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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分析与对策思考

2015-08-15赵晓珊

三晋基层治理 2015年5期
关键词:协商劳动者劳动

张 星 赵晓珊

(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118)

改革开放30 余年,我国经济、人民生活水平、综合国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让世界感到惊叹。随着改革的深化,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我国发展的脚步变得稳健扎实,不再一味的追求速度了,与此同时在高速发展时期忽视的一系列复杂社会矛盾与冲突,开始变得更加凸显。[1]劳动是广大老百姓获得生活收入的主要手段,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关乎民生发展与社会稳定,历来是国家各届领导关注的重点。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其中建设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重要基础,也是首要任务。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劳动力进一步市场化,劳动的提供者追求的是收入的合理化,用人单位、雇主追求的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双方的矛盾冲突成为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进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思路与建议。

一、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主要问题与分析

总体看,我国劳动关系建设是在向良性的方向发展,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也变得多样化与复杂化,体现在劳动者权益被侵害导致劳动争议激增,劳动矛盾协调机制失去效用,企业缺乏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国家或地方对劳动关系干预力不足等是主要方面。通过对问题深入分析,找出根源,我国劳动关系才能彻底实现和谐稳定的良性发展。

(一)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争议激增

我国人口众多,多年经济快速发展得益于丰富低廉的劳动力资源,同时全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东富西贫的差异突出,北上广深等城市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地方城市,导致大量的劳动力涌入较发达城市,造成就业岗位供不应求。2014 年,我国高校毕业人数达720 多万人,这一数字还在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民工人数已达2.7 亿人,随着农村新土改及结构调整,农村多余劳动力还会继续填充农民工队伍。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多余落后产能,同样有大量的劳动力需要转化,或是回归市场。未来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还将长期存在,我国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形势较难改变。

1.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获得就业的机会,保住工作,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委曲求全,被动地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企业却借此放纵违法行为。近年来,用人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超时工作,工作环境恶劣,克扣员工工资,取消员工应享有的福利和保险的情况,屡见不鲜。2014 年数据统计,我国农民工已达2.7 亿人以上,周工作超过44 小时的比重达85.4%,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仅为38%,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所占比重为0.8%,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为9511元,比上年增加1392 元,增长17.1%。[2]在中小型制造业,劳动者每天工作10 多个小时的情况司空见惯,严重影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像富士康的连续发生员工跳楼事件,与工作压力大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还有许多劳动者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健康受到危害,甚至致职工患了职业病连同职工工伤事故,皆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上保险,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公费医疗与工伤保险,有的用人单位还会少支付,拖延支付甚至恶意拒付相关的补偿。

2.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08 年,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颁布后几年,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 年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51.2 万件,同比增长6.4%。一方面,说明我国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逐年提高,敢于使用法律武器保卫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劳动争议具有发生频繁,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广的特点,且主要原因还是集中在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上,如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效力不强

工会组织是企业内职工权益的代表者与维护者,在劳动矛盾发生初期,工会可以代表员工与企业进行交涉,通过协商、谈判化解和缩小矛盾,必要时向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但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非公有制经济已占有重要地位,非公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现实中有些企业所有者的个人利益凌驾于职工的利益之上,其工会的成员、干部、员工代表,往往由企业的管理层、所有者一手操办,甚至就是管理者自己,工会组织名存实亡,难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权益。一些中小企业根本不会主动建立工会,有的迫于地方压力,草草组建,是否合乎法规,是否履行工会职责与义务无人问津。个别地方政府一味追求政绩,对企业的不正当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企业员工的合理诉求无处表达,更没有协商的解决的途径,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沉积、恶化。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提出了与其相适应的客观要求,通过劳动关系中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协商机制,化解由于各自职责、地位的不同,在具体利益上存在的矛盾,促进各方利益的相对一致,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工作重点。但在实际工作中,三方协商制度还存在种种问题,体现在:新的《工会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但在遇到劳动关系矛盾时操作性并不强,例如以上谈到的工会所处的尴尬境遇,导致协商机制遇到阻力。另一方面,相关法规、规章的缺失与不完善,难以对企业作出有效制约。再者,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是“谈判”,而现实中恰恰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协商谈判”过程,导致集体合同内容无法推行,覆盖面也不彻底。[3]

(三)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本无可厚非,但是过度追求利润最大化,唯利是图,甚至不惜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作为代价,是缺乏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的短视行为,也是劳动关系发生矛盾冲突的罪魁祸首。我国正处于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漫长的过渡时期,许多中小制造企业仍在靠生产加工大量产品,压低劳动者工资、加大劳动强度来降低产品成本,赚取利润。加之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加大,企业对员工的压制越演越烈,只顾眼前的利益,或是亏损倒闭时如何自保,对员工的利益置之不理,导致劳动关系矛盾突出,极易发生群体冲突事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今年年初,日本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突然宣布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工厂一夜间就关门,让3800 名员工措手不及,面临失业。虽然企业同意对下岗员工进行补偿,但是没有任何提前的通知,突如其来的作法,完全没有考虑员工感受,对员工产生极大危害,造成对社会严重的不良影响。纵观世界著名企业,我们会发现,任何一家企业都不是以赢利为自己的最高使命,它们大多以服务社会、造福人类、改善生活之类的使命作为自己企业文化的核心。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相对满意的工资福利,畅通的意见反馈协商的通道,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是企业长期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企业的内部长治久安,就是对社会稳定的贡献,是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最好体现。

