督不能代替其他监督,其他监督也不能代替纪检监督,纪检监督与其他监督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优势互补的关系。在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既要重视发挥纪检机关的专门作用,又要整合利用其他各类监督资源。纪检监督要充分利用其他监督的成果,对其他监督进行“再监督”,即从效能监察、审计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督成果中,发现问题线索,进而建立有效地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机制。做到哪里有疑问,就要监督到哪里,哪里出现问题,执纪问责就要进行到哪里,不断扩大纪检监督的效果。
3.4 要处理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在主动履行监督责任中彰显监督作为
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证。党委的主体责任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提供了基本方向,充分履行纪委的监督责任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了保障。越是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越是对纪委的监督责任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没有监督责任的落实,就没有主体责任目标的实现。所以,纪检机关要有效监督同级党组织从体制机制、方法措施、环境氛围和工作布局上,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要督促同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既抓好分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又加强自身廉洁自律建设,同时加强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导和监督;要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体责任;要围绕党委主体责任目标,自觉落实“三转”,创新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充分体现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的价值。
4 结束语
在当前严峻复杂的反腐形势下,切实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需要充分认识纪委监督责任的内涵和特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科学分析其履职路径,才能更好地将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1]侯长安.全面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J].求是,2014(14):39-40.
[2]罗奎武.初探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14,27(05):7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