(四)政府干预力度不足

政府在建设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本应起到主导、监督、调节,以及制定、完善政策、法律法规的作用,现实中,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日新月异,劳动关系也变得错综复杂,政府干预力度不足,处理问题滞后,反而加剧劳动关系的不和谐。一方面,劳动关系矛盾,宏观的看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单只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资问题,政府在处理社会问题时,应发挥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劳动关系组成上,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实施的监督者、问题的处理者和调解者,不应置身劳动关系之外,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阶段,政府应利用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等手段,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当发生企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事件时过于偏袒企业,严重破坏了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公平公正的原则,失去了政府应当履行的人民立场和正义、公平公正职责。面对此类问题,国家应当及时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严格执行领导的考核指标,使政府管控回归理性。最后,我国颁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是解决劳动争议、调节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经济发展的转型,劳动关系新问题层出不穷,错综复杂,反观已经颁发的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急待修改与完善,甚至需要出台新的法律。例如:我国2008 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确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该法律却未涉及集体争议的处理。而现实生活中群体性劳动关系冲突往往是由于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渠道不畅所致。[4]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考

在我国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特征下,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不完善,劳动保障机制缺失等,本人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能对缓和劳动矛盾,建立互利共赢的现代劳资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一)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

改革的深化,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广大的劳动人民,尤其是基层的劳动者。但在城市建设中,劳动者时常受到不公平公正的待遇,甚至得不到基本的尊重。一方面,政府应当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制定、完善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让每一个劳动者享受到应当获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正确认识尊重劳动者权益与追求利润之间的关系,若能够做到以广大职工群众为根本,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实现员工的合法利益,维护员工的尊严,保障员工的权利,使员工也能分享一些企业的发展成果,会激发员工对工作的热情,变被动为主动去投身工作,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政府要正确认识到,为劳动者提供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企业真正以劳动者为核心,尊重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

(二)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面对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冲突呈现的复杂化、群体化等特点,采取由政府、工会、企业参与的三方协商机制,是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维护劳动关系各方利益,达成共同认可方案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切实有效的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出台三方协商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具有规范的法律依据,并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工会对职工利益要具有真实又确切的代表性,要明确工会来源与企业,又独立于企业的特殊角色与地位,使其真正成为职工的代言人并为广大职工所信赖的组织。第三,多元化的各类企业的雇主要吸收到统一的雇主组织中,这个组织要具有代表性,要能适应三方协商机制的要求。[5]第四,政府的的推动与主导是必不可少的,在三方调解机制中,政府要依法调解,坚持人民政府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价值观搞好宏观平衡。第五,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各司其职,扬长避短,优势互补,保证三方协商机制有效的运作。第六,为保证机制有效运行,提高效率,一是要建立三方组成的专业化内设机构,二是三方协商结果应有效落实,三是出台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前,充分听取三方意见,增加不同利益群体参与度。[6]

(三)完善劳动权益的保障制度,提升劳动者素质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处在供大于求的局面,劳动者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建立健全一套完备的劳动群体权益保障机制,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已势在必行。例如,加大集体合同的建制力度,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等专项集体合同,提高职工群众的参与度,推行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并积极探索用人单位、劳务中介组织和进城务工人员签定集体劳动合同的新途径。[7]在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更要通过学习、培训、积累经验等方式,提升科学文化水平,掌握并熟练运用职业技能,增强自我的不可替代性,提高自身与用人单位博弈的筹码。另一方面,劳动者应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及权利意识,当权益受到危害时,懂得也敢于依法维权,切实维护自身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总结

综上所述,和谐劳动关系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良性发展的劳动关系,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劳动者权益被企业侵害的劳动争议激增,劳动矛盾协调机制失效,企业缺乏社会责任,以及国家或地方干预力不足的几大方面。通过对劳动关系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本文提出了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完善劳动权益的保障制度,提升劳动者素质,几点粗浅建议,希望能对缓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1]赵晓珊,张 星.关于天津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思考[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5):46.

[2]国家统计局.2014 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N].中国信息报,2015-4-30.

[3]肖唤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探析[D].大连海事大学,2014.

[4][5]周春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困境与对策[J].南京社会科学,2011,(6):89.

[6]谭秋霞.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探析[J].学术探索,2013,(10):41.

[7]张小翠.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D].江西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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